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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有反常,必有蹊跷

镇长本人 大树乡谈 2024-04-24
再次使用舆论诡异现象专用题目,这次是针对即将于2024年5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这是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施行以来,时隔17年第一次修订。

小镇多年从事立法工作,深知立法、修法之难,牵一发而动全身。
对于这次修订,小镇觉得来得有些晚了,应该更早一点,这次修订虽然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已经尽可能针对过去17年出现的问题打上了补丁,应该说从全世界来看,几乎是最严格地立法,相比2007年更是大幅强化对非法行为地打击。

但打开各个平台,几乎一边倒地冷嘲热讽,就算在知乎这样相对理性的平台(也仅仅是相对),一两句话抖机灵地负面情绪回答占比也远高于正常,甚至有人说“接下来要使劲糟蹋自己的身体,确保不会被盯上”。

但看了这么多,小镇有两个疑惑:

第一个疑惑:这些如此强烈愤慨者,有多少进行了器官捐献登记?

第二个疑惑:种种质疑之前,有没有好好对比下2007年原版和2024年修订版地区别?

针对第一个疑惑,小镇首先要明确的告诉大家,能够被列入器官捐献备选的前提,是自身已经表达了有这个意愿,比如按照修订版第13条“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立的登记服务系统表示捐献其遗体器官的意愿”,又或者本人向有关医疗机构、人员表达了这一意愿。

有很多人担心,问:怎么才能提前声明自己绝不愿意捐献?
这个担心完全是多余地,只要自己不在任何情况下表达捐献地意愿,就不会有人去强迫,当然这是在社会仍然保持正常状态且自己不胡来的前提下,如果自己就是作死,非要通过非法途径跑到境外寻刺激,那谁也救不了。

小镇为什么如此肯定呢?因为多年前,小镇就已经进行了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这是登记证:

为防有质疑小镇盗图,多截取了些,卡上的二维码已失效,毕竟4年了

另外,也说明下,并非进行了捐献意愿登记就必须捐,有三个前提:死亡时满足捐献条件、本人或所有直系亲属同意、相应器官符合移植要求

简单展开说明下。

人体器官捐献必须在确认捐献人已经死亡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常情况下,绝不存在人活着就摘器官的可能,正常情况指的是这个国家仍然保持现在的有效治理、没有变色,且个人不要去探索正常情况下绝无可能碰到的阴暗世界。

经常出现的是,想要捐献器官的,因为身体原因,包括疾病、衰弱、未保持良好的习惯等,并不符合捐献标准。因为需要被移植器官的,身体状况并不好,如果移植的器官都达不到基本的健康标准,那只会导致接受人身体状况更差。

正因此,小镇才会尽可能保持健康的身体状态,首先当然是为了自己和身边人,希望尽可能感受这一生,也是为了当人生走到终点,身上的有用器官仍然可以帮助到其他人。

对这一点,小镇想得比较开,人死如灯灭,留下的身体、器官本质也是身外之物,何必太在意怎么处理。更何况,说个直白的,如果能够捐献,还不用费心找墓地,会安置在专门的墓园,由专人进行安顿、祭奠,太省事了。

说到这,一定会有人质疑小镇撒谎,明明修订版提到了“活体器官”,这就说明并非人死了才捐献器官。

说的没错,但是这一条修改,正是本次修订特别值得肯定的,填补了一个极大的漏洞,也是小镇前面说几乎是全世界最严格立法的关键体现之一。

注意2007年初版就已经有“活体器官”的相关规定,比如类似规定的2007年第10条和2024版第11条,分别是这样规定的:

2007年第10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2024年第11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看出来区别了吗?
新修订版去掉了“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因此活体器官的接受人仅限于至亲,最多扩大到三代以内旁系,仍然是血亲的范畴。

而且延续了禁止摘取18岁以下未成年器官的规定,并强化了相关机构、人员的责任。
这个修改非常重要,恰恰是为了避免有人逼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器官,确保捐献器官出于捐献人自愿。

