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某村原主任李俊文等1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最高被判24年
10月11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俊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涉案15名被告人中,李俊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隐匿会计凭证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等4项罪,13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1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
从2005年起,被告人李俊文雇佣村治保会成员、无业青年加入其开办的企业,在其所承揽的多个项目工程上,指定李某、赵某、胡某、梁某等为负责人,其余人员负责收料开票等。由村外人员石某、郭某充当专职打手,贺某为郭某联络摆场子人员,逐渐形成了层级结构分明、较为固定且长期持续的组织。该组织以企业为依托,以恐吓、滋扰、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太原市小店区农牧场周边强行承揽工程,长时间控制和垄断农牧场土方、地材等工程项目,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同时,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李俊文通过控制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等形式,在村承揽修建小区、门面房、垫土方、修路、拆迁等项目,垄断资源,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采取坐收坐支的手段不断侵吞集体资产。该组织攫取经济利益后,李俊文为组织成员提供工资福利或生活资助,笼络组织成员,维护该组织的稳定和发展壮大。该组织多次采取暴力殴打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致使他人不敢在该区域内承揽土方及地材工程;李俊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对与其有意见者或者参与竞选者采取暴力等方式进行打压报复,造成村民恐慌;该组织及其成员通过上述手段,在农牧场周边霸占土方工程,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俊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乡政府工作人员、被告人家属及人民群众旁听了宣判。
编辑:韩喃楠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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