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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营到商营:专卖视野下的明代茶叶边销市场化趋势

摘  要:明代是中国历史上茶叶边销的重要转折点。两宋时期,边销茶由国家垄断专卖。明初,沿袭两宋茶法,对边销茶进行直接专卖。随着明初经济的恢复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垄断下的茶马互市出现严重危机,政府开始吸收民间资本,允许商人参与茶马互市活动,茶叶边销开始由直接专卖转向间接专卖。明代中后期,在商品经济发展浪潮的冲击下,茶叶边销由间接专卖转向茶商专卖,市场化趋势日渐明显。到清代,茶叶边销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在茶叶贸易的带动下,内地与边疆地区的经济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深化,由此开启了内地与边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


关键词:茶马互市;明代;茶叶边销;官营;商营


作   者:何  强 湖北大学

  

唐代以降,茶叶是沟通我国内地与边疆地区的重要媒介。两宋时期,茶叶边销成为中原王朝实现国家边政政策和边疆地区民族政策的有效手段,国家垄断专卖是这一时期茶叶边销的特色。与宋代相比,明代茶叶边销最为显著的特点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政府开始吸收商人资本参与官营茶马互市活动,茶叶边销由国家专卖逐步转向茶商专卖,市场化趋势日渐明显。此前学界关于明代茶叶边销的探讨,主要围绕茶马互市展开,对于明代茶叶边销的市场化问题关注不多,挖掘有限。故本文拟以专卖制为切入点,希望通过探讨茶叶边销的市场化趋势来重新理解中国历史上的边茶问题。

一、直接专卖:国家垄断下的茶马互市

明朝建立后,元朝残余势力盘踞大漠南北,不时威胁着朱明王朝的安全。为应对蒙古势力的威胁,明政府的策略之一是团结西北地区吐蕃诸部,“联番制虏”,防止蒙藏联合,史称“法汉武创河西四郡隔绝羌、胡之意,建重镇于甘肃,北以拒蒙古,南捍诸番,俾不得相合”[1]。而茶马互市正是实现这一策略的重要手段,“西番以茶为命,国初于西宁、甘州、洮、河诸处立茶司,岁事招番中马,以羁縻之,且以制御北虏”[2]。因此,明廷将茶马互市视为国之要政,由国家垄断其产、运、销各环节,实施直接专卖,其主要内容如下所述。

1.政府垄断茶户生产的茶叶。明初,为垄断茶马互市,政府将四川巴茶产区以及陕西汉中府从事茶叶种植、制作的人户,编佥为“茶户”。政府免除茶户的徭役,茶户则专门从事茶叶的植、采工作,并完成政府规定的茶课[3]。洪武五年(1372年),明政府制定茶户缴纳茶课的标准:“每茶十株,官取其一,征茶二两。无户茶园,令人薅种,以十分为率,官取其八。”[4]茶户生产的茶叶,以茶课的形式上缴政府的部分,称为“课茶”,其余部分除去少量茶户自用的茶叶外,称为“余茶”。余茶皆由政府收买,不得卖与私人。据洪武三十年(1397年)《钦依禁茶榜文》载:“本地茶园人家,除约量本家岁用外,其余尽数官为收买。若卖与人者,茶园入官。”[5]73-74

2.政府垄断官茶解运。课茶和余茶统称“官茶”,它们是明代前、中期茶马互市的主体。有明一代,茶马互市主要集中在陕西洮州、河州、西宁三茶马司,其茶源地主要分布在四川保宁、陕西汉中等地。因此,如何将茶叶解运到各茶马司成为影响明朝政府能否全面垄断茶马互市的重要因素。明代前期,四川官茶主要由卫所军士及所在州县征发民夫劳役运输至各茶马司收贮[6]。据杨一清奏疏《为修复茶马旧制以抚驭边人安靖地方事》记载:

 

洪武、永乐年间旧例,三年一次,番人该纳差发马一万四千五十一匹。价茶先期于四川保宁等府,约运一百万斤赴西宁等茶马司收贮,内西宁茶马司收三十一万六千九百七十斤,河州茶马司收四十五万四千三十斤,洮州茶马司收二十二万九千斤。合用运茶军夫,四川、陕西都、布二司各委堂上官管运。四川军民运赴陕西接界去处,交与陕西军夫,转运各茶马司交收。[5]73

 

陕西汉中官茶则由官设递运所、茶运所负责解运。梁材奏疏《议处茶运疏》曰:

