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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循环!方流芳:中国司法贿赂的新特点

律新综合 律新观察 2021-04-04


案件简介:2016年3月8日,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黄建中依法被羁押,同年3月25日被正式逮捕。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黄在2013至2015年间的14起受贿事实,共收受汇款216万余元。一审判决书对这十四起受贿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罗列,生动展现了黄处长充当司法掮客的“印迹”,为我们展现了一个不一样的法律运作世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法学家方流芳在其个人微博上对此案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全文如下:


从黄建中受贿案看当前法官受贿的特点

方流芳(来源:个人微博)


读完黄建中受贿案一审判决书之后,有以下粗浅的解读,谨与网友分享:


(一)黄法官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受贿14笔,涉及两类案件:


(1)省、市两级法院管辖的民事、刑事和执行案件(大部分是山东省、市两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此类案件,黄是以最高法院法官身份直接插手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

平时,黄法官“走基层”,讲课、座谈、卖书,与不少下级法院的法官“混个脸熟”,一有机会,就会厚颜“刷脸”,他知道这是公然滥用最高法院法官的身份从事违法活动,而那些与他打交道的下级法院的法官也知道这是“请托”、“说情”,会合理怀疑到他拿了当事人的钱充当说客,但是,在这个人人懂法、知法的内循环系统里,没有人会去举报的。

无良法官正在无孔不入地把诉讼变成一种用当事人利益做交易、拉交情、同仁一起发财的宰割、啃噬游戏。


(2)不服省法院二审判决而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案件。

此类行贿,通常是二审法官通过律师请托找到黄法官。

黄法官在最高法院并不是一线审判员,更不是案件的承办法官,找到他的人,恐怕都是没有办法打通承办法官、庭长退而求其次的。

他毕竟能参加“司法解释”的起草、能出版司法解释的书籍、能和上上下下的同事“说上话”。

尽管开口拜托同事一起违法需要打破一切道德障碍、需要舍得丢弃一切个人体面,并且要有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因为并不是谁都会买他的账。


(二)在14起受贿案件中,黄建中一贯充当司法掮客角色,但是,他自己也是司法掮客的围猎目标,如:当事人通过律师、熟人(曾经成功向黄行贿的人)向黄提交贿金、活动费,黄实报实销,而黄则尽力向经办案件的法官或者他们的上级行贿。

每个案件至少牵涉两到三名司法掮客。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直接行贿似乎已经成为例外情况,这不仅表明法官已经懂得直接受贿的风险,而且表明贿赂法官已经进入一个内行和内行打交道的、相当专业化的“内循环”模式——律师贿赂法官、法官贿赂法官。


黄受贿和代理行贿的案件类型非常广泛:民事、刑事兼管;受理、执行、审判、“失信执行人”姓名上网等各个环节都负责疏通。

只要能得到大把现金,没有插不上手的司法环节,没有“不归我管”的事,这与法院各部门职能细分、各管一块形成鲜明对照。


(三)在“没有办成事”的情况下,黄建中几乎都把钱都还给了中间人或当事人,这是十分有趣的现象。

虽然,还钱发生在黄“双规”(2015年9月)之后,但是,从中可以看出:“司法贿赂”也开始看齐律师收费,走向风险受贿、成功贿金(contingent bribery, refundable bribery)模式。

拿钱办不成事,钱是必须退给中间人或事主的。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与其多此一举,为什么不能事后收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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