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不讲武德,法律人不讲道德?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白玉闻道 Author LuSiQi
这句台词是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现在提到“律师”这个职业,有些市民朋友们难免会联想到“缺德”这样词汇。
从我个人经历来说,每当家族聚会时谈到家里家外的小八卦,长辈们每每在道德的层面评议之后,总是会cue到我,“来,你从法律的层面分析分析”。嗯,说得就好像大家都觉得法律和道德是脱节的。
“法律人不讲道德”这个偏见的堡垒已经建立起来了,如之奈何?本文就以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件类型,来聊一聊法律中的“道德”,或者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公序良俗”,是个什么样子的。
一、“走后门协议”?
都说中国是个人情社会,而这“人情”以不正当的方式运用在灰色的地带时,难免会被打上价格标签。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某些灰色交易发生时,有人还会故作聪明地签下“协议”,以为这样就有了“人情”和“法律”的双保险。真的是这样的吗?
案例一
案号:(2021)鄂01民终873号
2018年10月19日,林某与叶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叶某帮助林某拿到某小区新建面积143平方米房屋的购买资格,叶某向林某收取6.5万元“劳务费”,叶某承诺在2018年12月15日前未能帮林某成功拿到该新房的购买资格,则在2018年12月16日前无条件退还劳务费6.5万元。2018年12月10日,叶某拿到购房资格,又向林某收取费用5万元。之后因林某的原因导致未能买房,现林某认为叶某应当返还其支付的购房“费用”,多次找叶某协商无果,而诉至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该行为的真实意图是通过非公平渠道获取购买房屋资格,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损害其他购房者的公平竞购权,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也对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作出了明确规定。故,林某与叶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故林某与叶某买卖购房资格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叶某返还林某支付的费用10万元及对林某主张叶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一方面是不断收紧的楼市政策,另一方面则是越来越高涨的购房热潮。面对严格的新政策,有些人为了买房,不惜花钱找“黄牛”获得“房票”,于是,这样为了规避政策而“走后门”的灰色交易在实践中也时有发生。
这个案例可以说明一个十分浅显,但却经常被忽略的问题: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在此类合同纠纷型案件中,法院首先会对于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如果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法律并不会保护当事人所谓的“合同利益”。
二、“走后门”行不通,
“借名买房协议”又如何?
“When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 有志者,事竟成。第一个案例已经说明,买卖购房资格的走后门协议得不到法律保护,但是大(chao)佬(fang)们(tuan)的路是不会被轻易堵住的。所以,我们还是就着买房这个话题,继续讨论法律中的公序良俗——
“股权可以代持,那么房产是不是也可以代持?”啊,这是一个好问题。答案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确实要承认,找他人代持房产的直接好处有很多,既可以规避购房政策、贷款条件限制,又可以达成隐匿财产、减少税费等目的。但是,好处有多少,风险就有多大,房产代持协议不仅存在名义持有人的道德风险,还要面临名义持有人的债权人、继承人要求执行、继承房产的可能性……
案例二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号
2009年7月15日,陈某作为涉案房屋名义购买人与出售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首付款及贷款由孙某实际支付并每月偿还,且用于购买案涉房屋的合同、房产证、收据、发票等凭证原件均在孙某处保管。案涉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但由孙某实际占有使用。
后因陈某与鑫瑞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涉房屋进入执行拍卖程序。孙某以其系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异议;遂孙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沧州中院以(2018)冀09民初278号民事判决支持孙某诉请。鑫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河北省高院(2019)冀民终1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鑫瑞公司不服,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终,再审法院以陈某并非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鑫瑞公司基于其与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执行不能及于案涉房屋为由,驳回了鑫瑞公司的再审申请。
虽然从结果上来看,最高院的态度是支持了本案中实际出资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主张,但是这个问题远远没有表面上的结果这么简单,我们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一步分类讨论——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政策,例如购买福利性保障住房,那么这种协议因为违背了公平原则,非法地占有社会公共资源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仅为规避限购或贷款政策、隐匿财产等的借名买房行为,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为有效。
三、“我在澳门借钱给朋友打牌,
这钱能打官司要回来吗”
没错,博彩业在澳门地区确实是合法的;没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三岁小朋友都知道。
但是,你如果打算在内地法院起诉这笔债务,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案例三
案号:(2018)苏0281民初13513号
徐某在澳门赌博时向顾某借款120万元。后徐某在2016年2月10日向顾某出具借到120万元、期限自2016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的借条,徐某并在金额总额为120万元的承兑汇票复印件上记载“原件已收”字样并签名。2018年9月11日,顾某起诉要求徐晶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顾某与徐某虽有借贷行为发生,但借款的目的系用于赌博,故顾某与徐某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徐某因该民间借贷取得的120万元本金应当予以返还顾某。
本案的核心问题不仅仅在于赌博。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于同一件行为或者事件,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发生在其他法域的法律关系,如果在内地法院起诉时,在确定准据法时应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也即,如果发生法律冲突时,如果案涉的法律关系违反了内地的公共秩序(包括法律和公序良俗),那么在适用法律时还是应当采用内地法律。
所以,虽然案涉赌博借贷发生在我国澳门地区,但是在我国内地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之所以发生上文中的种种矛盾,是因为很多人以为,道德是私人领域,法律是公共领域,法律不要求人讲道德。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正因为法律是公共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律不会也不应该倡导人们从做错误的事情里获得利益。
归根结底,“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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