 

自汉中府至徽州,过连云栈,俱繇递运所转行;徽州至巩昌府,中间经过骆驼巷、高桥、伏羌、宁远,各地方偏僻,原无衙门,添设四茶运所,官吏管领,通计一十一站,每处设茶夫一百名;巩昌府至三茶司,复由递运所三路分运,计三十站,每处设茶夫三十名。[7]961

 

据上述两则史料所载,明代前期,不论是四川官茶还是陕西汉中官茶,主要由政府从茶源地官运至陕西各茶马司收贮。

3.政府垄断官茶互市。官茶官销是明代前期政府全面垄断茶马互市的关键。这一时期政府垄断下的茶马互市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茶马司市马。从洪武五年(1372年)开始,明政府逐步在各通“番”关口设置茶马司,将川、陕各产茶区的茶叶运至各茶马司,用茶与“西番”诸部或“番商”交换马匹。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以前,明政府与“西番”各族的茶马贸易主要通过茶马司市马来实现。二是招番中马。自洪武八年(1375年)开始,明政府不定期派遣使者携带茶货深入“西番”各地,召集“番部”首领宣谕圣旨,命“西番”诸部出售马匹,以茶酬之。三是差发马易茶。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明政府派遣使者到西凉、永昌、甘肃、山丹、西宁、临洮、河州、洮州、岷州、巩昌等附近“番部”,颁给金牌信符,令其如期纳马,明政府则给予价茶,是为“差发马易茶”[8]171,174-178。关于差发马易茶的具体运行实态,杨一清奏疏《为修复茶马旧制以抚驭番众安靖地方事》记载甚详:差发马易茶,“每三年一次,钦遣近臣赍捧前来,公同镇守、三司等官,统领官军,深入番境札营,调聚番人,比对金牌字号,收纳差发马匹,给与价茶。如有拖欠之数,次年前去催收”[5]64

二、间接专卖:商人力量介入茶马互市

随着明初经济的恢复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垄断下的茶马互市出现严重危机。一方面,从宣德三年(1428年)开始,四川官茶输陕时运时停,明政府的茶马交易能力日益减弱[6]。另一方面,明初国家垄断下的茶马互市不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对边销市场上茶叶的实际供需情况不甚了解,往往导致各茶马司贮茶过多,以致积久腐烂,只得烧毁[7]956-957。在此情况下,明政府不得不允许民间商人参与茶马互市活动,利用商人力量来维系国家茶马互市利益,时称“开中事例”。开中的方法大体有下述四种。

第一种是运茶支盐事例,又称运茶支盐法,即令商人将四川官茶运至陕西甘州、西宁,政府则支给淮浙官盐盐引作为报酬。史载:“宣德十年,题准开中茶盐,许于四川成都、保宁等处官仓关支,官茶每百斤,与折耗茶十斤,自备脚力运赴甘州,支与淮浙官盐八引;运赴西宁,与盐六引。”[9]381运茶支盐法的本质是“招商运茶”,商人不得参与茶叶的买卖活动。但在施行时,不少茶商假借承运四川官茶之名,行茶叶走私之实。商人将茶叶运至陕西后,不交予各茶马司,而是自行贸易,结果导致官茶价低,易马不便。因此,明政府于正统元年(1436年)罢运茶支盐事例[10]118

第二种是粮茶事例,又称纳粮中茶法。成化十七年(1481年),因连年亢旱,陕西粮食奇缺。为解决粮荒问题,时任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阮勤奏准:“于巩昌、西安二府,各许中茶四十万斤;临洮、平凉、凤翔三府,各许中茶二十万斤。其临、巩二府至西宁卖者,每斤纳杂粮八升,至河州者,每斤六升。西安、平凉、凤翔三府赴西宁卖者,每斤杂粮一斗,赴河州卖者,每斤八升。各府给与文凭,赴巡茶御史挂号,听于产茶处收卖。”[11]此即为“纳粮中茶法”。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纳粮中茶有赈济、储边之用。但对明政府来说,纳粮中茶法的推行,“令私茶难禁,而易马不利”,故此后纳粮中茶之事只是偶尔行之。弘治十二年(1499年),明政府宣布停止粮茶事例[12]

