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轨,且看女方维权之始末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太谷法院 Author 成成
《回家的诱惑》这部电视剧2011年在湖南卫视播出时红极一时,剧中的洪世贤背着贤妻林品如与妻子的闺蜜艾莉有了外遇,可以说是宇宙第一大渣男。但是他做渣男的同时,又因其台词犀利,被网友称渣的明明白白,被做成了各种各样的表情包。
当年小编追这部剧时年纪尚小,尚不识爱情滋味,但看到艾莉插足破坏别人家庭时,不禁暗自骂她是个坏女人,恨得牙痒痒!
今天小编就借剧中的角色,为大家讲述一起男方出轨私赠第三者30余万元,女方倾力维权的真实案例。
(本故事来源于审判实践,请勿对号入座)
林品如近日偶然得知丈夫洪世贤在2008年和一名叫艾莉的女子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还听说这些年间丈夫先后给了小三30余万元。在得知丈夫不忠,还把自己的积蓄也给了小三后,品如愤怒!
林品如没有证据证明世贤给我的30余万元是她的财产,世贤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属于有效行为,林品如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我希望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林品如围绕诉讼请求,
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两份;
2、常住人口登记卡两份;
3、世贤在品如发现他与艾莉的婚外情后,为品如写的证明材料;
4、艾莉书写便条一张,证明她购房是由世贤支付,房子与自己无关;
5、证明世贤给艾莉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
对此,艾莉说:
艾莉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
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洪世贤为让艾莉相信自己是单身状态,交给艾莉只印有户主页和自己一人页的户口簿复印件;
2、2017年1月的报警记录,记录里写着自己被林品如和其家属殴打,受到胁迫写下房屋与自己无关的证明等。
结合庭审调查和对证据的认定,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45年前结婚,领取了名为“林品茹”和“洪四先”的结婚证。
▲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洪世贤为户主,林品如与户主关系为夫妻关系。
▲2008年起,被告洪世贤与被告艾莉相识,双方存在情人关系。
▲2016年6-7月,被告洪世贤分次转给艾莉30余万元。同年5-7月,艾莉分多次付给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购房钱款等。
▲2017年1月,赵女士报警称在x小区x楼x户x室,男友的妻子伙同他人冒名进入自己家,将家中物品砸损,并将购房手续强行拿走。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被告艾莉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其他财产制的约定,故法院对其答辩不予采信。
即便是夫妻共同财产,洪世贤应该对这30万款项的一半享有处分权,并不是全部无效吧!?
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洪世贤向艾莉转账的30余万元,属于林品如和洪世贤的共同财产,因洪世贤对艾莉转款前未经林品如同意,事后亦未得到林品如的追认,故林品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人,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综上所述,林品如要求确认被告洪世贤赠与艾莉3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品如请求艾莉赔偿损失的要求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武文静
来源:太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