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定了!中国版CRS《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正式落地实施,这几点要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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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定了!中国版CRS《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正式落地实施,这几点要注意啦!
2016年10月14日 是星期一,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
2017年5月19日,上述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五大中国财政金融主管机关,正式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管理办法》的实施公告,中国版CRS正式落地,中国在全球反避税的大幕豁然拉开。
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今天出台的中国正式版CRS一个总的印象是,完全印证了习近平主席在2016年G20高峰会议上,在多边税收征管公约合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在CRS上面,中国一定要从规则的参与者,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和引领者。目前大家看到的这个正式版本,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差别非常巨大。
中国正式版CRS最显著的特点,Elton用几句话总结:
高瞻远瞩
引领国际
措施严厉
堪称范本
今天,Elton 为你先重点解读其中的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后续解读将陆续发布。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1
中国正式版CRS突破了国家税务总局一方机构单独发布的形式,以“公告2017第14号”文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五大中国财政金融主管机关发布,充分考虑了落地后中国版CRS对金融财务机构的巨大冲击,尤其是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的冲击。联合颁布公告,力度非常之大,决心非常之大。
2
中国正式版CRS突破了之前 “征求意见稿”中以600万人民币为存量账户界定低值账户和高值账户的做法,也首次打破了香港CRS版以780万港币为界定低值账户和高值账户的做法,直接使用了OECD世界经合组织推荐使用的CRS操作手册的标准版本,在一份中国内地金融行业实施的操作指南,使用了美元计价的方式,使用100万美元为界定低值账户和高值账户的金额,完全与人民币汇率脱钩。
在实体账户也直接使用了OECD 推荐的25万美元的界定值。这种不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方式,在中国大陆执行的文件中非常罕见。由此来看,中国版CRS更加靠近OECD的国际版本,是一份标准的国际版CRS。
3
中国版CRS在出台正式《管理办法》的同时,出台了官方的解读版本,旨在指引大家更加明确中国版CRS的力度。解读版首次使用了示意图,并指出“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组成,完整传递了涉税信息交换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是非常明确并有操作指引的一份文件。
同时,中国版CRS也明确采用OECD发布的操作指引,实施OECD推荐的 “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操作层面标准与FATCA统筹,包括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将二者的声明文件进行整合等”。由此来看,这份正式版CRS的可操作性与OECD版本一致,是一份标准的国际版本。
4
中国同时发布的官方解读版明确列明2017年首次交换的50个国家和2018年首次交换的50个国家,并完全使用了2017年3月17日-18日在德国巴登巴登举行的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中国财政部部长肖捷和央行行长周小川的倡议,即,当前国际经济格局、全球产业布局不断调整,但国际税收规则未能反映新变化,碎片化现象突出,国际税收协调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G20应鼓励更多国家签署多边税收协议,互换涉税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采取措施防止税收恶性竞争,增强税收确定性;适应全球价值链、供应链变化,完善数字经济征税规则。
中国版CRS,一是明确了从长远来看,“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是大势所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终将覆盖绝大部分国家(地区)。二是明确了中国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所以,中国版CRS的确如官方解读版说的,既严格遵守国际标准,又充分考虑国内实际。
5
中国正式版CRS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
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但是,中国版CRS的非常引人注目的一个地方是,根据第十条规定:“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也就是说,在认定非居民和居民的税务身份存有双重身份的怀疑时,金融机构须按照“非居民”的税务身份进行涉税信息调查。
这个认定标准,对已经移民仍然保留有中国护照的人群,将会产生巨大的冲击。
6
在如何认定税务身份的时候,中国版CRS具有极其强的可操作指引。这个操作指引在第17条和第18条有非常明确的操作说明。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第17条使用的操作指引,是美国FATCA在识别美国纳税人的完全翻版。
这是在国际上非常前沿的做法,比如,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现居地址或者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电话号码,且没有我国境内电话号码;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境外的转交地址或者留交地址,并且是唯一地址。转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寄给转交人的地址,转交人收到信函后再交给账户持有人。留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暂时存放的地址。这里的转交地址识别方式,就是典型的美国FATCA使用的识别方式。