第三种是招商中茶法。弘治三年(1490年),时任陕西监察御史李鸾以西宁等三茶马司专为贮茶以易番马而设,然各茶马司积茶渐少,难以易马为由,奏请“于西宁、河西二茶马司各开报茶四十万斤,洮州茶马司二十四万斤,招商中纳,每引不过百斤,每商不过三千斤,官收其十之四,余者听其货卖。总之可得茶四十万斤,约易马可得四千匹,数足即止”[13]。这就是所谓的“招商中茶法”。关于弘治三年招商中茶法的具体运作实态,王圻《续文献通考》记载甚详:“弘治三年,令陕西巡抚并布政司出榜招商报中,给引赴巡茶御史处挂号,于产茶地收买茶斤,运赴原定茶马司,以十分为率,六分听其货卖,四分验收入官。”[9]381招商中茶法的推行,使明政府在短期内摆脱了各茶马司缺茶易马的困境,不过,招商中茶却导致私茶盛行,各茶马司在与商人的竞争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战马。弘治十五年(1502年),明政府下令停止开中事例,“此后勿再招商中茶”[14]

第四种是招商买茶法。弘治十五年(1502年),杨一清出任都察院左副都御使,负责督理陕西茶马。其时正值官营茶马互市废弛,招商中茶法停止,各茶马司茶、马两缺之际。面对如此严峻形势,杨一清采取了三项应对措施:一是整顿汉中茶课,增加官茶数量;二是招商买茶;三是严私贩之禁[8] 208-214。其中,招商买茶行于弘治十八年(1505年),具体做法是:招谕山、陕等处商人买茶五六十万斤。“事前每一千斤茶给小票一纸,每商不得超过一万斤,给予批文,挂号定限,听其自出资本,收买真细茶斤,自行雇脚转运,沿途官司秤盘截角,禁止夹带。运至各茶马司查验,按实收数给予价银,每一千斤茶连运费等给运价银五十两。”[15]官府所收商人运来之茶,除易马外,拨出1/3,在西宁、河州二卫发卖,收入银两,用以偿还商人价银[15]。这实际上是一种民制、商买、商运、官卖型间接专卖制。

总之,自宣德年间起,针对官营茶马互市面临的种种危机,明政府不得不引入商人的力量,通过推行运茶支盐法、纳粮中茶法、招商中茶法、招商买茶法等开中措施,来维护官营茶马贸易的利益。与此同时,各种开中措施也为商人资本介入国家垄断下的茶业经营活动提供了契机,民间商人开始介入官方控制极为严密的茶马互市领域。从专卖的角度看,政府通过吸收商人资本参与茶马互市活动,推行“官商分利”的间接专卖制,试图继续维系它在茶马互市中的垄断地位,这也是上述开中茶法的本质所在。不可否认的是,正是这种利用商人参与茶叶专卖而分割其利润的间接专卖制,为后来茶商专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三、茶商专卖:引岸制主导下的茶叶边销

明代中后期,在商品经济发展浪潮的冲击下,政府控制下的茶叶专卖制日渐衰落。在边销茶专卖方面,茶叶边销开始由间接专卖转向茶商专卖,市场化趋势日渐明显,主要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四川地区茶叶边销市场化。明王朝利用民间商人资本参与四川地区茶叶边销始于洪武五年(1372年)。史载:“碉门、永宁、筠连诸处所产之茶,名剪刀粗叶”,可与川西藏人易换红缨、毡、衫、米、布、椒、蜡等物资,于是明政府设立茶局,令商人纳税收茶。茶商所收之茶,“依江南茶法,于所在官司给引贩卖”[16]。与国家垄断下的茶马互市相比,这一茶叶边销形式已蕴含一定的市场化因素。但从明代前期四川茶叶的边销格局来看,川茶主要用于西北地区茶马互市,其次是朝贡互市,剪刀粗叶茶的这种茶叶边销方式也仅仅是明政府在川西南地区推行的个案[17]

四川地区茶叶边销的市场化始于嘉靖初年,它是通过“招商给引法”来实现的。如前所述,自洪武五年(1372年)起,川西南地区开始推行茶引制。可问题是,川西南地区所行之茶引均由所在地方政府给发,而各地方政府对商人持引购销茶叶的口岸和路线并未加以严格限制,结果导致私贩盛行,茶税成为地方政府私税[10]138。嘉靖二年(1523年),明政府决定整顿四川地方茶引,“一切市茶,未卖者,验引;已卖者,缴引、截角。凡引,俱南京户部印发,郡县无得擅印。痛革私税,一归于批验茶引所、茶课司”[18]。嘉靖四年(1525年),时任巡抚都御史王轨、巡按御史马纪题准由四川水利佥事带管茶法,在四川地区推行招商给引法,即“每年布政司差官赴南京请印引目五万道,送管茶官处收贮。茶法比照盐法事例,分别等第。芽茶,每引定价三钱;叶茶,每引二钱。听商赴管茶官处报中,给与引目,照买照卖,立限截角回缴”[19]。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一种在引岸制规范下的茶商专卖制——民制、商买、商运、商销。

