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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正确认识伊斯兰教及其在中国的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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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伊协高占福

正确认识伊斯兰教及其在中国的本土化





高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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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0日(星期日),由深圳市伊斯兰教协会主办,《深圳穆斯林》编辑部协办的“伊斯兰文化大讲堂”第七期,正式在深圳景明达宾馆会议室开讲。

       在历时两个多小时的活动中,来自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的高占福副院长为到场的近200位穆斯林和社会各界人士带来了题目为《正确认识伊斯兰教及其在中国内地的本土化》的精彩演讲。



从中国伊斯兰教本土化历史看宗教中国化



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指导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讲话中强调,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2015年5月举行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首次提出必须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


  伊斯兰教在中国已有1300多年的传播发展史,由于历史发展的进程不同,伊斯兰教在新疆和内地呈现出鲜明的地域和民族特色,大大丰富了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形式和内涵。内地伊斯兰教的本土化是以与中国社会文化相适应的特点形成,而新疆伊斯兰教本土化是以融汇、吸收了古代中国西北突厥文化的成分发展起来的,表现出伊斯兰教在中国发展进程中的多样性和与本土传统文化、民族文化相适应的特征。但是,无论是在新疆还是内地,伊斯兰信仰体系始终居主导地位。尽管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本土化存在地域和民族等方面的差异,本土化的进程与呈现的特点也不尽相同,但伊斯兰教信仰体系的完整延续是共同的特质。在归属感上,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是友好团结的穆斯林兄弟民族。中国穆斯林社会是一个丰富博大的有机整体,核心的凝聚点是本土伊斯兰教的信仰体系与10个少数民族从精神到物质的存在紧紧相连。从历史到现在,中

国伊斯兰教本土化的历史进程,与社会生活莫不与此息息相关。

本土化的渐进进程与特点


  可以说,明朝是伊斯兰教在中国内地全面进入本土化的时期,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信仰主体的变化。此时的伊斯兰教信奉者主体,已非唐、宋、元时期的外来穆斯林为主,而是与这些外来穆斯林有渊源的、形成于中华大地上的回族等穆斯林民族。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外来穆斯林信奉外来宗教的局面,而是土生土长的中国穆斯林信奉其“先民”沿袭下来的伊斯兰教。由于信奉者主体的改变,外来的伊斯兰教也面临着如何更好地适应本土信奉主体的问题。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本土化成为必然的选择。

  这条道路首先从本土伊斯兰教育开端。经堂教育创设于16世纪,是指在清真寺里,由阿訇招收穆斯林子弟,学习伊斯兰教经典,传授伊斯兰教宗教知识,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制度。它在内容上对阿拉伯伊斯兰教育有所取舍。同时,增加了中国穆斯林社会的实际,在形式上采纳、吸收了中国私塾教育的某些特点,形成中国伊斯兰教教育特色的教育体制,至今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经堂教育从明代中叶开始,用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教教育为中国穆斯林社会培养了一批批伊斯兰教知识的传播者和通晓中、阿文的多层次专门人才,使伊斯兰教在中国、以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培养本土教职人员的方式传承、扎根。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由外来穆斯林传教的历史,用汉语讲授“卧尔兹”成为中国伊斯兰教宣教的传统方式。中国穆斯林社会通过经堂教育的方式,建立了培养本土经学人才的体系,使伊斯兰教育逐步走向本土化。

  明代中国穆斯林社会在思想文化领域与中国社会的适应上有了新的拓展。以“回儒两教,道本同源”为特点的“以儒诠经”活动,用儒家学说对伊斯兰教进行本土化的诠释,在内容上符合或不违背伊斯兰教信仰原则的前提下,把儒家思想与伊斯兰教义、教理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以使中国传统文化主导下的社会各阶层对伊斯兰教有所了解、理解和认同。“以儒诠经”活动对不了解伊斯兰文化的汉族群体和统治阶层提供了一个了解伊斯兰教的重要渠道,对促进当时民族与社会的和谐有着特殊的影响。同时,伊斯兰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将伊斯兰教的思想体系纳入中国人的认识范围之内,通过译、述、评,以及结合中国传统来阐述伊斯兰教及其在中国的变化,促使了回族特有的人文思想体系的形成,大大促进了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本土化进程。

  明代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本土化,还表现在对伊斯兰教称谓的改变上。唐代,伊斯兰教被称为“大食法”,宋代被称为“大食教度”;元代虽称穆斯林为“回回”,但与教并没有联系在一起。到了明代,伊斯兰教普遍被称为“回回教门”或“回回教”,其意不但指宗教,也指回回民族。其简称“回教”,包含伊斯兰教和回族两层含义,并延续到清代和民国时期。台湾及香港、澳门地区,至今仍将伊斯兰教称为“回教”,回族被称为“回教人”。因此,伊斯兰教从明代开始,也有了国人自己的称谓,并显示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明代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本土化,已延伸到内地穆斯林社会的各个层面。

