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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大道理】“一夜情”后女方生子,男方失联,判决来了

重庆潼南法院 重庆潼南法院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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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后女方怀孕生子,男方却不知所踪,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索要孩子抚养费。近日,潼南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2017年9月,女子刘某与男子彭某通过某交友软件相识,不久,双方在线下见面后发生性关系。同年11月,刘某发现怀孕并告知彭某,彭某表示希望刘某终止妊娠。2017年12月,彭某向刘某出具《责任书》,确认彭某致刘某怀孕,并承诺将负责到底。2018年7月10日,刘某独自在医院生下女儿刘某某并独自抚养。自刘某某出生至今,彭某始终拒绝与刘某联系,未履行对刘某某的抚养义务。2021年7月,刘某某诉至潼南法院,要求彭某给付2018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共计50000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彭某消极诉讼,未到场参加庭审,放弃答辩权利,故在刘某某已提供必要证据的情形下,推定彭某与刘某某为父女关系。同时,结合彭某所处年龄阶段、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彭某向刘某某给付2018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40583.6元。


法官说法


本案虽系抚养费纠纷,但实际系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与抚养费纠纷的复合之诉。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结合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如果原告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告作出有利推定。


此外,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基于亲子关系,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供稿:侯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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