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们和公检法的关系如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洪流法眼 Author 洪流本人
有不少客户来事务所咨询时,都会问同一个问题:“你们和公检法的关系如何?”
律师找关系,似乎是这个职业的主要工作内容。你如果跟客户说你做案子从不需要关系,要么你已经很牛逼不再靠关系吃饭,要么你是死磕派或者技术派。
不过按照我的经验,找关系这事情也得看地方和人。
有时候请公检法很熟的哥们儿出来吃饭玩耍,大多数也会把握好分寸,就算是拿了一点吃了一点,也不会随便答应你的要求,能做到五分的绝不会答应你十分。
而一路向北的某些地方就不一样(北面的朋友不要打我)。去开个庭,有的法官就会要了你的手机号,过一阵子电话就过来,要来上海玩,问洪律师到时在不在。洪律师只好告诉对方:“我在马耳他开庭。”
同样是适用法律规则的人,被搞关系的风格却完全不一样。这一方面跟各地民风有关,也跟经济发达程度有关。但说到底,都是跟个人的利益有关。
江浙一带经济发达,公检法的待遇不太差,犯不着为了三五斗米把长期饭碗砸掉。同样的,落后地方的公检法由于收入低,有人就想着靠职位多捞点外快。所以他们胆子必须大,不然胆子小了就要受穷,自己的物质利益就要受损。
于是乎,同样的法条和规则在不同的司法人员手里就可以变幻出不同结果,给本来就麻烦不少的世界又增加了不少麻烦。
是法条规定不清晰吗,还是司法人员对于法条规则的理解不一致?或许都有可能,但很多时候,当司法人员的利益和规则适用联系在一起时,法条和规则的概念和边界就模糊不清了。
可出可入的罪名,如果有了关系的操作就可以把人放掉;本来莫须有的事实,有了利益的加持,没有证据,制造证据也要把人关起来,想办法套个罪名。刑事案子都可以这样做,更别说民商事案子了。
说到利益左右司法人员执法这个问题,很多时候我们想到行贿人给的金钱和物质。但是其实,对于法律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来说,这都是小恶。
真正的大恶是什么?
那么,真正的大恶是什么?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提出:“现代社会的惩罚方式已经完成了由惩罚肉体到惩罚灵魂的转变,在现代文明惩罚观念的名义下,对于犯人的规训逐渐延展到普通人,权力对于公民的掌控从监狱延展到工厂、学校、军队乃至家庭,一个规训的社会就这样形成了。”
现代权力的文明和高明之处,在于通过各级组织、机构建立起来的严密监视系统,把什么是正常的、什么是不正常的,也就是把由权力确定的规范标准灌输给每个人。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制定规则、司法人员如何掌握运用规则,事实上已经不再是司法人员和法律专家的禁脔,它或多或少与利益集团或者高层统治者的利益相联系,受利益的制约,哪怕在号称最自由民主的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也是这样。
规则在完成掌控的同时,在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上也起着重要的变速器作用。法律和规则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但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对于我们的生活有这么重要的影响。
小到行人横穿斑马线,从楼顶往下扔一袋垃圾,大到罪犯被剥夺自由乃至生命权,无不与规则相关。
规则的适用必须保证稳定、统一、专业和持久,否则法律人和公民都会无所适从。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和规则在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要,法律行业越来越发达的原因。
某些司法人员因为贪腐而恶意曲解或错误适用法律,这固然是破坏法律规则的行为,但这只是小恶。真正的大恶在于法律概念被系统性地混淆,法律原则被成建制地破坏,一些本不该全民遵守的意识形态被上升到法律规则层面。
这些行为,把本来自然平衡的法律生态系统打破,把法律规则涂抹上业余的荒唐色彩,规则本该具备的权威和尊严被打倒在地,比如常见的运动式执法、上级指派案件、某专项司法行动,或者变幻莫测的司法解释。
这些行为和动作,短时间内可以有一定收效。但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权威和尊严这些方面看,无疑是饮鸩止渴。这样的大恶,比一千个一万个小贪小腐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更可怕。
这样的改变已经不是模糊规则边界的问题,而是直接改变规则了。规则的随意改变会导致社会成员丧失对标准的认定方向,导致经济生产力下降,严重的还会导致社会动荡,进而破坏权力的根本基础。
规则的边界是由利益和权力所决定的,但利益和权力必须被规则所限制,而不是让规则无条件地服从利益和权力。
说白了,大家在一起玩德州,同花顺就是比四条大。你不能手上拿了个四条又告诉我说四条其实是最大的,这样子你直接抢不就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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