  清代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本土化全面呈现。在宗教领域,伊斯兰教在中国传播千年后,已具备了在本土创建伊斯兰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新派别的条件,中国穆斯林在西北地区创立了本土的宗教派别——门宦。门宦以其鲜明的中国伊斯兰教特色融入本土化的宗教体系,并对内地穆斯林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清代的经堂教育更趋本土化特色。云南回族人马德新开始从宗教上提出回、汉人民互相理解、尊重,共尊东西方圣人,还把天文、历法、修辞、汉语等纳入宗教教育体系,把一批阿拉伯文宗教书籍译为汉文,鲜明地提出“人类万教同一理”的观点。同时代的回族人马联元首创汉文和阿拉伯文双授学堂,提出“经书并授”的主张,对经堂教育的教学产生空前的影响。马德新的《宝命真经直解》和马联元的《亥听译解》,被公认为是《古兰经》在中国的最早汉文选译本之一。

  清代适应内地穆斯林宗教生活的清真寺修建更为普遍,而且已完全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形制。清真寺建筑在伊斯兰风格和中国传统建筑特色相结合的基础上,各呈异彩,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古建筑的传统,在中国建筑史上占有特殊地位,体现了本土宗教建筑的魅力。

  民国年间,伊斯兰本土化最显著的特点是:内地穆斯林从上世纪初开始,逐渐把民族宗教意识与国家意识联系起来,提出国家命运要高于民族、宗教命运;必须加强回汉团结,不必争论宗教上之是非……要振兴穆斯林的民族文化和传统的伊斯兰文化,必须唤醒国民意识和民族自强意识,来推动中华民族的发展。这种共识是内地穆斯林在面对当时社会变革和动荡的时代和文化大环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将内地穆斯林的命运放在中国社会和国家的大背景中进行思考,表现出了极强的爱国热情。其间爆发的抗日战争,更使中国穆斯林的爱国和国民意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这些空前的变化,是自唐代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所没有的,深刻反映了内地穆斯林对民族与国家关系和民族国家命运的热切关注和思考,并反映出内地穆斯林国民身份主体意识完全确立的历史性跨越。

  这一时期,伊斯兰教育的本土化有了新进展。为适应穆斯林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新式回民教育在各地兴起,开始了广大穆斯林既学习伊斯兰教知识,又重视学习适应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的新时期,从而培养了新一代的穆斯林知识分子(教长、会长、校长),使他们把民族宗教意识与国家意识联系起来,进而促进了广大穆斯林民族意识、爱国意识的增强。

  这一时期,伊斯兰文化领域的本土化出现了新变化。各种类型的穆斯林教育团体、学术文化团体、爱国爱教团体和公益慈善团体都以探索本土伊斯兰文化为主旨,突出时代特征,开展爱国爱教、救亡图存、教育兴国等各种活动,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了伊斯兰教本土化的内涵。与此同时,5种中文《古兰经》通译本的问世,使《古兰经》从宗教职业者的经屋走进更多不识阿拉伯文的穆斯林家庭,对内地穆斯林社会产生更为广阔的影响,并且为深层次探讨中国伊斯兰教本土化问题提供了权威性的依据。

  民国时期,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本土化不仅表现在宗教领域,而且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更多地体现了地域特点。内地穆斯林既是伊斯兰教的信奉者,又是爱国的公民,两者和谐统一。这是伊斯兰教在中国本土化结出的硕果。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伊斯兰教开始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党和政府把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从对国家的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社会主义建设都有重要意义的高度来认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党和政府对待、处理宗教信仰问题的一项基本、长期的政策。中国伊斯兰教在这项总方针的指引下,走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健康发展道路。这不但拓展了伊斯兰教在中国本土化发展的新途径,而且为社会进步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伊斯兰教界针对中国穆斯林在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依据伊斯兰教经训及其原则,从教义和教规的角度作出既符合伊斯兰教信仰精神、又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诠释,抵制宗教极端主义的侵蚀,维护伊斯兰教的中正之道,努力挖掘和弘扬伊斯兰教义、伦理道德和伊斯兰文化中有利于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充实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基础,使中国伊斯兰教在和平、和谐的社会氛围中不断进步与发展,全面提升伊斯兰教本土化的水平。

  此外,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是保证伊斯兰教中国化健康发展的基础。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伊斯兰教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是切实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根本要求。伊斯兰教只有坚持本土化的发展方向,才能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坚持和弘扬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本土化传统


