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代销信托再“踩雷”!曾频遭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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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 代 财 经、华 夏 时 报等
近期,招商银行代销的信托又出现了展期。且有投资者指出招商银行理财经理还存在未按规定向客户提示投资风险、回避风险告知义务等违规行为。
有投资者反映,招商银行在代销过程中,涉嫌未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购买信托产品,投资者需要填写相应的风险评测问卷,评测合格投资者风险等级。风险测评问卷中有一题是询问投资者能接受的最大本金损失,我的答案是10%以内。招商银行理财经理告知我,这样无法购买到信托产品,并教我如何修改自己的风险等级。”
还有多名投资人表示,招商银行理财经理在代销一信托产品过程中,存在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录音录像、未按照合同要求督促管理人召开受益人大会、未按监管要求进行信托产品的公示登记等违规行为。
由于多次与招商银行交涉未取得相应的进展,多位投资人陆续将招商银行及相关机构投诉至银保监会,还有部分投资者考虑发起诉讼。
一名从事信托相关业务的律师分析指出,投资者购买银行代销的信托理财产品并不意味着“更安全”。按“卖方尽责、买方自负”原则,如银行切实履行了相关义务,投资者很难要求代销机构给予经济赔偿。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银行在投前、投中、投后三个阶段存在过失或未尽责之处,在融资方完全没有兑付能力的情况下,投资者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赔偿额度依据未尽责的程度而定。
代销信托年入75亿 频遭监管处罚
事实上,招商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出现违约并非个例,近一年来,招商银行代销的多款信托产品多次出现爆雷。
2021年8月,招商银行代销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宣告逾期。
有分析人士指出,招商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屡出问题,或与其近年在在财富管理领域高举高打有一定的关系。
招商银行稳坐银行业“零售之王”的宝座。在深厚的零售基础上,2021年招行提出大财富管理战略,试图打造财富管理3.0模式。
“截至2021年末,(招商银行)零售客群突破1.7亿户,零售管理客户总资产(AUM)突破10万亿,增量再破万亿。托管规模接近20万亿,资产管理规模突破4万亿。”招商银行董事长缪建民今年3月公开称,我们大力推动财富开放平台建设,打造财富管理生态,吸引87家资管机构进驻,引入8家友行理财子公司优质产品 。
2021年,招商银行包括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和托管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在内的大财富管理收入,占营业总收入比例接近16%。具体看来,财富管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358.41亿元,同比增长29.00%。这其中,招商银行代理基金收入123.15亿元,同比增长36.20%;代理保险收入82.15亿元,同比增长42.80%;代理信托计划收入75.42亿元,同比下降1.10%,主要是在压降融资类信托和房地产信托业务管控的大背景下,存量业务有所下降 ;代销理财收入62.92亿元,同比增长53.69%。
不过,招商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诉量一直高居不下,广为市场诟病。
银保监会通报数据显示,2022年第一、二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中,在涉及理财类业务投诉数据中,招商银行投诉量分别为228件、180件。2021年四个季度,招商银行理财类业务投诉量分别为136件、153件、164件、164件,全年共617件,居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榜的榜首。
招商银行也多次因理财业务违规遭到银保监会处罚。
2021年5月,银保监会对招商银行开出一张高达7170万元的巨额罚单。该罚单直指招行存在高净值客户认定不审慎;违规变相降低理财产品销售门槛;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人数超限、面向不合格个人投资者销售投资高风险资产或权益性资产的理财产品等27项违规行为。
2018年,招商银行也曾因“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等14项违规,收到6570万元巨额罚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的规定,卖方机构必须履行适当性义务,即必须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招商银行作为代销银行,在代销信托产品期间,客户经理代替投资者更改收入情况等信息,使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达到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等级,实为代销银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可能面临,与信托产品的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银行方代销信托产品违约,到底谁需要负责?
不过,近段时间来,金融机构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开始密集出现违约甚至暴雷的情况,这既有市场因素,也有机构因素。
作为银行方代销信托产品出现诸多问题,到底谁需要负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商业银行总行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责任,原则上只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
“信托公司风险主要体现在其本身是否尽到信托责任,比如信托计划发行之前是否做好尽职调查,成立之后是否监控资金动向,对发生风险的风控措施是否做足等等。”许浩表示。
徐琛皓则指出,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业务中扮演合作机构的推介代理人角色。最终的金融产品合同签订,当事人一般为投资者与合作机构,代销银行非协议当事人。“因而,当发生兑付风险后,投资者要求代销银行承担责任时,很难提供有银行作为当事人的金融产品购销合同作为请求权依据。
因此,徐琛皓提醒,由于投资者相较于金融机构,其金融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差,因而金融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对于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时,“为了避免风险发生,需要遵循的原则有:选择朝阳行业;选择融资方行业排名靠前的信托产品,且近两年财务状况稳定,负债率低;选择担保方实力强劲的信托产品,且需担保方附带连带责任;选择排名靠前,营收大的信托公司和选择有足额抵押物的信托产品,且发生风险抵押物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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