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骗税新动向:骗取增量留抵退税案例两则

明哥说税
2024-08-28
江门市F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规留抵退税案


发布时间:2021-11-30 09:28:5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查处打击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线索,江门市F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涉嫌骗取增量留抵退税,江门市税务稽查部门对F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的涉税情况实施立案检查。

由于该案为江门市首宗打击房地产企业留抵退税案,该案进展成效对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为尽快打开案件的突破口,检查人员利用税收大数据平台、房地产行业数学模型等进行数据分析,发现F公司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差异非常大以及进项税额转出不合理两个疑点。

为查实上述疑点,检查人员决定对F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分批赶赴F公司的办公场所、销售中心、物业中心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调取该公司2019年以来的会计凭证、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交付确认书、建设工程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共计100多,并利用办案工具包对F公司十余台办公电脑的相关电子资料进行快速采集、复制和封存。虽然突击调账行动十分迅速,但检查人员在审阅资料时发现,已调取到的会计凭证、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交付确认书、建设工程合同等资料,不仅大部分没有装订成册,而且存在缺失。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固定完整的证据链条,检查人员转向外部调查,前往F公司开发建设的楼盘项目进行实地调查,从第三方证人证言上着手谋求突破,通过上门踩点、逐户核对、电话核实等多方求证,成功摸清了F公司商品房交付的实际情况:经查明,F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经营期间,已交付商品房两千多套,但没有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通过少申报销项税额获得了大量的留抵税额。

税务部门检查最后认定,F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经营期间,隐瞒商品房实际交付情况,推迟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应补缴增值税及各项税费合计5427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取得多退增量留抵税款,依法追缴留抵税额退税款合计3535万元。

中医药企业:合规自开发票,谨防自埋风险
2020年11月2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林建华 李芬芳 金琳 李祥林
在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中医药无疑作出了重要贡献。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优惠政策,允许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为不少中医药企业减轻了开展生产经营的资金压力。同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中医药企业向农户收购中药材,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自行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然而,一些中医药企业却利用自开收购发票之机,打起了“歪主意”。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仅不能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将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案例:骗取增量留抵退税被处罚 
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中药材贸易业务。2020年3月,该公司被认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5月,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3.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程序审核退还了增量留抵税额。 
在后续的专项检查中,税务人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诸多异常,遂对其开展检查。通过检查,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等手段虚增留抵税额,再通过申请退税骗取增量留抵退税。最终,63.2万元的增量留抵退税款被追缴入库,甲公司还被处以所退税款50%的罚款。 
分析: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表现 
通过检查,税务人员发现甲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甲公司部分收购发票的单张金额高达30余万元,与当地药农年均种植收入严重不符。经检查,虽然购进业务属实,但销售方为二手交易方,并非农业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只有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初级农产品时,方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甲公司向二手商贩购进其非自产的中药材,只能凭二手商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据此,税务人员要求甲公司就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是甲公司3月~4月购入大量中药材,且购进价格明显高于销售价格。经检查,甲公司中药材收购数量、收购价格不实,部分收购发票存在虚开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据此,甲公司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三是甲公司列支了大量的会议费,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经检查,部分会议费相关资料并不完整,且甲公司向酒店支付会议费后,相关资金有回流至甲公司销售人员账户的情形。经核实,部分会议费发票为虚开发票。根据33号公告的规定,甲公司应将相应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利用上述不符合规定或虚开的发票,形成增量留抵税额,并申请留抵退税,将款项退还至公司账户,应按骗取留抵退税处理,对已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应予以追回,对其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 
提醒:加强收购环节税务管理 
鉴于中医药企业在收购环节容易出现税务风险,建议加强收购环节税务管理,依法规范开具发票,合规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 
加强收购环节管理,首先要做的是选择恰当的采购对象。对中医药企业来说,收购对象不同,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同。如果是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则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并计算抵扣相应进项税额。如果需要向二手交易商收购药材,则建议中医药企业尽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而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规计算并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同时,中医药企业还须事先做好采购计划。向二手交易商购进中药材,有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导致中医药企业面临进项税额抵扣难的问题。对此,企业可通过事先安排,采用委托收购的方式,委托二手交易商代其向农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注意采集销售人完整身份信息,据实开具收购发票,相应的货款尽可能通过转账方式结算,使交易有迹可查,化解相应税务风险。 
最为重要的是,中医药企业应在认识上、行动上杜绝虚开行为。在购进原材料,支付业务推广费、会议费等费用的过程中,中医药企业必须依法据实开具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生产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更不得滥用收购农产品自行开票政策,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或骗取留抵退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明哥说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