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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问厉害了!揭开刑事司法改革的真容

山西高院 2021-05-03

背景:

司法责任制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把“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明确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内容,细化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2017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实施,再次重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员额制新审判机制运行以后,万荣县人民法院以刑事审判为“试验田”,将“放权与监督并重”,于2017年底启动“谁主审、谁裁判、谁签发、谁负责”和“类案综合平衡,文书四级过审,滤错人人签名,主管领导最终把关”的“双轨”管理机制。审判管理“双轨制”试行一年多以来,该院刑事案件的质量稳步上升,一审案件上、抗诉比例同期下降4.8个百分点,发还改判率下降6.2个百分点,裁判文书质量明显提高,有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放权”——怎么放?放到什么程度?


卡尔·马克思说: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但是在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层级化”状况,使得“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存在“审与判分离”的问题。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后,万荣县人民法院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一核心环节,于2017年2月开辟“试验田”,探索刑事审判改革。



‘谁主审、谁裁判、谁签发、谁负责’说白了就是还权于法官,将本该属于法官的‘审理权’‘裁判权’回归法官,让审理者裁判。”该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赵建杰如是说。“放权”后,一个刑事案子从审理到裁判再到裁判文书的签发,都由承办的法官负责。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也就是说领导层面不再对案件本身进行微观干预。“让审理者裁判”在该院得到充分落实。


“谁主审、谁裁判、谁签发、谁负责”管理机制执行后,法官有了独立、充分的裁判权,但是随之而来的压力也更大了。法槌好敲,法文难签,一句话道出了办案法官的普遍感受。“以前,接了案子后,虽然‘婆婆’多,但是依靠也多。放权以后,不光是权力大了,法官的责任也大了。要知道,法文一签,责任是要担一辈子的。这在无形中,督促着法官主动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更加追求办案质量,极致保障判决的公正。”该院刑一庭庭长、员额法官张小丽说。


监督——如何监督?监督什么?


权力放出去以后,员额法官有了权力,也失去了依靠,以前凡事有领导把关,现在都要自己决定,遇到事情难免瞻前顾后,尤其是碰上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一旦确定不了办案思路和方向,就会显得无所适从。不仅法官压力大,一段时间难以适应,分管领导的日子也不好过。以前,虽然有些案子,院领导不直接审理,但是从办案思路、审理程序、裁判文书的书写甚至到文书校对,都要操心;改革后,分管领导一时间闲下来了,不审理案件的时候不知道应该干什么,有些事情本来可以去做,但又害怕违规,也怕法官有意见,不敢去碰。“改革开始后的第一个月,我们就出现了这样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管理中的盲区。”赵建杰回忆,那段日子真的是非常难堪,感觉有力不会使。


监督问题怎么办,迫在眉睫。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种种不适应,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贺四相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不同层面会议,多方征求意见。经过充分调研,该院于2017年9月启动“监督”机制,规定院领导、庭长要变以前的“细致入微”为“宏观指导”,在程序上监督,办案思路上点拨,类案上提醒,但不得对案件本身发表实体上的裁判指令。

刑事案件办理对程序上的要求绝对严谨,尤其是一些重大环节,比如强制措施的变更、审理程序的转换等。为此,该院制订出台了《院长授权签发相关法律文书规定(试行)》,院长授权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签发强制措施类、报告类、建议类等程序性事项,对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补充侦查等案件,承办法官需呈报分管院长审批,文件同时规定了授权范围、办理期限及监督责任。


在寇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被告人被依法羁押于看守所,后承办法官经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于庭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义务完毕,故呈报分管院长进行审批,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分管院长听取承办法官汇报案情后,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审批同意承办法官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公诉机关。


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审批,院长得以对法官办案过程实行监督,保障了诉讼程序的规范化运行。该院还专门出台《万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关于办理取保候审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关于适用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及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查要求等。这样,对于案件,院领导该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变得有章可循。


指导——咋指导?指导啥?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合议庭法官难免出现意见分歧,针对这种情况,该院严格贯彻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成立刑事专业法官会议。对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与院里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案件等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会议形成的导向性意见采纳与否由合议庭或独审法官最终决定。



在审理薛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时,该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一定瑕疵,该认定书的采纳与否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直接影响,合议庭成员对于该证据是否采纳意见不一。承办法官便将该案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主持召开了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为合议庭法官提供了参考建议。“分管院长主持召集专业法官会议,实现了院长对案件审理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的双重功能,也给我们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集体智慧支持,让我们更有安全感。”当时负责审理薛某某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团队员额法官关红霞如是说。


法律文书是法院的脸面

裁判文书出现瑕疵甚至一些“低级错误”,势必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和形象。为提高文书质量,该院严格执行裁判文书四级滤错机制,对刑事法律文书实行书记员、法官助理、员额法官、庭长四级滤错审查,并在专门设置的滤错单上签名留痕,标明何日几点几分修改几处,以及修改内容,然后由分管领导最终把关签名。“员额制以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谨小慎微,对于裁判文书的书写也更加细致谨慎,但是难免出现校对疲劳,四级滤错审查让我们更加踏实。”该院刑二庭庭长、员额法官薛印端提起四级滤错机制感受颇深。这一机制运行5个月后,最高院于2018年5月份向全国法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



经过几个月的摸索实践,2018年1月22日,万荣县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刑事审判实行“双轨制”管理的规定》,率先在刑事审判团队实行“谁主审、谁裁判、谁签发、谁负责”和“类案综合平衡,文书四级过审,滤错人人签名,主管领导最终把关”的“双轨”管理机制。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姚运兴

“万荣法院在刑事审判上的改革可谓放权放得大胆,收权收得理正。‘双轨’管理机制实施一年多来,工作成效也有目共睹。我觉得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就是办案环节少了,法官责任大了,领导指导多了,案件干扰少了,审判时间短了,文书质量好了。这一探索为全市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可复制的模板。”


编辑:梁慧杰


投稿:运城中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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