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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伊斯兰教的个人所得税——天课

2017-06-14 中穆平凉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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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课律例


天课(Zakat,阿语读作“则科特”或“则卡提”或“载卡提”),意为纯洁。真主规定“天课”为主命,纯綷是使我们的盈余得以涤净。天课既不是政府征收的税款,亦不是随意捐助的赠金,而是人类敬拜真主的一种行为。天课在《古兰经》中常与礼拜同时被提及,且看第二章二七七节:“的确,归信,并作善事,守拜功,施天课的人们,可在主获得报偿,他们将无惧无忧。”由此,我们知道礼拜是一种通过行动和言词来敬畏真主,而天课则是籍着自己的财富向主表示虔诚。


一、征收天课的范畴:


凡是穆斯林资产每年除了正常消费开支外,其剩余的财产部分都应该按照不同的税率交纳天课。

所谓资产,是指穆斯林所拥有的“动产”,就是可以营运生息的财产,比如金、银、货币、货物、牲畜、首饰之类;至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服饰之类,可以作为资产,如果将这些“不动产”租赁取利,则与其他资产相同交纳天课。穆斯林应当纳天课的财产分为三大类:⑴金、银(包括金银制品、首饰等);⑵放牧的牲畜;⑶经营的商品(包括出租取利的房产、田地、用具等)应当按本物价值计算纳天课。

    


二、满贯的标准及纳课的额度:


⑴黄金约85克即够满贯;白银约595克即够满贯。金银的纳课额度均为百分之二点五。人民币按照对穷人有利的原则以金银折算。够满贯按百分之二点五纳天课。⑵放牧的牲畜,牛30头够满贯,纳天课一岁牛犊一头;羊40只够满贯,纳课羊一只,超过120只纳课羊两只,超过200只纳课羊三只,400只羊纳课羊四只,以后每超过100只纳课羊一只。⑶商品货物以人民币的折算方法折算够满贯纳百分之二点五。

    农产品如粮食、果类、蜂蜜等也应缴天课,方法如下:⑴靠渠水或雨水灌溉而收获的农产品,应缴纳收获总量的十分之一;⑵靠人工担水或用水车提水灌溉的农产品,应缴纳收获总量的二十分之一。

    现金的最低征收率是百分之二点五,以其每年的盈余作计算,即除了合理开支外剩下来的金钱。百分之二点五祇是一个最低率而非最高限额。天课是无最高限额,祇要在非剥夺自己及其从属的合理生活条件下,施的天课愈多,对施及受者皆获益多。



三、天课受惠者:


真主说:“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旅途中贫困者,这是安拉的定制,安拉是全知的,是至睿的”(9:60)其中两种在中国已不存在:即管理赈务者、无力赎身者。我国没有专管天课的人,也没有无力赎身者,因世界蓄奴制已基本废除。所以只分给其它六等人。

   



四、施散的原则是:


先亲后疏,先近后远,即先照顾贫穷的至亲,然后扩展至其它人;先施给附近的,然后散到远处。


五、天课的法则:


付给政府的税项并不包括在天课内。施赠天课时,应告诉受者他接受的是天课。但不必说出金钱的来源。施散天课应注意的是:(1)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妻室、子女孙辈都不能接受天课,因他们的生活费用是你应尽之责。而岳父,岳母,岳祖父,岳祖母,若是符合条件者则可以接受。各自独立生活的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母等,凡符合条件者也可以接受。总之,不得把天课用于你必须抚养之人。(2)每年计算一次,按时完成。(3)清真寺及公益事业也不能接受天课。(4)天课也不可以散给非穆斯林。

  


六、缴纳天课的条件:


财产的拥有人须是一位穆斯林;财产的拥有人须是一位自由人(即不是一个奴隶);财产与任何合约没有关连(因为如财产与合约有关连,一旦合约不能履行,可能招致亏蚀而使财产有所损失)。


七、拒缴天课的恶果:


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在那日,要把那些金银放在火狱的火里烧红,然后用来烙他们的前额、肋下和背脊。这是你们为自己而窖藏的金银。你们尝尝藏在窖里的东西的滋味吧!”(9:34—35)




简述伊斯兰教的天课



作者:吕合成  


 

出天课者的条件



<1>.成年人,有钱的小孩不出天课;


<2>.理智健全者,疯子不必出天课.除哈奈斐外的伊麻目认为这两种人该出天课,通过监护人交付.哈奈斐说,小孩和疯子的天课不必出天课,也不必让监护人代理二者从他们的财物中出天课.因为天课种功课别人替不得,两者不担此责任.


是自由公民,奴隶包括挣钱赎身的在内,都不缴天课;不欠外债也是交天课的条件.负债者的债务除外后,不足定额者不缴纳天课.大伊麻目说,针对天课而论,债务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世俗的债务;第二种是欠真主的债务,但有人,追缴款项,如往年拖欠的畜牧产品丶农产品及贸易款---金银等的天课帐,追缴者是伊麻目或等同伊麻目的人--伊斯兰当政者,因为初期时是伊麻目掌管天课,及至奥斯曼时期,将贸易额的天课移交财政部门;第三种债纯属主仆间的债务,没有人追缴,如许愿款丶罚赎金丶开斋捐丶朝觐的费用等.影响交天课的是前两种债务,第三种债务不能成为拒缴天课的借口.




