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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为什么会被判决撤销?

程浩 山西高院 2021-05-03

家住晋城的张某

将自己名下的3套房产过户给一子一女,

却被高某告上了法庭,

高某的理由是什么?

法院又将作何判决?

来看今天的以案说法——




本案案情



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对王某的150万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原告高某申请执行,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8年10月18日向晋城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张某的财产状况,发现原登记于被告张某名下的三处房产已于2018年9月21日被张某以赠与为名过户登记至其子张某A及其女张某B名下。




于是,高某将张某及其配偶、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张某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其子女的行为,并依法确认该三套房产归张某所有。


法院认为


张某作为债务人,无偿将其名下三处房产转让给其子女,对债权人高某造成了损害,高某请求撤销张某无偿转让其房产的行为,应予支持。判决撤销张某将登记于其名下的房屋转让给其子女的行为,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要求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1、在执行期间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罚,且该行为一旦被判决撤销则自始无效。


因此奉劝广大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任何转移财产的行为都会留下痕迹。


2、申请人应尽力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及时发现被执行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3、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发现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编辑:梁慧杰


投稿:晋城中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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