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房产证、行驶证、工作证…证件印章真真假假傻傻分不清楚?检察机关给您支招

2017-11-27 丰台检察

证件印章是公民个人或团体证明身份,进行社会活动的法定保障。近年来,为了逃避监管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不法分子违反法律规定,伪造证件、印章呈现多发态势,“按需制假”成为犯罪分子扩大销路的重要噱头。2016年至今,丰台区检察院共审查假证假章类犯罪案件80件81人,此类犯罪极大地破坏了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01

制售假证假章链条式单线交易,成员分工明确

犯罪分子团伙合作,专门从事制售假证假章违法犯罪活动,“制贩分离”,形成“制假-贩假-购假”链条,每个环节都由不同人员专门负责,环环相扣单线交易。制贩效率高,从交易开始到交付“产品”仅需很短时间。贩假者通过“野广告”、电商等方式传播违法制假联系方式,等待购假者主动联系,在双方价格谈妥后,贩假者将其要求转达给制假者,由制假者伪造好假证假章,贩假者再取回出售给购假者。


如,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为伪造医院看病手续提供医院章样,更改病例、诊断证明、住院明细等信息,另有专人负责刻印章和提供假发票,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联络工作,包括发放小广告、联系购买假手续的人、找制假人做报销证明等。被告人王某某从与购假人联系到交易全部完成只需要一天时间。

02

利用网络购物平台进行网络售假,犯罪平台和交易方式虚拟化,上游侦查难度大

贩假者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交易,不与购假者面对面联系,以此降低交易风险,躲避监管。同时,购假者付款一般采用社交软件转账或货到付款,假证假章多通过快递送达。这种使用网络联系、收款、发货的交易方式,完全实现了人货分离,隐蔽性极强。加之,制假贩假者反侦查意识强,在交易结束后自行改变联系方式或要求购假者删除其联系方式,切断了公安机关通过购假者查处上游犯罪的线索,给侦查带来困难。


如,被告人施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购买了5个伪造的行驶证,向对方转账200元,后贩假者用快递发货。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因已按贩假者要求,删除了其联系电话和聊天记录,故公安机关无法提取制贩假证的商家信息,不能对源头进一步追查。

03

造假成本低、利润高,易诱发再次犯罪

追逐暴利是制贩假证假章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制作假证假章成本很低,只需购置简单的设备,如电脑、扫描仪、打印机、图章等。每份假证成本只有几毛钱,而售价则要加上百倍的利润。部分贩假者文化水平低、谋生技能有限,制假贩假技术含量较低,对他们有着巨大吸引力,促使他们在被释放后,铤而走险“重操旧业”。


如,被告人王某某曾在2015、2016年分别因贩卖假发票和散发小广告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被释放后,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制作并贩卖某医院的假报销手续,最终被移送审查起诉。

04

伪造技术专业化,“产品”真假难辨

随着电子印刷技术的发展和电脑修图软件的推广,造假技术也愈发炉火纯青,有的假证能以假乱真,在外观、标识、印章等方面与真证完全相同,甚至还带有防伪标志。普通工作人员查看时,仅能比对证书与使用者个人证件信息是否相符,而不能验证编码等涉及查验真伪的关键信息,从而增大了审查难度。同时,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辨伪意识薄弱,验证程序存在漏洞。


如,被告人韩某购买的假房本与真房本经比对,除了证书编号有所改动,其他信息和外观全部与真房本一致,使其能够顺利使用假房本从事借贷抵押活动。

05

利用假证假章伪造身份连环诈骗,情节恶劣

犯罪分子以假证假章为工具,编造虚假身份,通过与被害人谈论管辖工作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随后许以谋职、承揽工程等好处,以疏通关系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实施诈骗行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如,被告人杨某某为无业游民,网购工作制服和工作证后,冒充某单位某部门主任,以能够解决工作为诱饵,先后对三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且全部得逞。


检察机关建议

一、相关部门联手管理,严厉打击,堵截源流。工商、城管、邮电通信、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强联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狠抓物流行业,加大对网络平台商家的审核和监督力度。严格实行实名制收发货,对邮寄双方的交递物品定期甄别分析。


三、提高社会保障力度,加强对无业待业人群的技能培训。特别是对于因犯制贩假证假章被惩处的犯罪人员,在释放后要积极引导,提供技能培训,降低再犯可能性。


四、加强对民众的宣传引导力度。提高市民识伪辨假能力和法律观念,切断制贩假证假章链条中需求环节。


供稿 | 李忆南 程晓溪 王怡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