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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13岁男孩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余是以言之 法政新观察 2019-12-18


编者按:2019年10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13岁的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将10岁女孩王某杀害并抛尸。因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作案时未满14周岁(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已经宣布其不承担刑事责任,仅收容教养。


这起恶性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舆论的巨大争议。综合媒体的公开报道,这起案件有以下几个引人注目的细节:


其一,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虽然才13岁(差两个多月不满14周岁),但身高已经长到一米七,体重也达到了一百四五十斤,看起来完全不像是个不满十四岁的孩子,倒像个十六七岁的青少年。


其二,根据多个附近居民的指控,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有对其他女性进行跟踪、骚扰的不良记录。被他骚扰的女性,有十来岁的女童,也有二十多岁的年轻女性。


其三,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作案后表现得异常冷静,甚至曾两次前往受害人家附近,与受害人的父亲搭讪,询问找到受害人没有。


其四,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案发后在班级群里曾特别强调“我虚岁14”,这表明他在作案时疑似清楚刑法上关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知道自己即使杀了人,也会因未满14周岁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身体发育情况、心智成熟水平,远远超过了其同龄人,打破了一般对于“不满14周岁”孩童的刻板印象。


就事论事,至少在这起案件中,机械地认定“蔡某某因不满法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不必承担刑事责任”,是不能服众的,是与普通民众的朴素的正义感相违背的。


根据现有的刑法规定,14周岁是刑法上认定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绝对标准。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嫌疑人未满14周岁,不论何种情况,不论主观恶意和客观案情,该犯罪嫌疑人一律不用因其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规定合理吗?


至少在本文所讨论的这起案件中,这种绝对标准是不合理的。受限于“罪刑”的原则,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之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成功逃避了本应由其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毕竟只能根据一般情形做出一般性的规定,这是立法的特点,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比如本案)也是立法的缺点。


笔者认为,刑法上关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非不能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的身体和心理发育普遍提速,在世界范围内,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都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


因此,笔者真诚呼吁,以本案为契机,国家的立法部门应该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定期做严肃的评估和检讨,与时俱进,不能将教条主义,将“14周岁”的法定标准绝对化。


如果立法者仍然认为,修改“14周岁”这一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时机尚不成熟,至少可以做到: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将“14周岁”这一绝对标准相对化——在具体的案件中,对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其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应该允许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做个案的讨论和认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不论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刀切地机械适用有关的规定,让法律处于尴尬的境地,让犯罪嫌疑人逃脱本应由其承担的刑事责任!


您说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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