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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移动互联时代的律师业务创新与品牌锻造|品牌星

2017-11-16 吕良彪 熊猫法律星球


这是熊猫品牌星的第 35 篇文章


作者丨吕良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丨阿呆曰(justicelv)

编辑丨熊猫小宝


有人说:互联网时代,“风来了猪都能飞上天”!我想说:律师,莫要总想做那“风口上的猪”!


移动互联是“人人有手机可随手记录”的“移动时代”;是“人人有网络可随时上传”的“互联时代”;是“线上线下随时可能互动”的“O2O时代”;是信息“时时汇集、不断更新”的“大数据时代”。


作为“法律骑士”,律师当具“勇士之果敢、谋士之韬略、绅士之优雅、隐士之淡定”。律师职业之高贵,也正在于集法律智慧、政治使命、文化品味与商业才能与一体。律师品牌亦同样由法律专业、政治智慧、商业才能与文化品味等多元因素构成,四者兼备堪称大师,得其一二亦足够成功。


——题记



什么是“移动互联”时代?


阿呆曰:

移动互联是“人人有手机可随手记录”的移动时代;

移动互联是“人人有网络可随时上传”的互联时代;

移动互联是“线上线下随时可能互动”的O2O时代;

移动互联是信息“时时汇集、不断更新”的“大数据时代”。


这样的时代,律师要有“干货”,要与时俱进,绝不要重复那些“永远正确的套话、废话”!律师的聚会,期待可以见到新的面孔、得到新的信息、听到新的见解与声音,期待可以带给大家全新的感受。




一、构成律师品牌的多元要素:法律智慧、政治、使命、商业运作、文化品味


以刑事辩护为例:


首先,律师的“牛逼辩护”有赖于其专业功底、法律技术,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


其次,律师的有效辩护,使民众更加关注司法权力是否被滥用,当事人是否被冤枉,纪检、反贪办案是否违规——这,显然具有强烈的法治与政治意味。


第三,不同律师的辩护,彰显出律师不同的文化品味与底蕴。


第四,显而易见的是,律师通过有效辩护往往“名气”大了,希望提供辩护的业务(商业)机会多了,律师能要到的律师费也大额提升了。


作为“法律骑士”,律师当具“勇士之果敢、谋士之韬略、绅士之优雅、隐士之淡定”。律师职业之高贵,也正在于集法律智慧、政治使命、文化品味与商业才能与一体。律师品牌亦同样由法律专业、政治智慧、商业才能与文化品味等多元因素构成,四者兼备堪称大师,得其一二亦足够成功。



二、移动互联对律师业的商业(经济)意义


法律首先是规范参与者权利义务以搭建商业模式帮人赚钱的,而且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规则杠杆的“双重放大”之下完全可以实现“小钱赚大钱”的目的。移动互联带给律师执业的影响,至少有以下几类:



1、“律师+互联网”:律师“营销模式”的变化


典型者如天同律师事务所的成功,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其以最高法院民商事再审业务为专业领域和商业旗帜,以微信、微博得互联网营销为重要手段,以诉讼可视化等技术性主题现场培训为抓手,拓展律师的“业内市场”——据称,其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源自全国律师同行主动上门与其进行的合作。


此外,以“李庄案”而声名鹊起且一发不可收的陈有西律师、自封“死磕第一人”而在相当程度上“名利双收”的“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其实也都是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律师业务加“+互联网”的媒体造势与有效营销。



2、“互联网+律师”:律师“运营模式”的变化


一类是以“绿狗”、“律云”为代表的变化:


“绿狗”网上线之时,我曾经对她和类似网站“律云”的商业模式进行过某种期待式的描绘:


1、参考“天猫”、“淘宝”模式,进行跨地区乃至在全国范围内为当事人“匹配”相关地域、适当领域的“合适律师”;


2、参考“国美”、“苏宁”模式,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可能为当事人寻求一个合理的律师费价格水平。


3、参考“支付宝”模式,为互不信任(当事人担心付了费而律师不干活、律师担心干了活当事人不付费)的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类保证”机制。


此外,进行简单法律产品的批量营销与简单法律事务的批量代理。


二是以点睛政法网络学堂、ICOURT等为代表的律师培训业的丰富


这样一些培训完全契合移动互联时代的特色:学习培训随时随地随身而个性化;交流随时随处无障碍化;培训内容及方式随时更新大数据化;活动内容线上线下O2O化。


在此,我只想提示一点:以商业咨询、培养商业人才、搭建人才库为主要目标的“和君商学院”已于今年三月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了,类似的培训机构在与大成谈上市的也还有。


