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是大多律师团队的基本盘,而他们基本工作是合同审核,合同审核是每一个非诉律师的基本技能。
然而,关于如何审核合同、提高审核合同能力,目前许多相关文章、培训多着眼于各类具体合同、各类具体条款的审核技巧,但忽视了合同审查需要把握的目的与基本方向及其重要性,导致合同审核效果不佳、达不到客户要求、抓不住客户的痛点,甚至直接造成交易失败的严重后果。
笔者认为,律师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故审核合同不可不明确合同审核的目的。
同时,合同是明确与规范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协议,且合同相对方也会有法务或律师指导,不是单方自说自话,自娱自乐,故律师审核合同不可不考虑合同主体之间的相对地位,不可不考虑客户在特定合同下客户的核心关切,以确定合同审核的基本方向。
因此,笔者在本文不再聚焦于如何审核具体的合同条款,而是聚焦于审核合同时如何把握其目的与基本方向,以在审好合同方面给大家一些参考。
客户委托律师审核合同,首先需要明确审核合同的目的。结合律师职业相关规范和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审核合同的主要目的有三:
(一)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为其防控重大法律风险,这是合同审核的根本目的,统领与指导整个合同审核工作;(二)确保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清晰明确且完整,避免约定漏项、约定不明造成的争议与纠纷。这是合同审核需要实现的最低目的;(三)在充分提示或防控核心风险的情况下,努力降低商务谈判成本,促成交易的达成。这是合同审核的重要目的,是律师的服务属性与客户的核心需求的有机结合。在合同审核中实现前述目的后,律师也就完成了自身执业风险的防控。对于前两项,只要律师从业一定时间后,在认识上,一般并不会出现太大的偏差,但对于第(三)项,却是部分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律师助理最容易忽视的一环,在与一些客户沟通中,笔者常听见客户抱怨有些律师“不通情达理”、“不考虑实际情况”、“条款设置明显不公平,对方不可能接受”等,服务效果很不理想。笔者认为,出现前述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其未能准确把握合同审核的目的,具体而言:一方面,律师应该本着推动交易达成的目的,通过合同审核优化交易结构,降低客户的核心法律风险,在非核心法律风险问题上开绿灯,避免增加客户经办人员、经办部门以及客户领导的商务谈判成本和内部决策成本。因为合同审核不能不考虑客户是否(迫切)需要签约以实现自身利益诉求,不能不考虑合同相对方是否能够接受,故不能一厢情愿的提出仅有利于自身的修改建议。另一方面,对作为客户决策者来说,在律师充分揭示法律风险且其尽力为其降低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其认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是其能够承受或风险发生概率是可接受的,客户就愿意签约,律师不能也无必要站在决策者角度“拼命”阻止,即客户常说的“我们请律师不单是让其告诉我们什么不能做,还要告诉我们怎么做,风险更小,以作为决策参考依据。”综上,合同审核应围绕着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这一根本目的,充分了解客户的核心诉求,在充分揭示或防控合同核心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完善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努力降低商务谈判成本,促成交易的达成,实现防控律师自身执业风险和提高客户对服务满意度之间的平衡。律师进行合同审核时,需要明确该合同审核的基本方向,否则,将造成管中窥豹,不得要领,效果不佳。笔者认为,合同审核需要明确的基本方向如下:在实践中,有一些合同是不可修改的格式合同,包括如下:(1)是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公示的合同;(2)是垄断性行业企业或者强势的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
在明确合同为不可修改的格式合同后,需要认识到,客户将此类合同交予律师审核,在客户看来,可能只是按照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例行公事。然而,对于律师来说,虽然对此类合同的修改意见基本不具备被对方接受的可能性,如通过“修订模式”提出修改意见,将徒增客户的沟通成本,但律师仍应该通过“批注模式”揭示相应的重大法律风险并提出建议,为客户提供决策依据。合同审核实践中,明确客户与合同相对方的关系与相对地位,对于是否修改、如何修改合同也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比如,对于作为企业的客户拟与外地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协议对企业的投资进度、强度以及税收贡献等均具有明确、细致的约定,且笼统约定只要企业违约,政府就有权解约并收回全部优惠资金,但合同对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及落实时间并无明确、细化的约定。对于此类合同,律师不仅不能对合同进行“翻天覆地”的修改,也不能简单将客户的承诺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直接删除,而应该建议企业争取适当降低承诺义务并明确免责例外的情形,并合理改造触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如需达到“严重违约”并“经要求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等条件,降低企业实际承担违约责任的概率。因此,在明确客户与合同相对方的关系与相对地位后,需根据合同双方的地位确定合同审核的基本方向:1. 