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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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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
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的通知
现在有些复员退伍军人不断查访原部队,要求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情况等事宜。
部队历经多次整编,变化较大,为了不影响生产、工作和利于保守军事机密起见,今后,凡复员退伍军人要求查找原单位证明个人历史或残废情况者,一般不要由复员退伍军人个人出面。
应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精神,由复员退伍军人所在县(市)民政局或相当于县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发函调查。
需要查原所在部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查转;需要查原所在单位领导人的,由总政治部负责查转。
特此通知。
1979年6月20日
目前所有复原退伍军人包括两参人员
都是依照这个通知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