三是以律金所、律师发行基金等为代表的律师通过移动互联尝试金融业务的新探索


应该说,此类业务已经不属于传统的“法律服务”范畴,更多的是由法律人或法律平台上运作的互联网与金融、投资的融合。



四是以“绿石开门”、“搜名律”等为代表的新商业模式


我的同事最近推出了一个“绿石开门APP”,用通俗的语言描述就是用“微信+滴滴打车”帮助律师、律所和客户之间进行合作:律师、律所、客户均可在绿石开门注册相应账户,在绿石开门这一网络平台的撮合、支持、监督下进行交易和服务。这是一个天才的想法,也可能成为一个巨大的市场,可能实现移动互联情境下律师资源的跨地区、跨事务所的整合与配置。


而今天的“搜名律APP”则将目光专注于为律师提供高效、准确、科学的服务——锁定细分市场,也是移动互联语境下成功的重要因素。在此,作为一名律师我也要向“搜名律”为这个行业的付出与贡献表示深深的感谢。


五是新的商业领域与商业模式为律师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与法律服务新市场


这几年我对律师互联网化、互联网金融也进行了一些学习和探索,比如利用担任多家中国五百强企业董事、独立董事、顾问的机会,学习和参与大型企业集团在介入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等领域中数以亿计的烧钱过程,从中学习感受到很多东西;利用代理人、辩护人、仲裁员的工作便利观察移动互联对社会、经济尤其是法律职业的影响;通过参与投资互联网企业,通过与众筹、P2P、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负责人直接交流的方式,学习移动互联给律师业务带来的巨大变化。



三、移动互联对于律师业的法(XIAN)治(ZHENG)意义


1、打破“常识垄断”


前几天我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阿呆曰”(justicelv)里刊发了当年章士钊大律师为陈独秀颠&覆民国案的辩护词。从这一辩护词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知道:国家、政府、政党、领袖,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



2、打破“真相垄断”


通过网络,我们知道了历史上民国也曾“群星璀璨”、国军也曾“英勇杀敌”;


通过移动互联、通过现场拍摄乃至上传的视频,我们知道“依法击毙”事件中CCAV所播放的未必就是真正的事实、讨薪女被打致死事件中死者并没有去扯警察的蛋蛋。


通过互联网,我们还知道了外国也有山清水秀、外国的官员不敢那么“任性”,国外未必就互新闻联播里说的那么乱。

......



3、打破“声音垄断”


大家知道,近来在江西的乐平也出现了“真凶出现”而当事人坐了多年牢的“疑似冤案”,多名代理律师以及支持他们的公民为了争取对案件的“阅卷”这一律师最基本的执业权利,在江西高*院门口进行了十多天的“举牌抗议”。


前几天,知名网友“涂夫”吴干因为在法院门前树起牌子、丑化性指名批评省高院院长而被行政拘留,现在据说已经转“刑事拘留”。在那以后不久,一个曾经做过法官的“光头律师”发出公开信,认为根据已公开材料乐平案应该属于冤案而高院院长不允许律师阅卷已涉嫌构成犯罪,如该高院院长拒不改正,将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将联合其他律师及公民,将所谓“正在实施犯罪”的高院院长扭送公安、检察机关。


——大家知道,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这样的行为举止是不可相像的也是极其危险的。因为那个时候大家相互是不知道各自想法和信息的,是孤单而弱小的。


当下有一个词叫“具体法*治”,说的就是某一具体案件、具体事件,经过律师参与经过媒体自媒体报道,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不仅改变了个案的处理,甚至也改变了不合理的公共规则。典型者如孙志*刚事件导致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多年来各界不懈努力导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也有声音说废除“劳*教”是当下“寻*衅滋事”被滥用的原因),等等。



4、“打破权威”


移动互联时代,一切更透明、更直接、更“去面纱化”。不久前,素日里“德高望重”的全国律协会长,因为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历法”的议题而受到广泛质疑,便是典型案例。——打破“声音垄断”的“副产品”便是以出格言行博出位的“口炮党”越来越多了。正所谓“小人无错,君子常过”,如果律师个体永远都要自居于正义的道德高地、处于优越的智慧高地而不知自省,则这个行业声誉也必将因个体的表现而整体受损。



四、移动互联对于律师业的法律意义



1、移动互联时代,社会深刻变革之际,中国律师在制约公权、保护私权过程中面临着三种基本博弈


一曰“法律博弈”,指依法定程序与规则所进行之博弈,包括法治环境下法律受到尊重与遵守时的一切司法活动,当下主要表现为公开、有序的法庭审理,如“李庄案”、“北海案”以及“薄西来案”之庭审;


