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当楼霸?看法院怎么判!
物业当起了“楼霸”
你该怎么办?
沁水法院告诉你
· 案情回顾 ·
2017年5月,沁水县城某小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负责人王某A与被告人朱某某为达到垄断该小区三期楼盘装修材料上楼搬运及供应水泥、沙的目的,相互勾结,经朱某某提议,王某A决定由朱某某负责装修材料上楼搬运及水泥、沙的供应,并指令某某物业的田某某、张某某利用小区门口设置的横杆控制装修、送料车辆进出,指令王某B、郑某某采取关停电梯的方式强迫装修业主接受朱某某为其供应水泥、沙及装修材料的上楼搬运。
期间,朱某某、张某某等人采取殴打业主,朱某某采取扎破轮胎的方式阻止外来送料人员,造成装修业主、装修建材供应商、装修公司、外来送料人员不敢或不愿到小区送料和不敢私自上料的心理恐惧和心理强制。
截至2017年7月下旬,逐步形成以王某A、朱某某为首,田某某等四人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多次在该小区内实施强迫交易,强迫交易额共计372548.5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17年12月,王某A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沁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为该小区住户安装宽带过程中,通过拒绝为移动公司打开单元楼内竖井(竖井内有宽带线)门的方式,阻止移动公司在该小区内发展移动宽带业务,并以此要挟,强行向移动公司索要10000元的“进场费”。
定罪量刑
被告单位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A、经理田某某、员工张某某等人与被告人朱某某为垄断县城某小区住宅楼装修材料上楼搬运及水泥、沙的供应,违反自愿平等的商品交易秩序,采取不开横杆、关停电梯、殴打送料人员、扎破送料车辆轮胎等手段,对装修业主、装修建材供应商、装修公司、外来送料人员形成心理强制,导致前述人员被迫接受服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A强行向他人索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定罪量刑
被告人王某A、朱某某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实施和强迫交易的完成具有决策作用,应当认定为该团伙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王某B、郑某某以各自行为积极参与涉案强迫交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该四名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王某B、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该五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对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后二审中院维持原判。
①
小区物业,本应该服务业主,为业主安居乐业提供保障。但是,本案中物业公司与他人勾结,利用其管理小区的便利条件,通过私自设置横杆、关停电梯等方式,对小区业主自行装修实施阻拦,甚至使用暴力相威胁,垄断小区住宅楼装修材料上楼搬运及水泥、沙的供应,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利。
②
本案强迫交易受害人人数众多,涉及121位业主、9家建材商户、17家装修公司,强迫交易数额达372548.5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且连续作案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对沁水县城的装修行业冲击较大,依法认定为“恶势力”,严加惩处。
编辑:武文静
投稿:沁水法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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