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快年底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哪些企业要考虑?

2017-12-13 采穗园

转:北京国税

哪些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一)谁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

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的企业,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上有何具体要求?

(一)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企业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四:

不同类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何差异?

(一)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政策依据:

哪些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一)谁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

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的企业,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上有何具体要求?

(一)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企业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四:

不同类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何差异?

(一)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采穗园链接:

汇算清缴案例:企业取得的没有发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中这几个“扣除”需了解

汇算清缴这15个常见问题你处理对了吗?

汇算清缴要看:纳税人疑问最多是这些关于"扣除"

即使发生在5年内,这7种亏损也不得税前弥补!汇算清缴必看~

【财税学堂】汇算清缴系列课程——所得税新政策解读

汇算清缴七大风险提示和10种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推荐课程

一、关于举办“2017年建筑房地产业财税处理及税务风险管控”的通知

【授课专家】:栾庆忠

【会议时间】:2017年12月19-20日

【会议地点】:济南

二、关于举办“建筑房地产企业新准则颁布后年终账务处理、税务处理和汇算清缴实务操作及最新纳税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研讨会的通知

【授课专家】:孙燕红

【会议时间】:2017年12月21-22日 

【会议地点】:天津


三、《2017年房地产与建安业所得税缴纳与土增税清算和会计核算风险管理》

【授课专家】:张玉峰与林佳良-联袂主讲

【会议时间】:2017年12月23-24日

【会议地点】:杭州

四、《“金三下”2017年度税收新政解析与年终汇算清缴》

【授课专家】:神秘嘉宾

【会议时间】:2017年1月20-21日

【会议地点】:杭州


详情请来电咨询

联  系  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13336961332(微信同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