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实务100点》第二部分:执行强制措施(三)| 庭令专栏 · 第6期
专栏寄语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是李海峰律师团队根据民事执行的实务经验,整理了39部法律、司法解释,并对相关案例进行总结研究,进而梳理出的民事执行实务100个要点。
李律师团队起意创作是因为在办案过程中深感执行疑难问题对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的困扰。团队成员有丰富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实务经验,因此对解决民事执行疑难问题有更深刻的体会并能提出更有效的方法。
复杂的问题总是有简单的答案,但是找出答案的过程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不敢奢望《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为您提供多大的帮助,只是试图用手中的笔,记载着他们为缓解“执行难”所经历的探索历程,再则,探索本身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倘能如此,则无比欣慰。
最后,让我们期待,在您的关注和厚爱下,《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成为您的益友。
执
行
强
制
措
施
21 | 财产报告措施 |
22 | 搜查措施 |
23 | 不履行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 |
24 | 执行和解担保 |
21.财产报告措施
——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第二部分 执行强制措施>第9点
关键词
报告财产令、报告范围、申请查询报告、拒绝报告的后果
实务要点
A、法院依申请或职权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B、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内容包括:存款收入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权利上设置的负担及争议;
C、报告期限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今,包括财产变动情况;
D、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查询财产报告;
E、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法院根据情形处罚,并纳入失信名单。
推荐理由
财产报告措施可以初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对拒绝、虚假报告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有效震慑被执行人。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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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4条】 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5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6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7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8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9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报告财产令示例
SUNHOLD
22.搜查措施
——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第二部分 强制执行措施>第10点
关键词
搜查令、可能隐匿财产、拒不交出资料
实务要点
A、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法院可依据民诉法248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人身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B、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处所、箱柜等可以强制开启;
C、搜查中发现的财产可以查封和扣押。
推荐理由
搜查措施可以有效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心里造成强大的震慑,是十分有效的执行措施。但该措施的采取需经法院院长批准,申请难度较大。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496-500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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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六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七条 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四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五百条】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搜查令示例
SUNHOLD
23.不履行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
——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第二部分 强制执行措施>第11点
关键词
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提起诉讼
实务要点
A、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主体、标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将中止执行。
B、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依据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C、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因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推荐理由
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要慎重,因达成协议,案件将中止执行。
对于不履行和解协议以及瑕疵履行,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救济方式。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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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异502号
【申请人执行人】:时某某
【被执行人】:万某某
一、基本信息
时某某与万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万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时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执行法院于同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青0224执59号案件的执行。
三、执行恢复
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未能实际履行。2021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时某某再次向执行法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及《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对本案重新立案执行。
SUNHOLD
24.执行和解担保
——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第二部分 强制执行措施>第12点
关键词
执行和解、担保条款、直接裁定执行
实务要点
A、因担保人担保,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约定担保条款及担保责任;
B、担保条款必须明确,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担保人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C、存在上述担保条款的情况下,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D、不存在上述担保条款或表述不清楚的,主张担保责任的应当另行诉讼。
推荐理由
执行和解的担保责任,因担保人不是执行案件当事人,在没有明确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下,执行法院不宜直接执行担保人。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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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以案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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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民终6918号
【申请执行人】:尹雪
【被执行人】:姚豪豪、王玉典
【和解协议担保人】:李向军、李跃军
一、基本信息
汝州法院在执行尹雪与姚豪豪、王玉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向军、李跃军对汝州法院(2020)豫0482执1451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的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人李向军所有的位于汝州市风穴路75号的房产一处及李跃军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一处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二、案情概括
尹雪与姚豪豪、王玉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法院作出(2019)豫0482民初8629号民事判决:姚豪豪、王玉典偿还尹雪5万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姚豪豪、王玉典未能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义务,尹雪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豫0482执1451号。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17日,尹雪、姚豪豪、王玉典、赵建红、担保人李向军、李跃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尹雪申请执行姚豪豪、王玉典民间借贷两案,执行案号为(2020)豫0482执1451号及(2020)豫0482执2751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将两案合并执行,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两案本息合计375000元。分期分批支付,若姚豪豪、王玉典未按照上述期限偿还案款,则尹雪可对全部案款申请强制执行。李向军、李跃军对上述案款以其名下全部财产进行担保。尹雪作为申请执行人,姚豪豪、王玉典、赵建红作为被执行人,李向军、李跃军作为担保人均在执行和解协议签字。后姚豪豪、王玉典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2021年2月7日汝州法院作出(2020)豫0482执1451号之二执行裁定:……一、查封执行担保人李向军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一处。
三、法院认为
汝州法院认为,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ー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本案中,尹雪作为申请执行人,姚豪豪、王玉典作为被执行人,李向军、李跃军作为担保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均在执行和解协议签字;李向军、李跃军同意以其名下全部财产进行担保。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在执行局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客观真实,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和解协议虽然没有约定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但明确约定李向军、李跃军以其名下全部财产进行担保;现汝州法院执行局作出查封裁定,对担保人李向军、李跃军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并无不爱。李向军、李跃军要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解除对其名下房产查封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间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李向军李跃军的异议请求。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庭令”,原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峰律师,合作律师张华君,律师助理宋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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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第二部分:执行强制措施(二)| 庭令专栏 · 第5期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第二部分:执行强制措施(一)| 庭令专栏 · 第4期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第一部分:申请执行准备(三)| 庭令专栏 ·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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