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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条意见!山西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创新发展

山西高院 2022-01-17

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就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若干具体举措和要求。


《意见》共七部分30条内容,要求健全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充分发挥公证取证、时间戳等新技术对固定证据的作用,依法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要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推行类案示范性判决,简化类案审理程序和文书制作;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及群体侵权的案件,要显著提高赔偿数额,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让权利人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


《意见》强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要充分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贯彻执行“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司法政策,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审判质效,强化专业化审判水平。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量服务,着力营造我省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进一步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为我省深化转型综改发展战略目标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及要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制定本意见。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总体要


1. 指导思想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综合国力的关键。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在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主导作用,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案件审判与促进创新发展紧密结合,切实推动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以严格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一步促进创新性成果的创造和转化应用,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打造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为营造优化我省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 基本原则

——坚持高点定位。立足国家战略层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积极适应国际国内新形势新变化,密切关注知识产权审判长远发展的全局性、体制性、根本性问题,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紧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针对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措施,着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审判规律,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以改革的思维解决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使改革创新成为知识产权审判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

——坚持开放发展。既立足我国国情、我省省情,又尊重国际规则,借鉴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我省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

——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原则。


健全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结合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强化证据规则,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引导当事人就权利状况、侵权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事实进行举证。充分发挥公证取证、时间戳等新技术运用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依法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对权利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及时依申请出具调查令,必要时可以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4. 合理适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明确当事人披露事实和证据的义务,明确当事人证据妨碍的法律后果。依法对当事人故意逾期举证、毁损隐匿证据、妨碍证人作证、妨碍证据保全等行为予以严厉制裁。

5. 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涉及复杂技术、专业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事实认定困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采信证据或认定事实时,可以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参考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提出的符合客观性、科学性的意见说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6. 依法适用证据保全制度。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抗拒保全的行为,要大胆适用优势证据原则,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有效提高审判质


7. 推行示范性判决。对于事实、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类型化案件,可以选择较为典型的个案先行审理,作出示范性裁判,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范例。

8. 简化类案审理程序。判决后侵权人继续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权利人再次起诉的,可以简化审理程序,一审可以适用独任审判方式,二审符合不开庭法定条件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9. 简化文书制作。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的,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的类型化批量维权案件,可以探索采用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把握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突出重点精准审


10. 运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方法,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案件中,注意正确适用专利权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规则,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产业发展水平和技术发展现状,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

11. 切实加强商标权保护,努力营造品牌发展空间。商标权司法保护重点是制止来源混淆,以自主品牌的形成和企业品牌的做大做强创造足够法律空间为导向,遏制不正当模仿、搭便车行为。正确把握商标专有权和标识权的法律属性,根据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的强度和范围。在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发生纠纷时,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应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纠纷处理。对于因特殊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应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公平合理解决冲突,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不宜简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2. 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在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动下,著作权作品类型、复制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以著作权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把文化、技术、产品和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促进传统产业创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审判工作中,大力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新商业模式形成的良好氛围,关注著作权使用和保护的新问题,依法确定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合理平衡作者、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13. 严格执行省法院制定下发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切实解决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以侵权纠纷审理、以解决许可使用费为目的,审理、裁判脱节,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变更以侵权歌曲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以包间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经营者经营期间应当缴纳版权使用费数额,根据案情准确确定侵权或者许可使用案由,通过规范审判,司法主导,明确音集协、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培育健全公平合理的著作权使用市场机制,营造著作权创作的良好氛围、促进著作权使用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14. 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妥善处理商业模式下的竞争案件。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制裁;对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慎重认定,区分正常的商业竞争与不正当扰乱商业经营秩序行为,防止以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范围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等级和保护范围,提高对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15. 加大调解力度,推动和谐司法。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特殊功能,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调解案件时,注重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创新调解模式,采取个案调解或关联案一揽子和解的方法,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模式。


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


16. 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建立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及群体侵权的案件,要显著提高赔偿数额,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让权利人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

17. 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坚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要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作为参照,注重侵权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对以规制侵权为手段、以牟利为主要目的的类型化商业维权案件,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和价值指引,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或者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的方式及时解决。

18. 准确把握侵权赔偿数额的四种计算方式,合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依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商标许可使用费、著作权合理报酬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三种方式均难以确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采用法定赔偿方式自由裁量合理确定。

现有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证据,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在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权利人权利类别、市场价值;(2)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等情节,侵权人对侵权行为的纠正程度;(3)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其他措施;(4)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主体的接受程度。

19. 侵权人公开发布的经营信息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侵权人已经公开发布的商品销售或服务经营状况、纳税记录、营业收入或获利状况,以及其他经营业绩的信息,除该信息明显不符合常理或者侵权人提供证据推翻外,可以作为证明其侵权规模、经营业绩或获利状况等确定赔偿数额的相关依据。

20. 权利人可以主张诉讼期间持续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数额请求且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赔偿数额。一审判决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权利人上诉请求增加赔偿数额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且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就增加的赔偿数额一并审理并判决。

21. 依法支持权利人的合理费用支出。权利人的合理律师代理费用,依法应当支持。权利人因诉讼发生的公告费、因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发生的保险费,以及针对不当获得知识产权的过错方提起权属纠纷而发生的代理费等费用,可以作为合理费用主张。权利人虽未能提交发票等证据证明其维权支出,但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能够推定该项支出确已发生且系维权必要的,可以纳入合理费用范围。

22. 依法支持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对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案件,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充分的,坚决予以支持。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不充分,但行政相对人确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反馈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

23. 加大刑事惩罚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着力解决案涉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对涉及食品、药品等商品的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24. 加大对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者,以及源头侵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者,建立与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对接机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移送犯罪线索。


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协调保护机


25. 深入推进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遵循知识产权司法规律,探索构建符合实际的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积极推动建立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协调机制。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着力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协调配合问题。

26. 推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及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强化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推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讼解纷便捷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预防和化解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共同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在侵权案件的处理上,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共同会商,形成合力,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及时有效惩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推进司法公开,完善调解机制与加强法治宣


27. 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进阳光司法。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在裁判文书网、审判流程信息等平台的广泛应用,运用视频、音频等技术公开庭审过程,提升司法公开智能化和透明化。

28. 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扩大审判社会效果。司法建议是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方式,审判过程中,发现事关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受到阻滞,或者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积极运用司法建议法律手段,及时提出切实可行、建设性的司法建议,促使相关部门或行业、单位及时堵塞漏洞,健全制度,有效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进一步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

29.  2020年起,省法院将每年发布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白皮书和典型案例,通过报刊、电视、微信、抖音等媒体进行宣传,强化司法主导,突出价值指引,正确引导社会行为和社会评价。

30.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通过“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主动和企业、机关、学校增强互动,深入了解社会公众对司法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期待,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治意识,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任路


来源: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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