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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例性骚扰宣判!你还会继续保持沉默吗?
我国立法者将“性骚扰”纳入了《民法典》“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一章进行规制,立法者认为性骚扰侵害了自然人的心理健康,对其产生了精神上的损害。
我以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关键词为“性骚扰”进行检索,除却那些身体损害赔偿纠纷外,发现《民法典》实施以前,所有收录由女性主张对方对其性骚扰而请求赔偿的案例,只有一例。
这个结果有点儿出乎我的意料,但又在情理之中,我知道,女生遭遇性骚扰这个话题一直是社会上经久不衰的热点话题,每个女生或多或少都遇到或怀疑自己遇到过性骚扰,但是我更知道每当有人试图向外界发声,那些质疑和嘲讽,还有“善意”的规劝接踵而至,让人不得不保持沉默。
“你太敏感了。”
“你长得又不漂亮,别多想。”
“这是对你的欣赏。”
“又不是你遇到,这么激动,是不是因为没有人‘摸’过你,你不平衡啊”
“忍忍吧,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女生还是要好好保护自己,别穿‘那种’衣服”
……
随后我扩大范围,将案由定为“人格权纠纷”继续检索,发现包含关键词“性骚扰”的判决书也不过寥寥几篇,几乎都是名誉权纠纷,判决书中,原告往往以被告对其公开进行人身攻击、辱骂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性骚扰仅作为辱骂证据的一部分。
这样一来,似乎换一个案由,就可以把那些话隐匿于纷杂的证据材料中,就可以当作从来都未曾发生过一样。
国人羞于谈性,更何况那些被质疑、被指责、被嘲笑的女生,无论是有此遭遇的,还是侥幸逃过的,沉默才是我们的代名词。
沉默的大多数,压抑的大多数,选择遗忘的大多数。
我知道我们缘何沉默,因为维权真的很难,无论是事实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
虽然《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我国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何为性骚扰,其只能大概的理解为是违背受害人意愿的、和性有关的、侵害人格权益的骚扰行为。而在这样模糊的定义下,有许多无法确定的问题。
其一,何为“违背意愿”。
其二,何为“与性相关”。
其三,何为“人格权益”。
最后,是反击难。
在我检索的案例中,还存在一种情况便是,女生称其遭遇性骚扰,但是没有证据,只能在微博、朋友圈等公众平台上进行“指控”,造成大面积的传播后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虽然无法判断这些卷入名誉侵权纠纷的女生所言是真是假,但是对一些口头骚扰或肢体骚扰的行为,确实存在反击或宣泄时口说无凭,反而会被起诉的可能性。
可见,性骚扰对于每个女生来说,是一个难以宣之于口的词汇,是一个难以对抗的侵权行为,因此沉默才是我们之中的大多数。
沉默并没有什么,如果发声危险,保持沉默又何妨。但正因为沉默是常态,所以勇敢才显得尤为可贵,“一生中所有艰难,我都亲力而为。坚持与反复以后,柔水终成雕刀”,愿我们每个人都有勇敢发声与反抗的勇气,身后是阴影,但光明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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