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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典型案例!向拒执“亮剑”...

山西高院 2023-08-28


7月19日,省委政法委、省高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全省集中敦促履行周《通告》发布会,公开发布五起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引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推动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浓厚舆论氛围。

  


目   录


案例1.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为规避执行非法处置、毁损涉案财产

案例2.靖某拒不执行判决案——恶意串通他人转移拆迁补偿款

案例3.亓某拒不执行判决案——无视生效判决 长期多次大额支出

案例4.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擅自处置财产并隐匿转移购房款

案例5.王某拒不执行裁定案——违背还款承诺 拒不履行义务


01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为规避执行非法处置、毁损涉案财产


【基本案情】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被告某铸造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某典当有限公司债务1400万元。该民事判决和裁定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原告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对该执行标的物进行了评估,经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某典当有限公司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法院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无异议。在对该标的物执行移交的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案涉土地上一处价值187万余元的地上建筑物(12号钢结构房屋)被拆除毁损。经查,被执行人某铸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某擅自将案涉建筑物拆除,以6.6万元的价格予以变卖,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案涉建筑物,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某铸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执行,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在执行过程中的案涉建筑物非法处置、毁损、变卖,出卖后亦未将6.6万元变卖所得交给人民法院以履行法定义务或给付申请执行人,且抵债价值187万余元远远高于出卖价款6.6万元,最终导致执行法院无法顺利将案涉建筑物交付申请执行人,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非法所得6.6万元,或在执行中予以追缴,返还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涉执行标的物经价值评估后,流拍未成交,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人民法院抵债执行裁定书已送达被执行人且无异议的情形下,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某铸造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不仅未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在执行过程中恶意逃避执行,非法处置、毁损、变卖案涉建筑物,以远低于抵债价值的价款出卖,使申请执行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案涉建筑物,增加了执行难度,其行为藐视法律,挑战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拒执犯罪将非法处置、毁损、变卖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行为要件,是刑法设定该罪的应有之意,让被执行人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避免生效裁判文书沦为一纸空文,实现刑法设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从而使得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02

靖某拒不执行判决案——恶意串通他人转移拆迁补偿款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3日,原告畅某、王某要求被告靖某归还借款,二人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畅某、王某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9月1日,一审法院查封了靖某及其妻子名下共同共有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2018年4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判令由被告靖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畅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靖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7日,二审法院按靖某撤回上诉处理,分别作出两份民事裁定。一审民事判决生效后,靖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靖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定义务偿还借款及利息。2019年3月18日,执行法院对查封的案涉房产张贴了腾房公告。

被执行人靖某在明知案涉房产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况下,为逃避执行,于2020年6月22日,采取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署拆迁补充协议的手段,约定将案涉房产拆迁补偿款92万元支付给保证人李某。后保证人李某按照靖某的要求,将所得款项转移至靖某儿子的账户,靖某将所得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执行法官在得知靖某转移财产线索后,第一时间到银行查询账户明细,掌握了其转移财产的证据。后靖某经执行法院三次司法拘留,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被执行人靖某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执行法院将靖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一审审理期间,靖某的家属积极向王某、畅某归还借款并取得王某、畅某的谅解。该案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靖某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期间靖某为逃避执行,串通他人隐匿、转移拆迁补偿款92万元,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靖某的家属积极归还所欠借款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靖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靖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鉴于上诉人靖某的家属积极归还所欠借款并取得谅解,上诉人二审时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可对上诉人从轻处罚。故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改判上诉人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靖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非法处置并隐匿、转移财产,故意逃避执行,经执行法院三次司法拘留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不履行法定义务。靖某的行为严重藐视司法权威,执行法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方面,面对刑事处罚的强大威慑力,靖某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归还借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履行了全部债务,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的功能。另一方面,鉴于靖某已履行完全部债务且认罪悔罪等具体情节,二审法院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对靖某从轻处罚,改判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彰显了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价值导向。


03

亓某拒不执行判决案——无视生效判决  长期多次大额支出


【基本案情】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被告某工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亓某应返还原告陈某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某工贸有限公司、亓某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亓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亓某不依法申报财产且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执行法院罚款后仍拒不履行。

经查,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间,被执行人亓某兴业银行个人账户和现金收入42万余元,不仅未按要求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收入情况,且在有收入后随即进行消费或者转账、用“赞赏码”支付给他人,微信账单显示从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不合理支出21万余元,上述收入均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亓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将亓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亓某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经人民法院予以罚款后仍拒不履行,且其有多次大额收入及不合理大额支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亓某有多次大额收入和大额不合理支出的记录,其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通过对拒执罪的审判,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告诫被执行人无论是网上转账、微信转账还是采用别的手段逃避执行都难逃法网。警示教育妄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引导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确保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04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擅自处置财产并隐匿转移购房款

       

【基本案情】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某应给付原告王某工人工资490799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法定义务。王某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其银行存款11510.77元后,李某便开始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资金收支活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在执行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以无财产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并擅自将其实际所有的一处房产以35万元变卖,并明确授意买房人将款项打入其父亲的账户。该房款未向执行法院交付以履行法定义务,而是另作他用。同时李某实际经营的两个公司在执行期间还有大额资金进账,共计收入59万余元,未向执行法院自觉交付以履行法定义务。

被执行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将李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的亲属代其履行了全部欠款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隐匿、转移变卖房产所得价款,且其实际经营的公司在执行期间有大额收入却另作他用,并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属于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代其履行欠款义务,且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执行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以无财产为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法院对其多次做思想工作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其卖房所得价款及经营公司所得收入本应积极偿还王某债务,反而另作他用,致使执行法院无法执行。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李某家属代其履行完毕全部欠款义务,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李某认罪认罚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5

王某拒不执行裁定案——违背还款承诺  拒不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被告王某应于201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每月偿还原告景某2000元,剩余款项于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王某履行无果后,景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作出执行裁定并依法送达,同时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王某不仅未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信息,反而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通过签订财产约定书的形式转移至张某名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王某向执行法院承诺,其某笔工资收入到账后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景某债务,但其于2020年3月收到该笔工资收入62090元后非但未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将该笔收入交给其妻子使用。

王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执行裁定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王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案发后,王某的亲属代其归还景某40400元并取得景某的谅解。该案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隐匿、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生效执行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其亲属代为偿还全部债务并取得景某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无视人民法院生效的执行裁定,采取转移和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且致案件执行难度增大。为了惩治拒执犯罪,维护法律尊严,执行法院将王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对其定罪处罚。由此警示社会公众: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任何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裁,不要以身试法,藐视法律,对抗执行,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共筑社会诚信。


编辑:王莹莹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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