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法问答】关于聘礼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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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礼的几个问题
问:
(1)、聘礼的教法学定义是什么?(2)、教法上对聘礼的份额有界定吗?(3)、女儿的聘礼,父母有权支配吗?(4)、父母享用女儿的聘礼合法吗?(5)、关于聘礼的“候昆”还有哪些?
答:
聘礼阿语叫“迈哈勒”,它是男方交付给女方的一项礼仪,结婚前付给女方一定数量的聘礼是男方的义务(瓦直布)。籍此表明其有瞻养妻子和家庭的能力,并相应的认可女方有经济独立权。
聘礼的数目,一般视男方的经济状况而定。哈乃斐教法学派的主张,聘礼最少不应少于10个阿拉伯银币(相当于中国过去使用的10个银元)。最高不得超过12吴基耶(500阿拉伯银币)。因为据艾卜者而发的传述,欧麦尔曾在演讲中说道:“你们付聘礼时不要过分,即使它是今世生活中的一件美事,不要超过穆圣的聘金。穆圣的女儿和妻子们的聘金没有超过12个吴基耶。”
聘礼的所有权归女儿,父母可以代管,但不经女儿同意不得随意挪作他用。缴付聘礼的时间,一般应当在订婚后,最迟在结婚同房前。如果男方有困难,经女方同意可以婚后支付。如果男方无故拒付,也不说明原委,女方有权拒绝与之同房。
未交付聘礼而离婚的,若起因出自男方休妻,按下列规定分别执行:
(1)、若未言明聘礼,也未同房的,男方应主动赠送女方一些安慰礼物(穆特尔)。
(2)、如已言明聘礼,但未同房,男方则要付给女方已言定聘礼的半数。
(3)、如已同房,不论言明聘礼与否,男方都应照付全数聘礼,并增加一些安慰礼品(穆特尔)。
若离婚原因出自女方,是为退婚,应当退回聘礼给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