其中,通过存款账户以外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将是非常高风险的行为,一定会成为特别监管的对象。
7
第18条中对于税务身份的证明材料,一是必须出具政府的税收居民身份,二是有效的身份识别文件。这里的有效身份识别文件,将会给那些已经移民境外并在中国仍然没有注销中国户口的人群带来非常不利的麻烦,特别是仍然在中国从事商业运作的境外身份持有人,将会面临中国税负的影响。
8
中国版CRS在《管理办法》的官方解读中,第9条专门解释了什么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定义,即,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
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这是在OECD国际版的CRS操作手册中,非常罕见的定义。
根据OECD的版本,并没有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和实体有所定义,中国是目前为止,全世界唯一一个国家,也是唯一一个G20高峰领袖国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和实体作出定义的国家。
而OECD的版本,只是定义了积极非金融机构,对于不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的其他机构和实体,视为消极非金融实体,在识别其实际控制人的时候,需要实施穿透原则。
根据OECD的操作指引,鉴别积极非金融机构或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衡量该非金融机构的收入和资产两个层面的因素,并且需要同时满足规定的条款。
而按照中国版的CRS和比对OECD的两个衡量要求,中国版为三条衡量原则,并且规定只有满足其中一条,就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中国版重点在于监控:一是过去一年内收入高于总收入50%的部分来自股息、利息、租金、特许经营权等;二是过去一年内所持有的能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大于50%。 这个定义,将会大大冲击在中国间接或控制持有在离岸避税港设立公司、信托又仅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其控制人会被穿透,这样,为全世界树立了一个榜样,使得对于离岸公司比较容易被穿透识别其实际控制人。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机关长期以来,一直密切关注在离岸避税地设立的公司、香港和新加坡设立的离岸信托同时架构在岸又离岸的复杂方式的信托,会有巨大冲击。
这个条款的出台,为中国在CRS方面从规则参与国到制订国和引领国,树立了标杆。
另外,中国版的税务身份声明文件完全是香港CRS的翻版,使用了个人版、机构版和控制人版。因为中国版比香港版迟出台,避免了香港版在2016年9月9日之后,又补充出台《财务机构进一步操作指南》,在第17章增加有关信托和控权人的条款的补丁修订。
9
中国版CRS中,“本办法所称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或者资产的价值之和。”
该《管理办法》指出账户加总并非是中国境内所有金融账户余额的加总,而是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这个规则会不会引起大规模的拆分存款行为,需要斟酌。因为毕竟距离2017年6月30日的账户界定日期,还有一段时间。后续在国家税务局层面和中国人民银行层面,在相关按照OECD指引设计和实施的专门软件上,会不会将所有金融账户加总,是非常不确定的因素。
另外,对于低值账户100万美元门槛的客户,同时也引入了反洗钱侦查程序收集的资料。之前的版本,没有涉及反洗钱侦查的领域。
特别强调的是,对于高净值账户,就是同一金融机构加总超过100万美元的账户,实施过去5年内的资料排查工作,这个力度相当之大,超过香港版的力度。
10
为了防止在2017年6月30日前出现大规模的拆分存量账户的行为,这次中国版的CRS管理办法第23条第六款出台了 “休眠账户”。
这里把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的账户定义为休眠账户。
休眠账户是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但是不包括年金合同:
1. 过去三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发起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交易;
2. 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3. 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这其实就从实际操作层面,完全堵死了拆分大额存款的行为和保险撤保的行为。这个实施力度,也比香港版的CRS来的更加猛烈。
11
中国版CRS第34条,“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保存期限为自报送期末起至少五年。相关资料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但应当确保能够按照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纸质版本。”,保留收集的资料长达5年,与OECD推荐的国际版操作指引一致。
总结
因移民或其他原因而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但仍经常在国内工作生活的中国人的金融帐户信息将被报送给税收管辖国或地区税务当局
中国居民纳税人如果存在境外收入而未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将很快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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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ton十几年来一直在美国纽约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从事税务查税审计案件的诉讼和调解,在与美国联邦税务法庭,联邦国税局,各个州税局和劳工局的近200多税务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擅长税务案件处理,美国和加拿大税务财务筹划,国际税务研究,中国税制改革研究等。在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合伙人公司税,小型公司税,遗产税,赠与税,海外金融资产申报,信托税,销售税,薪工税,非盈利机构税,商业公司成立和结算,股权转让,商业租赁合同等方面有丰富的税表实务操作、筹划和税务官司上诉的经验。
Elton为您提供全维度的家族办公室法律和税务综合服务,包括美国个人所得税筹划、遗产税和财富传承方案、海外金融资产申报方案、美国投资分析、美国不动产税务管理、美国商业运作的税务筹划、美国退休金方案、美国医疗和医疗保险方案、美国子女教育规划、美国非营利机构运营和税务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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