要特别强调,能够被纳入活体捐献的,必然是捐献后并不影响捐献人正常生活的器官,比如典型的肝、肾。2007年活体器官接受者也可以不是血亲,那么所谓的“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可操作空间就太多了,尤其在当年并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漏洞极大。

于是到处可见“寻肝源、肾源”,百度搜索更是泛滥成灾,甚至还有专门的公司去操办,更无耻的甚至跑到学校里诱骗学生,这些黑心中介不仅寻找愿意售卖器官的人,还到处给患者发传单,声称可以提供活体器官,还能包办各种证明文书。

想想前不久上官正义揭破贩卖出生证明,这种“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证明难度更小。

于是出现了很恶劣的现象。广为人知的就是为买苹果手机不惜卖肾的王某,就是被黑心中介蛊惑,因为太想要苹果手机、又不懂医学,信了所谓的“两个肾脏少了一个也无所谓”,就以2.2万元把自己的肾卖了,实际中介卖了22万,结果因为摘肾是在完全不具备资质的小诊所进行,术后被感染,导致三级伤残。

虽然后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了9名参与消息传递、手术、运输的涉案人员责任,获赔180万元,但王某丧失了自理能力。

其实苦求移植器官的并非网上很多人担心的有钱有势的人,甚至可以说就是普通人。说个有些残酷但现实的话,全世界像中国这样严厉打击器官贩卖、社会治安良好的国家并不多,在很多国家,贩卖器官甚至强迫一点都不稀奇,阿根廷总统米莱竞选口号不就是阿根廷人人享有绝对的身体自由,可以自由买卖身体,明确支持买卖人体器官合法化。
中国人被保护的太好,以至于觉得安全是理所当然,甚至因为太安全反而有些“被害妄想症”,强烈奉劝,如果离境出国,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不要为了内心那点不可言说的好奇心,去试探人性的黑暗。

所以2024年修订版干脆把这个漏洞堵死了,这对于每年数百万需要器官移植患者来说,降低了获得器官的可能性,但不能因此就破坏社会的底线。

还有人说“人死了只有眼角膜还可以用,其他器官只能活体摘取才有用”,希望仅仅是认知不足而非居心叵测的造谣。

要知道人死亡之后,器官并非立刻就死亡,虽然时间很有限需要争分夺秒,但并非人死了器官就不能用了,起码应该看过一些紧急转运人体移植器官的报道吧?

新修订版本,留下的口子,基本仅限至亲、血亲。除了“活体器官”这一条,还体现在是否能代替本人(已死)决定捐献器官

比如2007年版第8条、2024年版第9条,对于“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是否可以捐献,进行了规定。

从目前舆论看,这一条也是被集中抨击的点,抨击的认为新修订的这一条就是允许亲人卖自己的器官。

但需要强调一下,前后两版在这一条上并没有任何实质修改,仅仅是调整了下文字表述而已。

比如2007版:“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2024版:“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关键要求仍然是三点:本人生前没有表示不同意(注意是生前,人已经死了)至亲共同决定(任何一个不同意就无效)书面形式同意(口头无效)

也就能够理解为何新闻报道,有父母在子女死后,决定将子女器官捐献。

至于有些人担心自己不想捐献,结果至亲在自己死后违背意愿给捐了。
那小镇觉得有这个担心的人,与其担心自己死后的器官去向,不如先好好反思下为什么自己的至亲都不值得信任,想办法好好经营家庭关系,再不然就想办法让自己活得比具有捐献权的至亲更久。

其实也不多,无非配偶、子女、父母,如果这三类至亲,竟然集体同意捐献,那还有啥好说的?

还有些质疑,只能说根本没有去看法条原文,只是看一些自媒体又或者自己脑补,总觉得自己要被害,这真的大可不必。

就再说一个特别集中的质疑吧,那就是针对违规操作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有人担心处罚力度太低,有人算了下:认为只需要拿出足够钱,能够弥补医院罚款、被吊销执业活动资格以及相关医务人员暂停乃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甚至被判刑,那就可以暗箱操作

这种担心可以理解,只是需要结合整部法律规定来看。
2024版大大提高了从业资质要求,有资格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规格很高,在一个省内都没有几家,对从业医护人员要求也大大提高,还大幅强化了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责任和职权。

具体参见2024版第23、24、25、26、27、28、29、30、32等条款,比2007年大大加强。

如果这都能买通,付出的代价和资源有多大?

