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中“畏罪自杀”,谁会是下一个他?
莆田鞋、莆田系医院、莆田疫情、莆田凶杀案……福建这座小城似乎正以一个个“关键词”慢慢扩大其“知名度”,或许不久也将沦为“地域黑”口诛笔伐的对象。但是,知识产权、搜索权重、疫情防控、基层治理等等问题,显然并非一城一地所独有,个中问题更不应上升为地域攻击。
对于舆情重点关注的“莆田凶杀案”,当地公安局于2021年10月18日通报“犯罪嫌疑人欧某中拒捕并畏罪自杀,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由此,莆田刑案的刑事诉讼进程因欧某中死亡而终止。但显然,对于案件的相关讨论不会落幕。透过官方有关部门的工作、各方大小媒体的时评、众多网友各色的评论,此次刑案涉及的已远非刑事问题。
案发后首先受到质疑的是当地基层的治理水平。在这种环境中,当事人的诉求数年未能得到解决,与此后恶性案件的发生不无联系。事发后当地政府高调表决心要追求基层不作为责任,根本无人买账。如今对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呼声,已强化为对于有关问责调查工作的效率要求,显然靠喊口号并不能糊弄群众。
10月13日,平海镇政府发布悬赏通告,其中“发现线索奖励2万,发现尸体奖励5万”又引发一波的舆论危机。镇政府回应 “绝不存在怂恿或鼓励不好行为”略显苍白,根本无力抵挡舆情来势汹汹。一些文章发布了相对客观的解释,悬赏通告实际是对“直接重大的,能直接找到嫌疑人”的线索给予更高奖励,“领导不可能蠢到公然买凶杀人”,但也被一些把握机会有理有据声讨政府的群体视而不见。
另一方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镇政府根本无权发布悬赏通告,落款鲜红的印章反而成为其重大程序违法的铁证。从最初“毫无作为”到如今“积极作为”,更显权力之傲慢。在重大事件处理中,内容不妥、程序违法,单单从文书工作之一角,其基层治理水平可见一斑。
10月18日晚发布的警情通报或许又将引发一次舆情危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此可以参考“无罪推定”原则理解。并且严格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犯罪分子”的表述,而欧某中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通报中“畏罪自杀”的表述,是否经得起“罪为谁定”的追问?
发布悬赏通告已是越权,难道又将引发侦查权对审判权僭越的质疑。一些评论出于此前发现尸体的悬赏通告,考虑嫌疑人死亡谁是最大的收益者,自然对于“自杀”亦有疑问,甚至发出“果然死了”之感慨。而若是无人亲眼见到嫌疑人自杀,是否采用“排除他杀”之类的表述更为合适?警方或有必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开案件相关资料。
从案发到犯罪嫌疑人死亡,大概历时一周。这期间的评论时文却没有一日停歇,除了对于基层治理的批评“同仇敌忾”,关于欧某中的事实描述、价值取向则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
这期间的评论时文,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类:
一是普通的传统案件类新闻,对当时案件有关情况的报道。
二是主要通过收集欧某中相关资料,了解其生平,着墨渲染其“作为一个好人却未得到社会善待”悲情氛围的报道。有文甚至称其“莆田刀客”,还有写下“从前法律不能帮助你,如今法律不能保护你”等暗示从轻发落。
三与二相反,聚焦于欧某中的负面事件,许多“事实”与第二类所描述的完全相反。第三类与第二类的反差,甚至比第二类比第一类的反差更甚。
第四类主要体现为各自版本对自己的辩护、对反对方的攻击。甚至愈演愈烈,出现职业法律人、学者之间的实名争论、攻击。
第五类是一些相对客观的媒体,讨论依现行法,应如何处理,从各角度分析欧某中作案原因,以后应如何避免此类案件等。此类文章一般各有侧重,若侧重于旗帜鲜明反对欧某中暴行,则多被认为“太过高高在上、理性”而招来不满;若花大篇幅于言辞犀利、激烈批评地方政府治理的文章则往往收获喝彩。
