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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案:是“呦西”还是“八嘎”,亦或是“良心大大的坏了”?

余是以言之 律新观察 20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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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呦西”还是“八嘎”,亦或是“良心大大的坏了”?


文 | 冷眼旁观

本文作者授权律新观察首发推送,特别鸣谢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布了对富豪王振华猥亵幼女一案的判决结果,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一经公开,引来舆论大哗,民间骂声一片。

昨天,作为王振华的辩护律师的陈有西,不得不发表了八点声明,希望以正视听,却也导致法律业内争论鹊起。


作为法律系专业出身,又从事律师工作三十余年的我,也就凑个热闹,说上几句。


我以为,本案的检察院、法院,加上辩护律师,套用日语的话,是“哟西”(好),还是“八嘎”(混蛋),亦或是百姓的心目中“良心大大的坏了”,对中国的法制都是一个破坏。


这不得不说,这是中国当下,司法经常面临的困境。

当人们对司法不公已经形成固有印象的情况下,每一片蝴蝶翅膀的煽动,都会带来舆论的风暴。


先来说说检察院。


检察院在本案中,提起公诉的罪名就是猥亵儿童罪,量刑建议是4-5年。

是百姓猜测的金钱起了作用?还是检察院真的认为王振华只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检察院把造成被害幼女阴道撕裂,轻伤二级,是忽略了,还是只当做暴力手段,不得而知,反正是没有作为“其他恶劣情节”。

查询《刑法》我们得知,《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的造成被害幼女阴道撕裂,轻伤二级,是已经被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

作为法律人,即使不是专门从事刑事诉讼工作的,都会知道,这样的事实,毫无疑问属于“其他恶劣情节”。

为什么检察院没有这样认定呢?


其次,再说法院。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各司其职,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是可以依照职权,独立作出量刑的,完全可以不听从检察院量刑建议,甚至可以改变检察院起诉的罪名。

但是,在本案中,法院的最后判决,也没有把认定的造成被害幼女阴道撕裂,轻伤二级的事实作为“其他恶劣情节”,仅仅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第一款,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范围内,从重顶格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作为国家和人民的看门“狗”,也没有把好最后一道门,轻轻的咬了王振华一口。


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法院,那么多检察官和法官,步调一致地没有认定本案有“其他恶劣情节”,我们无从得知是什么原因。但这样的结果,起码显得不专业,也暴露了他们的良知、底线。


在没有证据证实检察官、法官收受贿赂做枉法裁判的情况下,人们只能用口水把他们淹没,气愤中的人们难免大呼“八嘎”、“良心大大的坏了”!。


回过头来再说说辩护律师。


许多群众认为,律师不应当给王振华这样的人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击穿了人们的道德底线。

必须旗帜鲜明地说,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律师的职业操守,既使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也要保证他们的辩护权。当没有了律师辩护,就会出现更多的呼格案、佘祥林案。

还有人认为,律师做无罪辩护,没有对被害幼女表现出应有的歉意。这也是不熟悉刑事辩护的误解。当辩护律师准备做无罪辩护时,前提和基础是嫌疑人无罪,如果上来就对被害幼女及其家属道歉,表达歉意,逻辑上就相互矛盾了。表达歉意,只能是认定有罪,做罪轻或者从轻的辩解,不能做无罪辩护。


至于网上传言的律师收了王振华1200万元律师费,有钱能使鬼推磨,律师收钱辩护无底线。这是一个选择题。律师对当事人的委托,有依法接受和不接受的权利。


当一个律师面对舆论汹涌,事关道德评判的重大案件时,有的律师选择接受,有的律师选择不接受。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根据选择评判律师的道德水平。


但律师选择了之后,再做道德评判就毫无意义。因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必须依法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尽职尽责。如果律师考虑社会的呼声和舆论,不好好辩护,这反倒是一个“坏”律师,是不称职的。


本案的辩护律师选择接受委托,在接受委托的那一刻,就应当明白他选择了承受道德的抨击“良心大大的坏了”。刘某东案,社会上出现了一个时间量词“一东”,也许不久的将来,会再添加一个金钱的量词:“一西”。


这种莫大的讽刺,对律师来说,是喜,还是心酸?我说不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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