这就跟公考类似,有能量去干预公考徇私舞弊的,也没有必要通过公考了,甚至根本看不上公务员这份工作,别说市县乡镇等,就算省厅部委又能如何,有的是更好的出路;类似的,在规定如此严格的情况下,还能这么操作的,为什么不出国找器官源呢?

当然小镇非常理解担心,毕竟献血和用血这件事伤到了很多人,献血后自己或者亲属用血极为不便,怎能不让人新生疑虑。

只是还是要光明一些,能够尽量客观理性的看待社会。

就拿器官捐献来说,2007年信息化水平还很差,各条线的管理水平相比现在也有很大差距,体现在器官分配上实际做不到完全公平,虽然器官捐献免费,但手术还是要钱,再加上其他因素,贫困者相比有钱的,却是更难一些。

所以2024版有了明确规定,注意第21条“遗体器官应当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而且“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情况。

上升到国家层面确定统一标准,并且定期公开,违规操作的难度显然大得多,也更加公平公正。

关于法条修订就说到这,接下来说两个感想:

第一个劝心态,要理性看待社会,心向光明。

理解现在压力太大、对现状不满、戾气重,所以到网上发泄一下也很正常,只是心态、思想对一个人的发展影响至深。

就说器官捐献和移植,有些人冷嘲热讽的暗示,无非是想说存在某种合法或者擦边的手法越过法律的规制,从而让某些人剥削自己。

但有什么法律一定能堵住所有的漏洞呢?没可能的,而且如果完全堵死、一点空都找不到,这条法律带来的弊端很可能大于收益,会堵死更多正当诉求,法律需要权衡、需要根据变化而修订。

时常会碰到有的人总是喜欢找这种所谓的“盲点”,觉得自己独立思考、发现了社会黑暗的本质,但实际上这种思想才是典型的幼稚、缺乏独立思考以至于容易被利用,别以为在网络上发泄,现实中就能管住自己,这种负面心态很难完全压制,网络上也就罢了,顶多换个账号、删除下留言。

但现实中,错失一次机遇、被关键人误解,可能就是某个瞬间表现出来这种不负责任、不理性的状态,本质仍然是“巨婴”心态,要求整个社会提供完全无菌、纯净的生活环境。

这个世界当然不完美,这还用说吗?
关键是怎么看待不完美,以及自己要做什么,可以是利用这种不完美去牟利,也可以秉持公心去让不完美变得更好一点,但唯独不应该冷嘲热讽、抖机灵的讽刺,停留在嘴上,这对社会、对他人尤其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

对自身最大的坏处在于,负面的表态多了以后,会对自己的思维、处事模式进行固化,比如针对器官移植认为存在至亲与他人串通谋害自己的可能,于是自然会推论:至亲不可信,配偶不可信,认为不要结婚;既然至亲都不信任,那朋友、同学、师长还能信任吗?如果与自己关系最近的人都不可信,哪还会相信社会的光明面吗?

如果不及时纠偏,一定会走到彻底的负面,恨世嫉俗。

但将心比心,人以类聚。
第二个感叹舆论的混乱,斗争的艰巨。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强调舆论宣传,但需要“光明”的绝不仅仅是经济领域,围绕器官捐献条例的修订,就是典型。

的确存在舆论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但如此集中、相似的负面舆论,真就是完全的个体行为?一定不存在有组织行为?

还是让数据告诉我们吧,“微信指数”检索关键词“器官移植”,可以看到整体数据很平均,只有8月9日、12月14日有两个特别大的波峰,然后迅速回归平均水平,这显然不符合自发舆论的特征。

事有反常,必有蹊跷。

不过也不奇怪了,能够用如此低劣的手法,也说明可用的手段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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