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2-1-6(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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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1-6(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的确定)
问题:
当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时,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订约成本”如在较早的会计期间内已经在发生时予以费用化处理的,是否应当纳入完工进度的计算?
背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的三种方法之一是“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解答:
基于2006版收入准则(或建造合同准则)的处理意见: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订约成本”,如在较早的会计期间内已经在发生时予以费用化处理的,则为了确定完工进度之目的,这部分在前期已费用化的“订约成本”不构成“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不纳入完工进度的计算。
结论基础:
参照IFRS体系下《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第21段的规定:“如果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在其发生的当期已被确认为费用,那么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获得该合同时,这些费用就不应再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合同的完工进度可以采用多种方法确定。企业应根据合同的性质,使用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完成工程量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基于2017版收入准则的处理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根据准则的上述规定,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订约成本”,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不属于准则规范的“增量成本”,因此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因其不构成“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不纳入完工进度的计算。
对于“合同取得成本”,在采用累计实际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即: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是否纳入计算问题: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合同取得成本”仅为取得合同的支出,并非是为“履约”而投入,“合同取得成本”的发生并未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因此,在采用成本法计算履约进度时,“合同取得成本”也不应该纳入履约进度的计算。
扩展及学习笔记:
1.新收入准则下,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2.“投入法”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合同取得成本”仅为取得合同的支出,并非是为“履约”而投入,“合同取得成本”的发生并未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合同取得成本”也不应该纳入履约进度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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