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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解读《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3001—2024)(以下简称《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Q1

《标准》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2022年,国家卫健委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新纳入高氯酸盐指标。我省作为烟花爆竹主产区之一,高氯酸盐废水排放量大,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艰巨。高氯酸盐排放尚未制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执法监管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为进一步保障居民饮水安全,促进涉高氯酸盐行业企业绿色发展,亟需根据现状制定出台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

Q2

《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标准》适用于现有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Q3

《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标准》主要由八个部分组成,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Q4

《标准》发布后如何实施?

《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标准的解读和宣贯,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按要求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及时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是实施《标准》的责任主体,应在《标准》正式实施前完成治理并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3/ 300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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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厅水处 厅法规处 省环科院

编辑丨曹志远

校对丨谭   倩

审核丨文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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