二曰“法治博弈”,指为确保法律之实施而以媒体、网络自媒体之方式,集合公民私权形成“公众意志”,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之博弈,如李庄案之媒体尤其是网络宣传与社会关注,如“小河案”之律师微博造势——从实质上说,律师的所谓“死磕”,乃是通过一定程度“夸张”的辩护行为艺术与媒体、网络自媒体造势相结合的方式,去争取一个“讲理的法庭”——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庭习惯了“不讲理”。


三曰“政治博弈”,指各种政治力量利用权力之间、公权与私权之间以及私权之间的冲突所进行的博弈,如李庄案背后的“重庆模式”之争乃至引发“官场地震”,甚至影响到中国最高领导层的构成以及中国基本前进道路的特色与模式。法律人要推动社会进步,要充分重视体制内外各种力量的作用。



2、移动互联时代,律师执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发生巨大变化


一是诸如“李庄案”、“小河案”、“北海案”、“聂树斌案”等,律师可以抱团取暖,共同追求光明,相互温暖,共同安全。律师可以团结自由之学者、独立之媒体,共同推进社会之进步。


二是在IPO、并购、PE等新型业务以及跨地执业、规模化执业过程中,律师已经越来越超越个体执业、单打独斗,而移动互联则将律师跨所、跨区域、跨领域地联合起来,共同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是新的商业模式与经济领域不断产生,为律师提供更加广阔的服务领域;移动互联拉近空间、缩短时间,使律师的工作方法和服务模式发生变化。



3、移动互联时代,律师执业行为的多元属性容易更加“罗生门”化


律师执业行为兼具政治性、法律性:、文化性与商业性;律师执业行为有其高尚性也有其逐利性;虽然“鸡生蛋鸡也拉屎”,但有的人总永远自居于道德高地地将自己明明是“拉屎的行为”也非要自我英雄化为“生蛋”行为,需要加以甄别并理性对待。



五、移动互联对于律师业的文化意义


1、移动互联极大地帮助了律师个体成长


今天在座一会将要发表演讲的刘辉律师、段建国律师,以及曾经一说话就脸红但三十出头就登上北大、清华企业家培训讲坛、现在甚至开课教授律师演讲的傅强律师,我都见证了他们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的点滴奋斗与成长历程。



2、移动互联极大地促进了律师职业文化的生成


尤其是在微信出现之后,律师之间通过移动互联直接的交流非常有效地促进了律师职业文化的形成。例如,不少的律师微信群有三五百律师成员,经常性地邀请全国各地的优秀律师进行讲课,律师可以在车上、在床上、在饭桌上、在办公室里自由参与,自由表达,自由交流。



3、移动互联极大地拓展了律师文化对社会的影响


回过头来看:过去这几年、十几年,律师在社会事件上的专业评判、具体案件上的专业见解、实务操作中的“死磕”折腾,对于社会的深刻影响,我不必多说。对于社会的启蒙,律师的努力“功不可没”。



4、移动互联极大地提升了律师的品味


是上海的美女律师谭芳教会我用微信——此前,我只知道微博和短信。个人感觉微博象广场甚至象公共厕所,里面“卖大力丸”的甚至“随地大小便”的货太多。微信则象自家花园或是客厅,熟悉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要安静、自然得多。套用郭德刚的话,甭把自己总整得跟所谓“主流相声演员”、“北朝鲜干部”似的,可以放松些、放下些。——总之,表达可以更多元,更人性化。


我一向主张:律师的表达,要有广度,有深度,有力度,还应有温度。



结语:移动互联的风口与那头叫做律师的猪


1、成长不能超越过程


无论律师个体,律所群体,还是中国律师行业整体。律师的成长过程,也就是其社会影响力的累积过程,也就是其人力资源、人气资源与人脉资源的积累。律师归根到底是“靠手艺、凭本事”吃饭的,脱离专业能力与智慧乃至实力的单纯律师营销梦想着做幸运的“风口之猪”,只可能自己丢丑也连累大家。



2、律师的变革与坚守


无论传统还是现代,律师总有些东西是不会变的。我注意到移动互联时代,有两类律师圈子在网络上比较活跃:一是以《律师文摘》及部分“死磕”律师为代表的“高尚派”,一是以ALB、钱伯斯评选为代表的“高大上”派。前者着力于“人权、宪政”类,后者致力于“商业、专业”型。两者似乎鲜有交集。——我想说的是,“仰望星空”与“承接地气”,其实是中国律师业所不可回避的两个问题。二者理应,也完全可以统一。



3、所谓“风来了,猪都能飞”只适合于市场、资本、人力资源为根基的企业


而并不合适于律师这个以专业技能与人生智慧为安身立命之本的律师职业。做律师需要与时俱进,顺势而为甚至趁势而上,但同样需要坚守,需要我们拿得起、放得下、想得开、HOLD得住。


有人说:互联网时代,“风”来了猪都能飞上来!我想说:律师,莫要总想做那“风口上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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