 

交天课的条件




必须有完全的支配权.基金不存在个人拥有权,没存天课;租赁的土地丶代种他人的土地丶公有(没有明确户主)的土地都没天课,因为没有完全支控权.  




 

定额及期限




拥有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应缴天课,否则不缴.定额也叫满额丶满贯,教律用它作为天课的起征点.金银丶财物的定额,视乎缴纳物种类不同,定额不一.除农产品和水果在收获时交什一税外,金银丶财物或牲畜等以一年(即纯阴历的一年,为354天)为期,就是说只有拥有了某种财物的定额长达一年,就交天课.哈乃斐法学派说,年头年底为准,年中是否拥有无所谓.要是年初有财物的定额,年内减少了,但年底又到了定额,就应缴天课.




 

住宅穿戴家具珠宝




居住的房宅丶穿戴的服装丶使用的家什丶非营运的代步运输工具丶使用的武器丶家中的非金银饰物和器皿,上述种种,不缴天课;非经销的珠宝玉石丶玛瑙翡翠等,四家一致公认不缴天课;所有的工具丶模具,大伊麻目说,做工用具丶模具痕迹若还在产品上留存,象熟皮业,必须缴天课,否则不交.




 

金丶银的定额




金银必须交天课,如果到达了定额的话.金子的定额是20个米斯嘎哩,即一个金币.1米斯嘎哩等于4.68克,即93.6克的金子都应当缴天课,这是除罕伯里外的三位伊麻目的共识.相当于埃及货币11.548埃及磅,相当于12.8英镑.


银子的定额是200个银币为限,相当于埃及的26里拉和9毛,谁有上述定额的金银,当缴它们的1/10中的1/4为天课.至于金银手饰,大伊麻目说,饰物必须缴天课,无论生的熟的,器皿或它物,论其重量不论其价值.




 

债权人的天课




别人欠他的帐,一年过去了,也具备前面所述的缴天课的条件,大伊麻目说,债务分三种:有力的丶适中的丶微弱的.有力的即借款和经商,如果债务人承认,既使一个破产者;适中的即非经商的债务,如买住宅丶穿衣吃饭,日用所需等等;微弱的即非金钱交换的债务,如彩礼,因为彩礼不是什么物质交换,丈夫不能从妻子那里拿些什么.再如退婚之钱财,退婚者答应给女方一笔钱,女方即成了债权人,付出这笔钱,并不从女方那里拿走什么.类似的还有遗嘱款等.


至于说有力的款项,每相当四十个银币的归还款中,必须缴一个银币的天课,少于四十银币的什么都不出.比如第一次拿到三十枚,第二次拿到的仍不足四十枚银币,两次均不出天课,勿须两次加起来拿天课.只有一次拿到了整整四十枚银币才出一枚,因为不足四十枚没天课.假若别人欠他300枚银元,过了三年,拿到200枚的还款,他必须为第一年出5枚,于是下余195枚.195除40得4还余35,他因此为第二年要出4枚.下余191枚,再除40得4下余31枚,因此第三年的天课他也要交4枚,余数不缴天课.在有力的债款中,天课的年限从拥有定额时算,不是从得到归款时算.拿到归款时就要出该款的天课.至于适中的债款处理方法丶计算年限与有力债款相同;至于微弱债款,则拿到后一年为限再缴天课.另外,如果债权人手头上有些钱,然后他又拿到到或多或少的归款,无论来自三种债务的哪一种,必须把手上的款项和归款加起来,计算天课.因为这种情?下得到的归款如年中营利的款项一个性质.




 

纸币丶国债券




大众的教法学家认为上述各种票券,如果能流通的话,都缴天课.哈乃斐派说,债券属有力债款,能及时兑换成现钞,故应及时缴天课.




 

货物税




黄金丶白银不是货物商品,无论是硬币与否:如埃及镑丶里拉丶女士的金银手饰等,这是除马立克以外的三大伊麻目一致的共识.存有商品的人,须缴天课,如布匹丶钢铁等,定额是1/10的1/4.哈乃斐说,商品出天课,有下列的条款:


1.如果价值到达了金丶银定额的价值,金银两币,可以以任何一种估价商品.如果两币估价时,一种满额,另一种不满额时,当以满额的去估价.


2.法定一年为限期.即从拥有货物的那一天起,至第354天为一年,不是指惯例正月为年初,十二月为年底.谁在法定年初存放有足额的货物,年内减少了,年底又达到了货物定额,当缴天课.假若年初或年底不足货物定额的话,不缴.年底货物超出定额,余额也要出天课.


3.物品的目的是为了做生意,而且伴随着实际经商行为.假若他买一种牲畜用,后来他想用来做生意,如果他没有实际经商活动,不能算是经商物品.


