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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的诞生(下)

朱洪梅 皇史宬 2021-04-02



立法依据

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清政府民政部草拟了《大清著作权律》的具体条款。此后,民政部对《著作权律》草案的内容和叙述方式,进行了认真斟酌和大量修改。

经过数次决议和修改,宣统二年十一月,这部包括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著作物范围、附则共五章五十五条的《大清著作权律》正式颁布施行。
❖ 民政部奏为拟定著作权律事奏稿(局部)
民政部在拟定《大清著作权律》条款的同时,还对拟定理由进行了说明: 
一、综合参考东、西方各国著作权法
清政府民政部在呈递《大清著作权律》草案的奏折中写道:“……著作一端,东西各国均设专律,确立范围,保障权利,故学问艺术,日异月新。现在预备立宪,国民程度正期继长增高,欲谋思想之交通,必得推行之无弊。……”
草案第一条解释著作权含义并界定著作物的范围,以西方各国的著作权法作佐证:“美利坚、匈牙利等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者于著作物有重制及发行之权利,然发行权利本包含于重制之中,不重制即不能发行,无待辩也。美匈等国既言重制又言发行,是重复之规定。故本条采德意志、比利时立法主义,仅规定重制之权。”
草案第五条规定著作权的年限,“各国规定著作权限期间,有最长者,如西班牙,著作者终身后继续至八十年;法兰西、比利时著作者终身后继续至十年;有最短者,如英吉利,著作者终身后继续仅七年;日本昔日版权法规定,著作者终身后继续仅五年。然期间失之长与偏于短,其弊相等。故本律第五及第六条规定,采用德意志、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主义,定为著作者终身后继续至三十年。”
二、适应中国当时社会发展实际状况
清代末年中国社会各项事业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列强,尤其是人们的科学技术水平、法律知识和意识更是相差万里。《著作权律》的拟定者是考虑了中国当时的这一社会发展实际的。
例如草案第二十八条:“从外国著作译出华文者,其著作权归译者有之,惟不得禁止他人就原著作另译华文。”这个规定,看似不尽合理,对此民政部有专门解释:“各国于翻译多视为重制之一种方法,括之于著作权中,如日本著作权法第一条即揭明此义。我国现今科学多恃取资外籍,不能不变通办理。故本条揭明著作权归译者有之。”这足可说明,《著作权律》的拟定者考虑了中国当时的社会发展实际,因此没有盲目照搬各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

❖ 清政府民政部位于民政部街(民国时改名为内务部街)



反响积极

《大清著作权律》的制定和颁布施行,当时就在国内外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著作权律》颁行之后,清政府民政部即依法特设著作权注册局,办理申请注册事宜。在很短的时间内,它就办理了大量著作权注册。
商务印书馆是最早的受益者之一。到宣统三年,它已经为所出的数百种各类教科书进行了注册。除出版机构外,还有不少个人因编印教科书、工具书,而申请著作权注册,如宣统二年年底,学部小京官王建中呈请将所编最新法语教科书注册,获得的批示是:“呈悉,所请照章注册之处,应即遵照著作权律办理,再行呈部核办。”到第二年,申请著作权注册的个人就更多了,而且品种也不仅限于法律及教科书,宣统三年闰六月,新加坡总领事署通译官曹谦译绘地图请求严禁翻刻,由著作权局给予注册。
由于著作权律刚颁行不久,著作权申请并非都一帆风顺。宛平县附生王璞申请为其撰写的《京音字汇与国语初步教授法》注册,因“国语”二字不妥,在其修改成“官话”后给予注册。北京职员雷雨琴为《甲辰科状元刘春霖圣教序》等书注册,民政部以“查系他人著作,现在发行是否已得他人允许并未声叙”,且呈送样本数量不足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后来,雷雨琴呈递了允许书,才得以备案。

❖ 北京职员雷雨琴为刊印图书注册事禀文(局部)

《著作权律》的颁行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
当时,国际社会一直对中国著作权律的制定非常关注。《著作权律》颁布之后不久,清政府驻奥大臣沈瑞麟就接到了瑞士万国文艺美术公会办事处总理的信函。函中称:“近读德报,知由德国内部得来消息,中国已于一千九百十年十二月十八号采用第一条著作权法律,按一千九百八年贵公使曾在柏林公会代表贵国政府热心此项问题之关系,用特函请贵公使将此项法律译成德文或英法文见示,并署贵公使衔名或翻译人姓名,以便及早刊入本公会著作权官报,请速示覆。”,文中的柏林公会指的是《伯尔尼公约》。
驻奥大臣将此要求转给国内时已经是宣统三年四月了,此后民政部虽然将《著作权律》送往学部,希望能转复瑞士万国文艺美术公会办事处总理,但因中间曲折颇多,最终是否送到就不得而知了。


影响后世

《大清著作权律》颁行后不到1年清政府即垮台,法律随之被废弃,其意义更多体现在对后世的影响上。

《大清著作权律》为后来我国制定同类法律,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范本。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内容与《大清著作权律》相差无几。1928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比起《大清著作权律》来,虽然增加了实施细则,增加了外国人在中国的著作权保护条款,并对出版内容做了更严格的限制,但照样还是在《大清著作权律》的基础上删改而成。
此外,《大清著作权律》的拟定和颁行,还为研究清末的法律史、出版史等提供了翔实的历史资料。
作为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尽管存在不足,但它顺应了时代潮流,体系比较完整,操作性也比较强,在我国的法律史和著作权保护史上都有着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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