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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且看女方维权之始末

山西高院 2021-05-0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太谷法院 Author 成成



《回家的诱惑》这部电视剧2011年在湖南卫视播出时红极一时,剧中的洪世贤背着贤妻林品如与妻子的闺蜜艾莉有了外遇,可以说是宇宙第一大渣男。但是他做渣男的同时,又因其台词犀利,被网友称渣的明明白白,被做成了各种各样的表情包。



当年小编追这部剧时年纪尚小,尚不识爱情滋味,但看到艾莉插足破坏别人家庭时,不禁暗自骂她是个坏女人,恨得牙痒痒!

今天小编就借剧中的角色,为大家讲述一起男方出轨私赠第三者30余万元,女方倾力维权的真实案例


(本故事来源于审判实践,请勿对号入座)

林品如近日偶然得知丈夫洪世贤在2008年和一名叫艾莉的女子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还听说这些年间丈夫先后给了小三30余万元。在得知丈夫不忠,还把自己的积蓄也给了小三后,品如愤怒!所以品如将他们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洪世贤赠与艾莉3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责令艾莉将钱返还给自己,并要求艾莉赔偿相关损失费。





我和洪世贤登记结婚40多年了,最近得知他和艾莉早在08年就有了婚外情,这几年洪世贤先后给了艾莉30余万,艾莉用这笔钱购买了房屋和其他物品。洪世贤赠与艾莉的行为违背了伦理道德,拿走了属于我的财产,应属于无效行为。




林品如没有证据证明世贤给我的30余万元是她的财产,世贤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属于有效行为,林品如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我希望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林品如围绕诉讼请求,

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两份;

2、常住人口登记卡两份; 

3、世贤在品如发现他与艾莉的婚外情后,为品如写的证明材料;

4、艾莉书写便条一张,证明她购房是由世贤支付,房子与自己无关;

5、证明世贤给艾莉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



对此,艾莉说:


他们的结婚证是在198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前领取的,之后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不应该受婚姻法保护。而且结婚证上写的是“林品茹”“洪四先”结婚,这跟洪世贤有什么关系?再说当时他俩结婚的时候世贤只有15岁,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要求,而结婚证上写着18岁,显然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并且户口本上的名字也与“洪世贤”不一致,无法证明二人关系。至于我写的那份材料,我是在受到林品如和她家属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不是我本人的意愿,因此我不认可。银行交易明细,只能证明世贤把钱给我了,但是林品如并不能证明这钱跟她有关系啊!




艾莉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

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洪世贤为让艾莉相信自己是单身状态,交给艾莉只印有户主页和自己一人页的户口簿复印件;

2、2017年1月的报警记录,记录里写着自己被林品如和其家属殴打,受到胁迫写下房屋与自己无关的证明等。



艾莉提供的仅为户口簿的彩色复印件,并不是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关于报警记录,第一,报警人显示为赵女士,并非艾莉;第二,接警的内容仅是报警人的个人陈述,并不是公安机关就此事件的处理结果以及事实调查记录。另外,我作为洪世贤的合法妻子,身份地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合庭审调查和对证据的认定,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45年前结婚,领取了名为“林品茹”“洪四先”的结婚证。

▲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洪世贤为户主,林品如与户主关系为夫妻关系。

▲2008年起,被告洪世贤与被告艾莉相识,双方存在情人关系。

▲2016年6-7月,被告洪世贤分次转给艾莉30余万元。同年5-7月,艾莉分多次付给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购房钱款等。

▲2017年1月,赵女士报警称在x小区x楼x户x室,男友的妻子伙同他人冒名进入自己家,将家中物品砸损,并将购房手续强行拿走。



法院认为,原告林品如与被告洪世贤系夫妻关系。被告艾莉虽辩称林品如和洪世贤非夫妻关系,但法院认为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原告与被告洪世贤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在此之前原告和被告洪世贤已达法定婚龄,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结合常住人口登记卡上载明林品如与洪世贤为夫妻关系,故二人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林品如、洪世贤即便是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的是非共同共有制,洪世贤赠与其的款项系洪世贤的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被告艾莉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其他财产制的约定,故法院对其答辩不予采信。

即便是夫妻共同财产,洪世贤应该对这30万款项的一半享有处分权,并不是全部无效吧!?




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洪世贤向艾莉转账的30余万元,属于林品如和洪世贤的共同财产,因洪世贤对艾莉转款前未经林品如同意,事后亦未得到林品如的追认,故林品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人,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综上所述,林品如要求确认被告洪世贤赠与艾莉3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品如请求艾莉赔偿损失的要求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武文静

来源:太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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