嘉靖十七年(1538年),在“以茶驭番”思想指导下,明政府将四川茶引分为边引、腹引两类,认为“茶乃番人之命,边引不宜多给,以存羁縻节制之意”,进而推行所谓“腹多边少”政策,四川额定茶引5万道,“限定黎州、天全发卖茶引,岁给一万道,松潘二千道”,其余3.8万道皆给腹里地方[20]。但当时川省边、腹引的实际供需情况是“雅、黎、松潘兴贩浮于引目,而腹里引目常积于无用”[21]。毫无疑问,“腹多边少”政策是明政府利用行政力量干预当时四川茶叶市场运行的产物。然而,正是由于明朝政府对黎、雅、松潘边引引目供应的限制,从而导致四川边茶价格涌贵,私贩盛行,茶税减少。在此情况下,明政府不得不根据边、腹茶的实际需求量,对川茶引岸进行调整(见表1)。

从表1可知,嘉靖十七年(1538年),四川边引仅占其茶引总额的24%,腹引占76%。隆庆三年(1569年),四川边引占其茶引总额的89.47%,腹引仅占10.53%,它基本符合当时四川边、腹茶市场的实际需求情况。至此,川茶引岸“边腹相安”,四川茶叶贸易形成“边多腹少”的贸易格局[22]

2.西北地区茶叶边销市场化。西北地区茶叶边销的市场化路径与四川地区不同,它是茶马互市与引岸制相结合的产物。弘治三年(1490年),明政府推行招商中茶法,将引岸制运用到官营茶马互市之中,规定每引行茶不过100斤,每商不过30引。此法是明王朝将引岸制运用到西北地区茶马互市的初步尝试。

正德元年(1506年),杨一清改订弘治十八年(1505年)招商买茶法,将商人运到各茶马司的茶叶“以半与商,令自卖”[23]1951,即招商中茶,运至茶司,官商对分,官茶易马,商茶给卖。嘉靖年间,明政府正式将引岸制推广到茶马互市之中。据记载,嘉靖时“招商中茶,上引五千斤,中引四千斤,下引三千斤,每七斤蒸晒一篦。运至茶司,官商对分,官茶易马,商茶给卖。每商上引仍给附茶一百篦,中引八十篦,下引六十篦,名曰酬劳”。隆庆五年(1571年),明政府进一步规定:“今后招商引内注定(销引期限)。一年完者,厚赏;二年,量赏;三年,免究;四年,问罪,仍抽附茶一半入官;五年,问罪,附茶尽数入官,不准再报;六年以上,即系老引,兴贩,照例问遣。其经过汉中、巩昌专责理刑推官,查照引内篦斤,着实盘验。不拘正茶、附茶,每篦俱重七斤,如有引外夹带及正附篦斤不同者,即斫截入官;若系假茶,尽数烧毁,仍将本商问罪。”[24]不难看出,明政府引入引岸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招商中茶的程序,打击私茶,从而保障国家茶马互市的利益,它本质上是一种以官营茶马互市为前提,在茶引制主导下的茶商专卖制——民制、商买、商运、商销(抽分商茶)。

3.湖茶流通合法化。尽管明代茶禁甚严,然而不论明政府采取何种对策,均无法遏制招商中茶法带来的私茶问题,正如杨一清所言:“茶禁愈严,则茶利愈厚。利之所在,趋者澜倒。伺便而发、乗隙而动者,难保必无。”[5]66正因如此,明廷不得不利用市场的力量,化私为官,将私茶纳入茶引制的管理范围之内。关于此点,最典型的例证是湖茶流通合法化。