如客户的合同相对方系其上级单位、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只需要确保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清晰明确且完整,避免约定漏项、约定不明造成的履行不便,如确有对客户明显不利的条款,可建议修改,如客户答复不能修改,可直接开绿灯,不必坚持;2. 如客户处于明显优势地位,比如其作为工程的发包人时,则可按照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的原则进行“翻天覆地”的修改,基本不用考虑对方的可接受性,但应注意完善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3. 如客户处于明显劣势地位,切忌为了促成交易或者客户“打招呼”而放弃修改,但也不能“翻天覆地”的修改,而应按最小修改原则,在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可接受性前提下,争取合同明确约定客户的核心关切事项以及相应可实现的办法,并努力降低自身触发违约责任条款的概率,实现促成交易,降低法律风险。最终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目的;4. 如客户与合同相对方处于均势或者优劣势不明显,则应在维护客户核心关切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权义平等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审核,尽量避免为合同相对方设置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以降低商务谈判成本,尽快促成交易。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律师并非合同经办人,除重大合同外,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每个合同都进行上述关系与相对地位的判断,而且合同主体的优劣势地位是相对的,不是所有合同都能明确进行这样的判断。同时,部分合同主体地位还需要通过深入了解相关背景方能进行判断。但是,对于一般合同,只要能够明显判断出各方关系与相对地位,就应该按前述原则进行合同审核。前文已述,合同审核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而不同合同下,客户具体的最大合法权益即核心关切是不同的,只有找准客户对特定合同的核心关切,才能在合同审核中真正维护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审核合同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客户对特定合同的核心关切是什么?那么如何明确客户对特定合同的核心关切呢?首先,《民法典》规定了19种有名合同,实践中还有由此衍生、变形的各种无名合同,但实际上,一般情况下,客户对特定合同的核心关切其实就是合同相对方主要义务,律师基于法律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不难判断。以最基本的合同即买卖合同为例,如客户作为买方,其核心关切就是卖方能否按期交付质量合格的货物,如客户作为卖方,其核心关切就是能否按期收到足额的货款。其次,部分无名合同具有较强的个性或者客户在一般的有名合同以外可能存在其他特殊目的,导致客户的核心关切难以识别,在这种情况下,如客户未主动告知,律师就需要主动与客户沟通,探求客户的核心关切。在明确客户对特定合同的核心关切之后,律师需要审核合同是否就客户的核心关切进行了明确、可操作的约定。这里以买卖合同为例,客户作为买方,其核心关切之一是货物能否按期交付,但合同仅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应尽快安排发货”或者“卖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应在3日内发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前述进行合理修改,明确“交货”而非“发货”时间以及“交货”的标志是货交买方还是货交承运人。3. 客户的核心关切一旦被对方侵犯,是否约定了合法合理的预防或应对的措施?在确保客户的核心关切在合同中已有明确、可操作的约定后,律师还需审核该等核心关切一旦被对方侵犯,是否约定了合法合理的预防、应对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律师可以提出的防范措施并不是只有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律师还可以提出合理优化交易结构的建议。还是以买卖合同为例,客户作为卖方,其核心关切就是能否按期收到足额的货款,但一份标的3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在卖方交付货物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同时,合同未对买方逾期付款约定违约金责任。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建议客户争取约定分期付款或先款后货,并明确约定合理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以防控逾期付款风险。
综上所述,审核合同不仅要关注具体合同条款如何修改与设置,更要关注合同审核的目的与基本方向,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合同审核的根本目的即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然而,合同审核的目的与基本方向又是多方面与复杂的,相互之间甚至可能出现冲突与悖反,故需要律师在具体合同审核过程中,进行综合考量,并提出最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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