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2-3-10(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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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10(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问题: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是否可以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根据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问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因计提数超过使用数而形成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贷方余额,由于未来没有明确的使用计划,也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确认负债所需的“现时义务”,因此不能确定该项暂时性差异的预计转回时间,也就无法合理预计转回时是否可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于因计提数超过使用数而形成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比照“问题2-3-7(能否就已计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形成的专项储备余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讨论)。
2、对于因某一年度内的使用数超过该年度的税前列支限额而形成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部分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应比照“问题2-3-9(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中的原则处理,即:对于截至本年度末,根据税法规定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累计超支职工教育经费,在确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就其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影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从企业未来的经营预算和战略等因素分析,并结合相关历史经验和行业惯例,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企业本年度和以前相关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是一个偶发情况,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常态。因而截至本年度末需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用数,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可利用以后年度的税前扣除额度获得税前扣除。
如果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以后每一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都将超过各该年度的税前扣除限额,则超支部分将事实上无法获得税前扣除的机会,也就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将不能转回,此时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
(2)企业根据未来一段时间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预算,对截至本年度末为止的累计超支职工教育经费在以后哪一(或哪些)年度可获得税前扣除作出合理的预计,并预计在该等年度内将可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后的每个年度末,企业应当根据截至该年度末为止获得的最新信息和进展,对上述事项的估计予以重新评价,并在必要时作出修正。如果发现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已不再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
扩展及学习笔记:
1.对于因计提数超过使用数而形成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贷方余额,由于未来没有明确的使用计划,也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确认负债所需的“现时义务”,因此不能确定该项暂时性差异的预计转回时间,也就无法合理预计转回时是否可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因某一年度内的使用数超过该年度的税前列支限额而形成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部分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应比照“问题2-3-9(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中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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