查看原文
其他

河南省高院关于省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的答复(附答复全文)


关于省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公民之间的案件大多为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邻里纠纷等案件,一般争议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甚至诉讼标的额小于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所需花费的费用。为贯彻立法便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目的,进一步减轻其申请再审的诉讼成本,这两类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由原审法院统一接收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并对案件进行审查。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有以下优点:一是便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减轻当事人讼累;二是统一案件入口,避免发生上下级法院重复审查,裁判矛盾的问题;三是便于原审法院掌握本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审判质效;四是便于原审法院开展判后释明化解矛盾。通过原审法院对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释明,使当事人理解和接受生效裁判,避免当事人因不理解裁判而盲目申请再审。但生效判决和裁定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的,只能由上一级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鉴于近几年全省法院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长期高位运行,若不服二审生效裁判的案件全部交由省法院审查,审限内将无法审查完毕。审查时间过长,会使当事人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即使原审法院审查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目前省法院对当事人不同意原审人民法院审查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省法院予以受理。

更多精彩

河南省法院:统一建设工程案件裁判思路,严防同案不同判

河南高院:全省法院商事审判质效讲评会暨“万人助万企”工作推进会在郑州召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不动产评估、拍卖、变卖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试行)

河南高院:关于规范和统一全省法院民事、行政《上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通知

河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注|向河南高院和郑州中院申请再审须知


精诚法律人面向全国征集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惟精唯一,推诚相与。精诚法律人现面全国征集下列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一、二审和再审的民商事案件。2、河南省十八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法院管辖的疑难民商事案件。对于符合要求的案件,我们将依托精诚复盘会的群体智慧,对案件进入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为您提供最专业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联系电话:0371-63375859                13323823699(王建锋)
联系邮箱:jyc@jyclawyer.com官方网站:www.jyclawyer.com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1419-1420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河南省高院关于省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的答复(附答复全文)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