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印丢失之后……
“当官的把印给丢了”,这句民谚经常被用以嘲笑那些失职糊涂、丢失根本的官员,但它所反映的现象却确确实实能在历史中找到不少原型。翻开清代档案,就记载着一桩发生在光绪十五年(1889年)正白旗满洲都统衙署中,“当官的把印给丢了”的案例。
丢 印
这年三月二十三日夜间,有一伙盗贼趁着正白旗满洲都统衙署看守松懈之际,潜入偷盗财物,却误将封储的正白旗满洲都统官印盗走。
▼ 正白旗旗帜
当时,正白旗满洲都统伯彦讷谟祜、副都统容贵均在京西颐和园内当差,署理副都统明秀也不在衙署内,只有印务参领承龄、咸春(宗室),世管佐领德容,领催福增、兴顺,骁骑校吉纶这几位级别较低的官弁在值班。
丢失官印可是大事,印务参领承龄是专门负责管理官印的,他心存侥幸,想着能够在被发觉之前找回官印,可以躲过处罚,所以没有第一时间上报,而是选择了隐瞒未报。
上 报
事与愿违,直到署理副都统明秀来衙署办事,官印还是没有着落,失窃之事最终败露。明秀立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赶紧向皇帝具折上奏,请求议处印务参领承龄并自请处分。
▼ 署正白旗满洲副都统明秀为都统印信被盗特参官员交部议处等事奏折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事发后第五天,即三月二十八日,得知此事后的光绪帝深感惊诧并震怒:“旗署重地,何以漫无觉察,竟至印信被窃,殊堪诧异!”并发下一道上谕,命令先将印务参领承龄交兵部议处,并责成都统等人查明官印失窃详情具奏。
▼ 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此事的上谕
▼ 光绪朝实录关于此事的记载
一天后,正白旗满洲都统伯彦讷谟祜及两位副都统便将详细情形查明具奏,请求严拿贼犯并将值班官弁分别审讯,并自请处分。伯彦讷谟祜身份尊贵、家世显赫,本人在光绪十年被授予正白旗满洲都统一职,其父是大名鼎鼎的科尔沁博多勒噶台亲王——僧格林沁。
当天,光绪帝作出批示:“著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御史即将窃印人犯一体严拿,务获究办。所有该旗值班官弁,除印务参领承龄业经交部议处外,世管佐领德容、领催福增、兴顺均著交刑部审讯,骁骑校吉纶著革去骁骑校,一并交部审讯,印务参领咸春著交部议处,都统伯彦讷谟祜、副都统容贵、明秀失于觉察,均著交部议处。钦此。” 正白旗满洲都统衙署相关官员纷纷受到惩处。
案件还在查办,官印还未寻回,可正白旗满洲旗分的日常事务仍旧需要官印才能办理,于是都统和两位副都统商议过后,决定暂时借用正白旗蒙古都统官印办理日常事务。同时,请礼部尽快补铸一枚新的银印。
▼ 正白旗满洲都统印和正白旗蒙古都统印
皇帝的批示很快到达了刑部和兵部,刑部自是遵旨审讯相关官弁,可是负责议处的兵部却犯了难。
兵部是负责全天下武职官员的铨叙和处分的部门,但在兵部的处分则例中竟找不到针对失印处罚的专门条款,只得援引处分文职官员的则例:“查都统官印被窃,臣部处分则例内并无恰合专条。惟查文职例载,在京各衙门官印系封储在署,如有窃失,有印官革职留任。一月内寻获未经行用,减为降三级留用;又例载,官员防范不严者,降一级留任;又例载,例轻而案情较重者,即照加等之例办理,其由降留加等者,止于革职留任,不得加至降调各等语”。
因此比照这几条则例,都统伯彦讷谟祜、副都统容贵、署理副都统明秀被拟定了革职留任的处分,印务参领承龄、咸春本是降一级留任,但因为情节较重,加等议处,也被拟以革职留任。
然而,事情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偷窃官印的贼犯于四月初五日被步军统领衙门拿获,并且移交给刑部办理。
兵部立刻给刑部去文询问详情,尤其关注该犯偷窃官印后是否行用。幸运的是,也许是因为发现所盗并非财物,抑或是在发觉所盗为官印后心生恐惧,这伙贼犯将这枚官印当即销毁,并未冒用以行不法。这个“好”消息无疑让所有即将受到议处的官弁如释重负。
由此,兵部向皇帝提出了最终议处方案:所有处分应减轻,请将正白旗满洲都统伯彦讷谟祜、副都统容贵、署副都统明秀、印务参领承龄、宗室咸春各减为降三级留任,并且可以抵销。
所谓抵销,就是官员受到处分时,用之前议叙所得的加级、记录,抵扣受到的降级、罚俸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分,这些加级、记录,在官员升迁调转时,还可以申请随带到新的职任内。也就是说,在存在足够数量的加级、记录的前提下,文武官员都可以用此抵销他们所受处分。
最终,皇帝批准了兵部的议奏,这起戏剧性的丢失官印事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此案例反映出,即使是堂堂重兵把守的官衙,如果安全防范掉以轻心疏于管理,同样也会给盗贼留下可乘之机。
▼ 大学士管理兵部额勒和布关于伯彦讷谟祜等员处分单
近期文章:
责任编辑:卢 溪 美术编辑:丁 威
投稿信箱:HSC192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