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亲朋好友之间,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的借款,打起官司法院会怎样认定?
王某与闫某是好朋友关系。2017年2月3日、3月9日,王某通过支付宝分别向闫某转账8 000元、5 000元,合计为13000元。
2017年3月30日,闫某通过支付宝向王某转账5 000元。
2024年7月1日,王某将闫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闫某偿还剩余借款8 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其起诉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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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该条规定了欠缺借款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本案而言,王某依据支付宝转账记录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该支付宝转账凭证已经证明款项的流动且闫某对于收到案涉款项并无异议,王某对其与闫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闫某主张案涉债务已偿还,闫某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闫某未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案涉8 000元系借款的性质予以确认。法院遂判决闫某偿还王某借款8 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成立条件有二:一是要求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二是要求借款实际交付。通常而言,借条或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收到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完成。
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经济来往常常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一旦发生诉讼,法院能否认定是借款,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力证据。此类案件,原告往往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但由于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真实性容易核实查清,被告也常常并不否认收到款项。本案中,原告虽然不能提交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形成,但是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应当认为原告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而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关系主张,形成了一个新的主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关系之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所持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所对应的是案外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对其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因未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无法推翻原告的主张,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时,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从善意的角度,最好要求或者主动出具借条,别因面子“不好意思”写借条,弄得亲朋好友为了钱而对簿公堂,变成了“仇人”,闹到大家彼此都没了面子。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编写人
孙美丽
莒南县人民法院板泉法庭 五级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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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邹旭 韩玉虹
二审:万超忠
终审:刘芝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