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在船上行驶发生事故致人受伤,交强险是否可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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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杜的货车在船上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小孟骨折。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该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正常的交通通行场所内,也非为通行而发生的事故,拒绝赔偿。无奈,小孟将小杜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6年7月8日18时许,在窑湾镇某水域附近,被告小杜驾驶载有鱼苗的货车驶上原告小孟所有的农用船。登船后,小孟在货车左后轮前后垫上三角木固定车辆。后发现船只有点搁浅,就指挥小杜将货车往前开动,在货车移动过程中,后轮压到三角木,致使三角木弹出砸到小孟的右腿,导致小孟右腿小腿骨折。小孟受伤后,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疗费23981.81元,出院诊断为“胫骨骨折”。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小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小杜、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仅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正常的交通通行场所内,也非为通行而发生的事故,因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该条例。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船上,但小杜驾驶车辆实际处于运行状态,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的事故发生在渡口的船舶上,争议的焦点是渡口的载车船舶是否属于道路的范围。”法官解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公路”主要是指连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从法条的文义来看,道路不包括渡口的载车船舶,但是从社会常识判断,河道渡口的功能是通过水路运输连接被河道中断的陆路运输,实际上渡口上的载车船舶属于道路的延伸,应当属于道路的范围。
退一步讲,尽管对渡口上的载车船舶是否属于道路存在争议,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4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不管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交强险应不分地段和区域,都应予以赔付。(来源:澎湃新闻,转自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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