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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发现房屋被建“歪了”,房主能否拒付包工费?


王某某从事农村房屋建设工作,韩某某雇请王某某为其建设房屋,房屋建成后,韩某某发现房屋被建“歪了”,遂拒付包工费(房屋建设人工费)。

王某某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某支付建设房屋所需人工费4050元。

经承办法官现场勘验,发现涉案房屋南北墙东西方向长度与东西墙南北方向长度基本一致,但对角线长度相差27厘米。涉案房屋东墙南头向西倾斜,与该房屋原有东墙不在同一直线上。

(图源网络 侵删)

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王某某按照被告韩某某的要求建设房屋,由韩某某支付报酬,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方正”、“规则”是农村建房的通俗要求。经现场勘验、测量的尺寸可以认定,王某某为韩某某建设的平房立面为不规则四边形,这与传统的农村建房通俗要求不符。王某某诉称系按照韩某某的要求建设导致房屋形状不规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王某某从事农村房屋建设工作,其应熟知农村建房的传统习俗及一般标准,在建设房屋时出现与一般标准不符的情况,其应有义务提示、告知房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因此,王某某对所建房屋形状不规则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涉案房屋已建成,且已交付使用,韩某某应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根据实际情况,本着避免浪费、绿色环保的原则,王某某亦应承担减少报酬的违约责任。经评估王某某建设房屋所需人工费为4 050元,法院酌定,韩某某支付给王某某报酬2 025元,鉴定费800元由原、被告双方均担。遂判决: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报酬2025元;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鉴定费4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为被告建设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应负何种责任。一般情况下,农村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设平房相对比较随意,并没有规范的质量标准或者建造要求,因此在无法依据法定标准认定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就要求法官熟知本地农村习俗,灵活适用农村约定俗成的建房要求来认定质量问题。本案原告建设的平房形状不规则,明显不符合老百姓认知的建房标准,因此认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平房存在质量问题。在认定原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在作出裁判时,充分尊重避免浪费、绿色环保的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原告承担减少报酬的违约责任最为适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编写人  




宋庆庆

莒南县人民法院大店法庭 一级法官



曹磊贞

莒南县人民法院大店法庭 实习期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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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邹旭  韩玉虹

二审:万超忠

终审:刘芝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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