另如有人送给一笔金银以外的财物,或通过遗嘱得之,在馈赠或遗嘱时,他便立意用它做生意,如果没有投入实际商业活动,这种乜提不作论.


再如他用一种商品对换成另一种商品,论及原货的乜提,不论对换的货物的乜提.故原货物的乜提为商品,被对换的物品也定性为商品,除非他对换时就立意不用它经商,那时就不算是商品了.


4.物品本身应是法定许可举意经营的.如果他买了一块耕地和它的粮产,或买了粮产,那么就当出地课税而不是天课了.如果缴税地没有种庄稼,以价评估缴天课,与交地课的地块不同.因为缴地税的地不种也不估价缴天课.


再如不到一年的经商牧畜,然后打消了经商的念头,用来饲养繁殖,从饲养时起,法定一年后出畜牧税,不再估价出天课.




 

用商品的实物缴天课?




商品实物的价值当出天课,估价时,可将不同的商品如衣物丶铜等加在一起.同样,可连本带利加起来,也可将非商业所得款项和本利加起来算天课.哈乃斐说,如果年初拥有定额,年内赢利了,或从另一途径得到一笔钱,如继承遗产及馈赠,那么赢利和另得的款项都要加起来算定额,只要一年过去,定额没减少,一概要缴天课.




 

天课应用的对象或范围




<<古兰经>>中提到了享用天课的八种对象:赈济专用于贫人丶赤贫者丶征管者丶联络其心者丶用以释奴丶无力还债者丶安拉之道及途中困难者.(9:60)




 

哈及斐学派说:




1.穷人:有余钱不足满额的人;或有满额,但还要用来维持日常生活,可接受天课,尤其以学者为最贵(<<四家主张>>第一册621页第三段第三行;


2.赤贫者:一无所有,须以乞讨裹腹遮体,这种人乞讨是合法的,与贫首同,在遮体后只要还有一天口粮的贫者乞讨不合法.


3.征管人员:伊麻目委派他管理征收工作的人员,酌情酌量取用;


4.联络其心者:在第一任哈里发时代不给这些人天课.即为联络这些人的心,以求坚守伊斯兰,深入其心.艾布耶阿拉说,他们分为四种:为帮助穆斯林;为穆斯林抵御外敌;为使其进教;为使其盟友亲族进教.


5.解放奴隶:指挣钱赎身奴;



6.无力还债者:欠人债务,还帐后不足额者可用.替债务人还帐,比帮助贫人更贵;


7.用于主道:确切地说,为主道边远出征,中途困难的穷人;


8.途中困难者:外地落难,没钱回家的人,天课给他解决盘费就行,勿须多给,就他本人来说借钱返家比用天课更好.


出天课者可以将天课经文中提到的所有类别的人,或交给他们的某几类人,哪怕交给其中一类人都行.如果出的钱不足一满贯,最好出给一人,要是将一个满贯的饯交给了一个人,也可以,但为卖可鲁海,除非接受人是欠债者,或者是家庭人口多经济困难者.人口多经济困难者,将接收的天课均分给每个家人,每人所得超过满贯,是卖可鲁海,否则,不是卖可鲁海.为接受人还帐的天课,出天课者必须向接受人说明,要他专款专用,假若不说明,债务虽没有了,但天课不成.


不可将天课交给长辈:如父亲丶爷爷,既便是尊长;亦不可给予晚辈,如:如儿子丶孙子,既便是晚辈.以上指直系亲属.也不可给予妻子,既便是守节中的离异者.同样妻子也不可给予丈夫.至至别的亲属,出散给他们是最高贵的,依次为:兄弟丶姊妹丶侄儿丶甥儿,然后是舅丶姨丶表兄妹丶姨兄妹,再者是别的亲属.出天课者可以将天课给予自己负担生活开支的上述亲属,但不将天课算为支付开支的款数.


不可以将天课用于建寺丶建校丶朝觐丶战争丶修路丶公共饮水供应设备丶桥梁丶给亡人穿克凡等,总之,接受天课方没有具体丶独力拥有权的各个方面,天课都不可用,因为使接受方拥有单独支配权是天课中的要素.


可将天课交给不足满额的人,既使是健康有工作的人;至于有一样满贯超出生活所需,即住房丶家具丶穿戴丶侍从丶坐骑丶武器,不可将天课出散给他.可以将天课出散给富人的分家长子,如果他是穷人的话,不能出散给富人的没分家的小儿子;也可以出散给富人的穷妻子,如果她走经济独立的话.也可交给富人的穷父亲,既便儿子是富裕的.


将天课转移到外地是卖可鲁海,除非把天课转给外地的亲戚,或者是转移到更迫切需要的地方,既便不是亲人.至于提前于缴天课的时间转移,无防.另外,财产拥有人如果在一地,财产在地,天课应出散在财产所在地.如果他举意,将给亲戚小孩的钱丶给向他报喜者等的钱算为天课,可以.在盛大节日或集会时,将天课散给贫寒的男女信士可以,天课不可以散给外教人.


(摘译<<四家主张>>哈乃斐法学派主张590-6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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