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终):核定扣除如何会计核算?
核定扣除体系下,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基本思路是,采购环节将税额计入存货成本,待耗用或者对外销售时,再根据核定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具体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对外销售,也就是不加工直接对外销售,或者经初加工后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的农产品再对外销售,其销项税率为11%,扣除率也为11%(2017年7月1日后,下同)。
例1 湖南省某植物油生产企业以外购菜籽为原料榨取毛菜油,2017年7月8日,自某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菜籽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原材料 82.4
贷:应付账款 82.4
假定该企业期初菜籽存货为零,则菜籽期末平均购买单价为82.4÷200=0.412万元/吨。
2017年7月15日,该企业对外销售菜籽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4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
借:应收账款 39.96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6
外销菜籽扣税成本=90/(1-5%)×0.412=39.03万元
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为=39.03×11%/(1+11%)=3.87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33.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87
贷:原材料 37.08
注:7月底菜籽的平均购买单价仍为0.412万元。
第二种情况,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货物的,也就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进行深加工后且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生产食用植物油、饲料等货物的,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1%;生产其他货物的,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7%。
这种情况下,无论纳税人适用投入产出法,还是成本法抑或参照法,其扣除率与产出对象的税率严格一致,因此,不涉及到财税〔2017〕37号文所说的「维持原扣除力度」问题,核定的进项税额统一填报在附表二的第6栏,不填写金额和份数。
例2 北京市某食品公司以猪肉为原材料生产酱卤猪肉,适用单耗数量为1.8882。
2017年10月,对外销售酱卤猪肉成品1000公斤,每公斤含税售价234元,月末猪肉平均购买单价为50元/公斤。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猪肉扣税成本=1000×1.8882×50=9.4410万元
猪肉核定扣除进项税额=9.4410×17%÷(1+17%)=1.37万元。
假定1000公斤酱卤猪肉的生产成本为16.3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7
贷:库存商品 16.37
第三种情况,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用作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的精神,扣除率取决于此类农产品产出对象的税率:产出对象为17%的货物,扣除率为13%;产出对象为11%的货物,扣除率为11%。
例3 假定例2中,该食品公司2017年10月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陈皮等调味品共计5万元。
借:原材料—辅助材料 5
贷:银行存款 5
10月生产耗用调味品2万元,当月调味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2×13÷(1+13%)=0.2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23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0.23万元
注:
1、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该食品公司2017年10月应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1.37+0.23=1.6万元。
2、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三)项对财税〔2012〕38号文第四条第(三)项进行了修订。即,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产出对象为17%税率货物的,扣除率维持不变,仍然为13%。
然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公告及其解读,却将核定扣除纳税人排除在附表二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适用范围之外,看起来政策出现了矛盾。
通过例3可以看出,按照13%的扣除率一步到位核定出进项税额,而不是先抵扣11%,再加计2%,既操作简便,又可体现「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初衷。
这样,附表二8a栏就只有一个用途,即用来填报未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为以后相关部门统计减税金额,提高宣传水平,呈现工作亮点,打下了坚实的数据基础。
3、关于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对应的会计科目,笔者主张冲减利润表科目,而不是资产负债表科目,原因在于,一是要贯彻核定扣除体系的「进销均衡」原则,二是为了保证存货期末平均单价核算的准确性。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