  伊斯兰教在中国已有千年以上的历史,有10个少数民族的信奉群体,在其传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显现出与中国社会和谐相处、相融共进的特点。无论是伊斯兰教初传中国的唐宋时期,还是元明两朝以后形成的中国穆斯林社会,乃至清代至民国时期伊斯兰教与中国穆斯林社会生活紧密结合的时期,尽管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但始终有一条主线将其贯穿起来,即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与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国社会均能和谐相处,各个时期中国的穆斯林都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外来的伊斯兰文化与中国本土的社会文化在中华大地上相互适应,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包容,外来的穆斯林先民最终成为中国穆斯林的一部分,中国也成为他们最终的故乡。正如1953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大会上,首任主任包尔汉所讲:“应该以我们生长在这样伟大、光荣的祖国而骄傲,应该像爱护自己的眼珠一样来爱护我们的祖国。”同样,中国伊斯兰文化是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根据中国各穆斯林民族形成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吸收博大精深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培植并形成自己的本土特色。因此,它也是中华大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外来的伊斯兰教在中国历经千年延续至今,其核心是完整的宗教信仰体系和礼仪制度的传承,这也是宗教存在的生命线。历朝历代的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信奉者的信仰礼仪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里强调的是,在保持信教群众传统信仰和礼仪的同时,宗教也要与时俱进、伴随时代而进步,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启发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国伊斯兰教中积极的伦理道德思想在客观上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而这也是中国伊斯兰教本土化行进中的重要一环。

  中国伊斯兰教本土化的历史证明,与中国社会优秀传统文化和谐相融,是伊斯兰教在中国传播发展的基础。明清时期的“以儒诠经”坚持伊斯兰教的真精神,适应内地穆斯林社会的发展和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沟通与非穆斯林群体的和谐,以中国社会占主导的儒家文化来弘扬本土的伊斯兰文化,对伊斯兰教经典作出新的诠释,具有现实意义。也可以说,“以儒诠经”是我国最早的解经活动。不管人们对“以儒诠经”持何种观点和评价,但有一点值得肯定,即“以儒诠经”是伊斯兰教在中国本土化的一次两种文化相融的思想文化方面的有益探索,对中国社会和穆斯林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其贡献具有传世的积极意义。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实际上也是对中国伊斯兰教思想文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中国伊斯兰教本土化是文化认同与国家认同相互促进的结果。中国伊斯兰教思想文化领域真正意义上的本土化,是从外来的伊斯兰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沟通、相融开始的。目的是把外来的伊斯兰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融会贯通,打破伊斯兰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长期隔阂的局面,以使中国社会各阶层对伊斯兰文化能够了解、理解和认同,并能融入中国传统的社会生活。“道本同源,初无二理”、“和为贵”是其核心的认知理念,从而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伊斯兰文化之间找准结合点,使两种文化相融,共同成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

  文化认同奠定和促使了国家认同。上世纪初,回族穆斯林中的有志之士就提出:“欲唤醒回教同人,当知回教与中国之关系,发奋兴起,实力担负中国国民之责任。”民国时期四大阿訇之一的马松亭也撰文指出:“我们知道促进回、汉团结,培植国民国家意识,提高回民文化,发挥固有的精神,使恢复以前在国家的地位,是怎样重要的精神。”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穆斯林的一系列爱国行动,正是他们在文化认同基础上爱国爱教这一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中国穆斯林从来就把自身的发展同国家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爱国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热爱生我养我的祖国。一个好的穆斯林,首先要具备爱国的情怀,“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是伊斯兰教在中国本土化的关键所在。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就宗教界人才队伍的培养目标提出,“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目的也在于把“爱国爱教”落实到宗教界人才培养的行动上。

  服从历代中央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中国伊斯兰教本土化的优良传统。中国穆斯林历来就有恪守伊斯兰教义和礼仪规范的传统。同时,也有顺从“执政者”的传统。从伊斯兰教的角度看,作为穆斯林,都要严格遵守伊斯兰教的教法教律;从法律的角度看,作为公民,都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法规。自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历朝历代的穆斯林都与各个时期的中央政府有着良好的关系,服从中央政府对伊斯兰教事务的管理,在法律层面遵循的是国家法律。伊斯兰教法在内地穆斯林社会中,从来没有占据过主导地位。国法在世俗生活中大于教法,已被中国伊斯兰教本土化的历史所证明。伊斯兰教义中教诲每个穆斯林要“顺主、尊圣、服从执政者”,即不但要在宗教信仰上信主尊圣,而且要服从执政者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政策。这也成为中国穆斯林从历史到现在的共识和实践原则。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了处理我国宗教关系的原则: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其核心理念是,宗教事务必须坚持党和政府的绝对领导,用法治观念处理宗教事务,信教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这也是中国伊斯兰教今后进步与发展中必须坚持的原则。中国伊斯兰教本土化的实践已为此打下了坚实基础,我们也对中国伊斯兰教未来的健康发展充满信心。

  伊斯兰教在中国的进程,有着鲜明的民族和地域特色,表现出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多样性和与中国社会文化相适应的特点。今天的中国穆斯林也充分认识到:国家昌盛才能实现民族振兴,宗教也才能得以繁荣。中国各民族穆斯林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中国大社会的发展,才能促进中国穆斯林社会的不断进步。这是中国伊斯兰教本土化发展所证明的客观事实。

(作者系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副院长)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

转自:西安回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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