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2-3-2(集团合并报表层面与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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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2(集团合并报表层面与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适用税率)
解答:
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就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如果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和卖方地位的两个法人的税务待遇(主要是适用税率)不同,则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应使用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地位的法人的适用税率。
扩展及学习笔记:
1.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就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如果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和卖方地位的两个法人的税务待遇(主要是适用税率)不同,则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应使用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地位的法人的适用税率。
2.情形一:该笔所得税费用净额体现出如下的事实,即通过将存货从适用高税率的法人内部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法人,集团额外承担了10%的所得税税负(B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所得额20,000×A、B两公司的税率差10%),这是集团的一项额外成本,且在以后该批存货对外出售时无法获得弥补。
3.情形二:该笔所得税收益净额体现出如下的事实,即通过将存货从适用低税率的法人内部转移到适用高税率的法人,集团节约了10%的所得税税负(B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所得额20,000×A、B两公司的税率差10%),这是集团的一项额外收益,是通过减少未来该批存货对外出售时需在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体现出来的。
4.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就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时使用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地位的法人的适用税率,与该段的要求也是一致的,这是因为在相关资产对外出售或被耗用时,相关的税务后果将体现于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地位的法人的纳税申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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