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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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志东
虽然有时不愿意承认,但我不得不说,律师不是万能的。
如果你不理解这一点,很可能会花不少冤枉钱。
01
之所以聊这个话题,是因为两起律师忽悠事件。
第一件是泰禾金尊府烂尾,来了一帮北京律师,怂恿业主起诉政府,要求政府赔偿损失。听说还有不少业主签了委托合同。
我不知道这些业主是真傻,还是钱太多没处花。泰禾又不是国企,政府根本就没有兜底义务。就算是国企,政府也是能甩手就甩手,绝不会沾染这个麻烦。
虽然我很同情这些业主,但并不认可这种病急乱投医的做法。
积极与泰禾沟通债务重组进展,或者业主二次集资组织自救,或者找新的投资人接盘,也许比和政府打官司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而这几位北京律师的做法,就显得很恶劣了。明知道不会有结果,还怂恿业主当炮灰,而且还要收高额律师费,良心都喂狗了吗?
第二件是飞机场拆迁。也是一帮北京律师,说可以给拆迁户争取更多补偿,和一百多户拆迁户签了委托合同。每户的律师费也不算多,但加起来也有大几十万了。
签了合同以后律师干嘛了呢?既没有代表拆迁户和政府直接谈判,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延缓拆迁进度。而是把时间耗费在了申请行政信息公开上。
照这么个做法,估计飞机场都建完了,政府信息还没公开呢。
或许他们之前有过成功案例,但这些案例往往是不可复制的。
02
归根到底,律师本身也只是个老百姓,不掌握任何权力。
在我们国家,私权和公权一直是不对等的,私权很难制约公权。
所以,希望单靠律师制约公权,成功概率比人类今年登陆火星的概率还要低。
律师要发挥作用,需要其他系统的支持。在实践中,律师主要依靠的系统有两个——一是媒体系统,二是司法系统。
过去媒体管控比较松的时候,律师还可以依靠全国性的媒体去影响舆论,从而制约公权力。
但现在,传统媒体早已衰落不堪,网络新媒体的审核规则也越来越严厉,媒体系统的制约作用几乎已经完全丧失。
司法系统呢?如果是典型的行政纠纷,律师还可以发挥一点作用。
什么是“典型的行政纠纷”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下面这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按照法律规定,拆迁的纠纷肯定是可诉的,但问题是,政府会要求当地法院不予立案,限制当事人的诉权。
法院都在地下跪着呢,律师又怎么发挥作用?
难道就因为你是“北京律师”?
03
或许会有人说,老曹你做不到,并不意味着别人做不到。
这个我承认。我也知道自己几斤几两,所以绝不会向当事人胡乱承诺。
我钦佩那些为了法治理想不停奋斗的律师同仁。正因为他们的存在,律师这个群体才被人尊重,法治才一点一点在进步。
我反对的是,打着大义之名,损人利己的行为。
作为律师,虽然很多事情我们看不惯,想去改变,但不应该把成本转嫁到当事人的身上,并让他们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还利用这种期待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样做除了激化官民矛盾,消耗律师口碑,没有任何作用。
依法治国,道阻且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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