在反转与反转的反转之间,资本收割了一波又一波流量,造就了一篇又一篇爆款,读者的价值观却经历了“可怜之人必有其可恨之处”与“可恨之人必有其可怜之处”的来回撕裂。一些媒体大肆鼓吹阴谋论,依其逻辑,我们是否也有理由怀疑:两种相反态度,其背后甚至可能是同一个写手的春秋笔法?对于某些不良媒体的规制,或许该提上日程了。
在碎片化阅读的时代,有理由悲观地怀疑是否所有发声评论的人都真正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一些作者是否查证了所依据的事实。当然事件发展到如今,有些事实已经基本可以确认,比如:当地基层的治理水平,欧某中受到的委屈,欧某中的行凶行为,以及欧某中的死亡。
纵观众多网友的态度,除了一致坚定地批评基层治理问题外,对犯罪嫌疑人欧某中的态度则显现出较大的分歧。其中有一种态度需要引起警惕,其典型代表是“必须要明确,欧某中是英雄”。以“英雄”的评价,表示了这些人的对欧某中行为的认可,甚至鼓励他人效仿。
现代社会,国家垄断了合法暴力,合法的私力救济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等有限例外。欧某中若是归案到庭,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大概率是:违法、犯罪。其中加害者杀人动机、被害人的过错等的确是需要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当然其“英雄”的直接评价基础并非法律,而是基于其个人道德,或者道义,甚至是所谓的快意恩仇。
本案与“于欢案”中母亲受辱而当场防卫的条件并不相同,而在如今的时代环境,许多网友以《水浒传》中的绿林好汉,甚至革命英雄类比并不妥当。国家垄断合法暴力是必然的,因为可以保护许多喷子免于因为一句骂人的话而吃一颗枪子,由国家执行刑罚以吸收各方的不满,避免各方“冤冤相报”。
有人说报复刻在人类的基因里,不必论证就极具说服力。报复让加害者明白加害的后果,从而停止侵害。而报复得越猛烈,所带来快感甚至能够超过受害产生的委屈,这似乎是烙入基因的逻辑。但即使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等害报复,也并未鼓吹过度报复。从心理学上可以解释欧某中为何作案,但我们不该强化其行为正当性,而应考虑如何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从乡村社区、道德观念、权力结构、社会规范、社会变迁等诸多方面深度解剖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结构。许多传统乡村可能长期以来演化出一种社会规范,形成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一般情况下,大家往往也相安无事。
基层治理有其特殊性。在社会急剧发展、转型、变迁的过程中,传统社会规范可能无法自我调节与适应,而“法律”在这样的环境中似乎是一个稍显陌生的名词。为应对基层治理的特殊性,古代设置了“旌善亭”与“申明亭”制度;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诞生的“枫桥经验”,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要让法治观念深入每一寸土地上、每个人心中,我们也许还有一段路要走。
各家评论各有侧重,但背后共通的不满是:对当事人的委屈以“建房用地纠纷”一笔带过,对一个相对弱势的犯罪嫌疑人投入的追捕力度远大于对有关领导干部的追查问责速度——至少还尚未见有关问责处理的通报,而嫌疑人却已经“畏罪自杀”。基层治理问题不解决,“我们每个人似乎都可能成为下一个欧某中”的观点在舆论中慢慢溢散,并渐成规模。
刑事问题、渎职问题本是此次案件都要调查清楚的问题,但是似乎当地机关部门的调查资源配置有所倾斜,从而导致在舆论看来是这一系列的工作是舍本逐末,治标不治本之举。
其实公众的诉求无非是:
1、调查并公布案件的始末原委,相关渎职问题的处理。
2、有效率、有质量、有态度地实现第一条。
欧某中事件,我们需要哀其不幸,也必须怒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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