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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丈夫“赠”情人“示爱红包”60万元,妻子知道后起诉,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编者按】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若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将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莒南县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王某与庄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已有20余年,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庄某与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自2020年至2023年,庄某曾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向徐某转款206笔,共计60余万元,妻子发现后,多次催要未果,一纸诉状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返还庄某向其赠与的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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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编写人
高祥
莒南县人民法院涝坡法庭 试用期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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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邹旭 韩玉虹
二审:万超忠
终审:刘芝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