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关于省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的答复(附答复全文)
关于省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公民之间的案件大多为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邻里纠纷等案件,一般争议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甚至诉讼标的额小于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所需花费的费用。为贯彻立法便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目的,进一步减轻其申请再审的诉讼成本,这两类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由原审法院统一接收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并对案件进行审查。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有以下优点:一是便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减轻当事人讼累;二是统一案件入口,避免发生上下级法院重复审查,裁判矛盾的问题;三是便于原审法院掌握本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审判质效;四是便于原审法院开展判后释明化解矛盾。通过原审法院对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释明,使当事人理解和接受生效裁判,避免当事人因不理解裁判而盲目申请再审。但生效判决和裁定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的,只能由上一级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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