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2-3-22(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免时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温馨提示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免责条款:所有“MY聊审计”公布的学习心得或总结,仅基于对特定项目的审计思路和经验形成,不代表行业审计指引等技术性文档,仅为个人对案例的理解和总结。如有侵权或错误,还请留言通知,我会及时删除或调整,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本期内容主要来源于《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版权归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问题2-3-22(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免时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问题:
对于企业发生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可享有的所得税抵免优惠,在当年不足抵免时,可结转抵免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金额是否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背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对于投资专用设备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不足抵减的,可抵免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税款的部分,应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关于确认与可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如果在投资专用设备的年度,企业认为未来抵免期间内将有足够的应纳所得税额形成,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五年期间该专用设备投入于自身生产经营等使用(预计未来五年期间内不会出租或转让),则在投资年度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此时:
(1)如果专用设备投资当年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构成一项会计差错,按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需作追溯调整。
(2)如果专用设备投资当年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可抵免的五年内由于行业形势变化等原因预计未来不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对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中变更当年及以后年度预计不能享受抵免利益的部分转销,计入变更当年的所得税费用。
(3)如果专用设备投资当年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可抵免的五年内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划有变,使得企业计划出租或转让该专用设备,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对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中尚未享受抵免利益的部分转销,同时计提以前年度已抵免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将这两部分同时计入变更当年的所得税费用。
2、如果在投资专用设备的年度,企业认为未来抵免期间内能否有足够的应纳所得税额形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则在投资年度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如果未来五个年度内由于行业形势变化等原因预计未来可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把变更当年及以后各年度享受的抵免利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损益影响反映在变更当年的所得税费用中,而无需追溯调整以前年度。
3、如果在投资专用设备的年度,企业认为未来抵免期间内将有足够的应纳所得税额形成,但根据其生产经营规划,在可预见的未来五年期间该专用设备将很可能用于出租或转让。此时:
(1)如果企业在投资专用设备当年未申报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未来年度也不得抵免,不涉及到未来抵免或补缴等事项,因此既不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也不涉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但由于该处理会使得企业失去享受抵免优惠的机会,因此实务中该情形几乎不会出现。
(2)如果企业在投资专用设备当年申报了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未来五年内企业将该专有设备用于出租或转让时,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虽然在当年度享受了抵免优惠,但该抵免金额未来期间很可能需要补缴,该补缴义务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在可抵免期间内出租或转让该专用设备的,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同时,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因生产经营计划有变,不再打算出租或转让该专用设备的,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把变更当年及以后期间可抵免的所得税部分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变更当年的所得税费用。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如何区分的相关技术指引,请参阅“问题4-5-1(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区分)”。
扩展及学习笔记:
1.会计估计还是会计差错,需要认定清晰。
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需要考虑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此案例的各种情况分析,都是基于从税法的以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往期精彩回顾
《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之“收入确认以及建造合同相关问题”学习笔记
《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之“生产成本归集与分摊的相关问题”学习笔记
《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之“职工薪酬和股份支付的相关问题”学习笔记
《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之“资产减值的相关问题”学习笔记
《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之“无形资产和研究开发支出的相关问题”学习笔记
《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之“固定资产的相关问题”学习笔记
我就知道你“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