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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带你了解如何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来源|集宁检察




01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02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03



当事人认为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04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05


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0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02



申请监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

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

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身份证明

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法院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代理手续。


(三)相关法律文书

包括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03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01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不予受理情形: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02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03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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