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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研究丨问题2-1-72(购买彩票或购买彩票额度后再销售的收入确认问题)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MY聊审计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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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1-72(购买彩票或购买彩票额度后再销售的收入确认问题)

问题:

公司通过先购买彩票或先购买额度后再对外销售彩票的收入确认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背景:

A公司本期新增彩票销售业务,彩票销售需由彩票中心发放彩票代销证。其中有两种交易模式:

(一)即开型(即现场刮开涂层确定是否中奖)体育彩票

1、即开型彩票按本装订销售(每本10张,其中至少有一张中奖彩票),A公司需先按彩票面值整本购入(某些时候也可能应彩票机构要求采用扣除佣金后的价格采购,此时彩票机构不再另行支付佣金),然后通过自有设备按彩票面值对外销售,彩票中心根据销售情况按约定比例支付佣金。

2、佣金支付方式:彩票中心以彩票被激活数量为依据支付佣金,A公司采购回彩票后,可以用扫描抢预先激活,如果一本彩票中的其中一张被激活,那么整本彩票均会被激活,A公司会在T1日收取彩票中心自动划拨的佣金;另一种激活方式是,如果客户买中一张彩票并兑奖后,该本彩票也会被动全部激活,公司取得佣金,公司期末不存在与彩票中心再对账结算问题。

3、退票:根据了解(合同未约定退货事宜),一是彩票本身不存在过期、变质等情形,二是该行业这种购销方式尚未发生销售不出去彩票中心会给予退票的情况,三是由于不同时期彩票佣金点可能不一样(如正常情况下给8个点佣金,彩票中心促销时可能给10个点佣金),彩票中心无法确认退票属于哪个佣金段的彩票,因此也不存在退票。

(二)电脑型(即客户自行选定号码,根据号码确定中奖情况)彩票

A公司在自有柜机上安装允许的彩票销售软件,公司需先向彩票中心购买彩票额度,客户购买彩票后自动扣减额度并结算佣金。与即开型彩票相比,公司不再购买实体彩票而是购买额度,合同也未约定如果出现未销售完的额度彩票中心是否会退还,但根据行业情况了解未出现退回额度情况,因为没有发生过额度未用完的情况。

对于前述即开型彩票,A公司考虑到由于其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同时由于不能退货,因此公司承担了存货风险,但是对于彩票这种特殊商品,A公司不能自主决定销售价格,只能根据彩票面值销售。销售佣金也是事先确定好的比例。因此,对于即开型彩票销售,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难以确定。

对于电脑型彩票,考虑到A公司不承担存货风险,也不能确定交易价格,管理层倾向于认为净额法确认收入较为稳妥。

解答:

基于2006版收入准则(或建造合同准则)的处理意见:

对两种类型的彩票,我们均建议仅确认代理佣金收入。理由如下:

1、彩票不是商品,彩票另一个名称叫奖券,专业的名称是“以抽签给奖方式进行筹款而发行的凭证”,是一种类似于有价证券的凭证,因此彩票本身不属于收入准则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范畴。因此不能因A公司与当地彩票中心间签订的合同没有退货条款而认定A公司取得了对“商品”的控制权。

2A公司向彩票中心提供代销服务,这项服务属于收入准则规范的“商品或服务”的范畴,因此提供服务取得的代理佣金收入属于收入准则规范的内容。

3即使将彩票本身看作商品,在本案例所述的业务模式下,A公司作为彩票代销机构,历史上从未发生过购入的实物彩票或电脑型彩票额度无法售出的情况,表明尽管存在无法退票的风险,但从历史经验看该风险显著不重大,不应将其承担“一般存货风险”作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主要考虑因素;彩票的兑奖由彩票中心负责,A公司并不是向中奖者兑奖的首要义务人;同时A公司只能向彩票中心购入实物彩票或者彩票额度,也不能自主决定彩票的购入和对外销售价格,所获取的是固定比例的佣金收入。对这些因素的分析也同样指向A公司应采用“净额法”确认彩票代销业务收入的结论。

基于2017版收入准则的处理意见:

与“基于2006版收入准则(或建造合同准则)的处理意见”一致。



扩展及学习笔记:

1.彩票不是商品,彩票另一个名称叫奖券,专业的名称是“以抽签给奖方式进行筹款而发行的凭证”,是一种类似于有价证券的凭证,因此彩票本身不属于收入准则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范畴。

2.A公司向彩票中心提供代销服务,这项服务属于收入准则规范的“商品或服务”的范畴,因此提供服务取得的代理佣金收入属于收入准则规范的内容。

3.即使将彩票本身看作商品,在本案例所述的业务模式下,A公司作为彩票代销机构, A公司并不是向中奖者兑奖的首要义务人;同时A公司只能向彩票中心购入实物彩票或者彩票额度,也不能自主决定彩票的购入和对外销售价格,所获取的是固定比例的佣金收入。对这些因素的分析也同样指向A公司应采用“净额法”确认彩票代销业务收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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