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46案86人、涉及金额13.11亿元,非法集资那些事儿……
7月25日,晋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非法集资刑事审判白皮书》,对该市近三年来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并提出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合理化建议。来自山西晚报、市场导报、太行日报、市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01
晋城全市法院非法集资类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晋城市两级法院共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46件,涉案金额总计13.11亿元。
各县区非法集资情况表
非法集资方式汇总
除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的1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以人传人,传销盐湖水浓缩物犯罪以外,其余非法集资案件均是先设立投资咨询公司,之后以口头宣传、在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单、讲解资料、开宣讲会、讲座、微信、网络广告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宣传,以投资、理财等名义非法集资。
02
涉非法集资犯罪被告人刑事处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
晋城市两级法院近三年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被告人,涉及集资诈骗的6名被告人均在十年以上量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告人1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8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41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3
非法集资款返回情况
根据对晋城全市法院三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总结,我们发现涉案款被追回的数额不到全部涉案款的20%,大多数集资人是“血本无归”。
城区法院办理的刘玉伟等成立的晋城众汇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90万元,未返还存款2083万元,案发后在公司账户上仅冻结1.7万元。
邢建民、梁统军等成立山西天驰通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41万元,未返还存款4520.6万元,案发后,仅冻结相关账户存款124.69元。
所以即便是被告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款被追回的情况也是“凤毛麟角”,手段的非法性决定了资金的不安全性。根据数据显示,97.6%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款的80%以上均未退还,大多数集资人是“血本无归”。
04
受害人or集资参与人?
要转变“受害人”观念,积极规避风险。非法集资案件之所以成为涉众型的案件,是由于参与集资的人员众多。
在法庭审理阶段,参与投资人往往以受害人的角度出现,情绪激动,甚至影响庭审秩序,但须谨记“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之所以出现财产损失,最终的原因还是基于利益的驱动。
不少投资人在思想上已经意识到投资风险巨大的情况下依旧存有侥幸心理,有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集资人行为违法,但仍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自愿将钱款交给集资人。
对于集资参与人的投机行为导致的利益受损,到底是否应该称为受害,投资人是否应该被称为受害人,在刑事领域存在争议。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文件中对于投资人的称呼为集资参与人,而非如一般的犯罪中称为受害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中更明确规定,当事人基于将资金投入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造成的财产方面的损失,该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你盯的是人家的利息,人家盯的是你的本金。
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
我们提醒社会公众,
务必消除投机心理,
须知,
参与非法集资不仅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甚至连竹篮都弄丢了还不能被称为“受害人”,
可谓是钱财、道义双输!
所以,
天上不会掉馅饼,
请远离非法集资!
温馨提示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法集资刑事审判白皮书》全文刊登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以查看。
编辑:武文静
投稿:晋城中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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