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赵薇兄嫂离婚分5.2亿天价股,律师提醒企业家学点法商
2017年10月11日,据东方头条的报道称:A股市场又发生了一起“天价”离婚事件,这件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正是著名演员赵薇的哥哥赵健。唐德影视发布公告称,其第二大股东,董事赵健与妻子离婚,将其持有的320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1%)上市公司股票分割。赵健本人保留1280.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0%,折合市值约为3.46亿元;妻子陈蓉分得1921.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1%,折合市值约为5.2亿元。目前,赵健与陈蓉的股权过户登记已完成,陈蓉将成为唐德影视第五大股东,而赵健则将成为公司第六大股东。
又一起天价离婚案落幕了,我们除了咂舌资本市场离婚的每每“大手笔”,也必须再听李爽律师给大家上一堂企业家股权婚姻风险课,嗯,着实必要!搬好小板凳,开讲啦……
李爽律师
财富传承资深顾问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17亚太财富论坛薪火奖优秀私人财富规划师
国内多家银行私人银行总行法律顾问
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我们企业家朋友如果面临婚变,手上的公司股权要怎么分割呢?主要还是分成四种情况讨论:
第一,“夫妻店”公司的离婚股权分割:
所谓的“夫妻店”公司是指,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此时,往往夫妻各方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相等的,如果股权是在结婚后取得的,那离婚的话,通常是按照共同财产均等分割。
举例:男方与女方婚后注册某公司,男方占股60%,女方占股40%,无论男方的60%还是女方的40%股权,在婚姻法视角里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离婚时男方得60%的一半以及40%的一半,即50%,女方也是如此。
第二,结婚后,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若离婚,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购买顺序上,其他股东优先于该股东的配偶。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二人中持股一方也应当优先于其他股东。
第三,夫妻双方均为股东,同时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如果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本来都是股东,如果离婚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股东的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第四,如果是婚前获得的股权,婚后股权增值部分也有可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增值部分面临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便是一方结婚前就拥有了某公司的股权,但是如果在结婚之后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因为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增值了,那么婚后增值的价值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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