从法理上讲,明代前、中期,西北地区茶马互市的茶源地是陕西汉中、四川保宁等地。对于明政府来说,商人越境买茶属于私贩,因此,明政府多次重申禁革湖茶,不许越界贩卖。但从品质来看,汉中茶味甘,煎熬易薄,湖茶味苦,酥酪相宜。两相比较,湖茶更适合甘青藏区各族人民的口味。从价格、产量来看,汉中茶和川茶产量少、价格高,湖茶产量多、价格低,甘青藏区各族人民利私茶之贱,不愿与各茶马司易马。如此一来,湖茶根本无法禁绝。尤其是召商中茶法推行以后,在丰厚茶利的刺激下,商人竞相赴湖南买茶。至万历初年,湖茶已成为西北地区茶马互市的中坚力量[25]5759。诚如史载:“中茶易马,惟汉中、保宁,而湖南产茶,其值贱,商人率越境私贩,中汉中、保宁者,仅一二十引。茶户欲办本课,辄私贩出边,番族利私茶之贱,因不肯纳马”[23]1953-1954;“近年市马之茶,取办于湖南,而川、陕所产,谓之余茶”[26]

上述转变对于传统上以川茶、汉中茶为主体的官营茶马贸易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冲击,明政府内部亦由此引发一场关于湖茶问题的大争论。以李楠为代表的一方认为湖茶的私贩于官营茶马互市有碍,应禁革湖茶;以徐侨为代表的一方认为湖茶之行于官营茶马互市无妨,且有利于甘青藏区各少数民族,应仍行湖茶,但禁止假茶。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户部折中双方意见,议定“以汉茶为主,湖茶佐之”的方案。具体做法是:“各商中引,先给汉、川,完日方给湖南。如汉引不足,听于湖南引内处补。”[25]5759-5760据此方案,湖茶化私为官,取得与川茶、汉中茶一样参与西北地区茶马互市的地位。在此背景下,湖茶在西北茶叶边销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在明代后期形成了以湖茶为中心,川茶、汉中茶并存的西北茶叶边销格局。

四、余论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茶叶边销的重要转折点。两宋时期,历代中央政府从国家安全、以茶驭边的政治考量出发,在重要周边地区采取茶马贸易、榷场互市贸易等方式,由国家对边销茶进行垄断专卖[27]。明初,中央政府将茶叶边销视为“制西番以控北敌之上策”[5]62,由国家垄断边销茶的产、运、销各环节,实施直接专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垄断下的茶马互市出现严重危机,于是明政府开始吸收民间资本,允许商人参与茶马互市活动,试图利用商人的力量来继续维持它在茶马互市中的垄断地位。以此为契机,商人资本开始介入国家控制极为严密的茶马互市领域,茶叶边销开始由直接专卖转向间接专卖。明代中后期,四川地区和西北地区的茶叶边销开始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但二者市场化路径各异。四川地区茶叶边销市场化是政府利用商人的力量,通过招商给引法来推行茶引制主导下的茶商专卖制——民制、商买、商运、商销。从贸易对象来看,四川地区的茶叶边销完成了由茶马互市到茶货贸易的转变。而西北地区茶叶边销市场化是在维持官营茶马互市的前提下,政府利用商人的力量,通过招商给引法来推行茶引制主导下的茶商专卖制——民制、商买、商运、商销(抽分商茶),它本质上是一种茶引制主导下的官营茶马互市市场化。从贸易对象来看,西北地区的茶叶边销开始由茶马互市向茶货贸易的转变。

更为重要的是,明代茶叶边销的市场化趋势为清代所沿袭,并进行了变革和创新,为清代茶叶边销的大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四川地区,清政府沿用明代边引制进行川藏茶叶边销贸易,并引入更多的商人力量参与其中。在西北甘青藏区,清政府沿袭明代旧制推行茶马贸易,但与明代不同,清王朝允许商人在茶马贸易时参与官茶(主要是陈茶)的销售。茶马贸易退出历史舞台后,清政府在西北地区推行陕甘茶引制,完成了该地区茶叶边销由茶马互市到茶货贸易的转变。在蒙古地区,清政府创立部票贸易制度,对茶叶边销进行市场化模式运作。此外,入清以后,以安化为中心的湖南茶区成为我国西北和北部地区茶叶边销最重要的茶源地。如此一来,我国内地与边疆地区的茶叶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在茶叶贸易的带动下,除湖南外,湖北、安徽、浙江、福建等地也被纳入到清代茶叶边销的市场范围之内。与此同时,边疆民族地区有更多的商品进入内地,内地和边疆地区形成更紧密的经济联系,从而改变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格局,双方的经济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深化,由此开启了内地与边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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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明神宗实录:卷161·万历十三年五月辛未[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2943.

[27]  孙洪升.唐宋茶业经济[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01.

 

(责任编辑  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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