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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波三折的笔迹鉴定,让我知道了律师真是越老越妖~

孰华予 熊猫法律星球 2024-07-01
作者:孰华予


开庭遇到存疑的证据怎么办?


向法庭申请鉴定,相信是很多律师同道的习惯性反应,但实际的鉴定永远不是当事人设想的鉴定。


即便是最不起眼的笔迹鉴定,也充满琐碎的复杂和意外,非实际经历不能体会。




我曾作为协办律师,代理一家公司违纪解除一对员工夫妻的案子,违纪情形分别是:男员工(下称“玉树”)失职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女员工(下称“倾城”)工作时间做微商倒买倒卖A货。


审理过程中,对方律师提出倾城因为怀孕没有签收过公司员工手册,因此,公司“禁止员工从事微商”的规章制度对其不适用。换言之,即便倾城确实在工作时间倒买倒卖A货,公司也没有适用规章制度解除的权力。


我方主办律师拿起《员工手册签收单》朝对方晃了晃,说:“这难道不是你签的?”对方一口回绝,称上边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字,不承认签收过员工手册。


为此,其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可以提请笔迹鉴定。刚开始我们也以为对方虚张声势,在实务中我们见过太多这样急于向法官剖明心迹之举,我们通常不予理会。谁知庭后真的收到对方提交的笔迹鉴定申请,这使我们不得不正视对方的“有备而来”——手里的签字可能真不是员工签的。


我方主办经验丰富,找来倾城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比对,发现还真是肉眼可见的不同笔迹。询问客户得知,公司过往员工手册存在代领情形,因此不排除他人代签的情况。如果不是员工本人签收,对方可以不知情为由抗辩,主张违纪解除不成立,情况一下子变得棘手起来。


主办的一个精彩推理


同被公司解除的还有倾城的丈夫——玉树,主办在看他的员工手册签收单时,发现有关日期的签字笔迹与倾城要求鉴定的签字笔迹高度雷同,而且署名的签收日期居然是同一天!


于是主办讲出了一个颇合逻辑的推论,倾城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的签字确非本人所签,而是同为公司员工的玉树所签。如果是丈夫所签,两人在一块儿工作生活,丈夫没有理由不把员工手册给到妻子,对方再抗辩说不知情就是在挑战社会生活的常识和主审法官的智商了。


分析既定,我们也就针锋相对地提请法院鉴定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的签字为玉树的签字。法院依次受理了两项笔迹鉴定申请,原以为作为协办的我可以作壁上观,让法官和鉴定机构张罗组织鉴定事宜,没想到是彻底打开了潘多拉的“麻烦”魔盒,预示着将要开始的疲于奔命。



初次鉴定,得到一个教训


法院先开倾城提起的笔迹鉴定庭,让双方都力所能及提供带有倾城签名笔迹的材料原件当庭展示,并提交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的历史样本。


不过在提交之前,需要双方当庭发表质证意见。主办案件缠身,稍微程序性的事务都让我跑,美其名曰让我锻炼锻炼,当然一分信任就是一分责任,所谓锻炼其实就是实战。


联系了客户,得知公司目前手里掌握倾城签名的材料仅有《劳动合同》,于是通知客户携带上述原件到法庭碰头。


这里有必要展开一下,法庭所在地距离律所单程约70分钟的路程,一来一回至少耗费2小时,是不小的时间成本。而法官因为我们提交申请日期靠后,居然分两次开庭质证,这般严谨态度非常杀时间。


对方由倾城和代理律师出庭,未见玉树踪影。书记员简单走了下开庭流程便进入证据交换环节。


对方提供了自己在购房合同、公证文书及信用卡办理材料上的签名,还有就是签名的《劳动合同》和《录用通知书》。鉴于其中只有《劳动合同》可以和我方提交材料相互印证,出于谨慎,我仅认可了《劳动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


法官对我的谨慎态度表达了不满,说:“购房合同及公证文书上的签字不能确认就罢了,《录用通知书》总该可以和公司核对,我们笔迹鉴定需要有一定量的自然历史样本,这也不认那也不认如何鉴定?”


法官让我将《录用通知》当庭拍照发给公司确认,贯于强势的客户负责人竟然认同其上签字为员工笔迹,还将留存那份的照片回传给我。


也就是说公司自始至终都掌握有该份材料,但律师联系提供的时候遗漏了。这也是我执业生涯的一个教训:凡事遇到要求客户提供材料的场合,律师最好事先设想下种类和名称,很多时候不怕客户找不到,就怕客户想不到。


签笔录的时候,法官意味深长的瞄了瞄我。法官深情的目光望过来,我读出了年轻律师还要加油的勉励。


二次鉴定,半路出了岔子


接着是开我方申请的笔迹鉴定庭。有过上次吃瘪的经历,我们提供了玉树《劳动合同》及《录用通知》作为笔迹鉴定的样本材料。


这次对方由代理律师单刀赴会,带的材料大同小异,就是上次的购房合同及公证文书之类,只不过换了玉树签字的那份。


我方的质证意见大同小异,无法判断对方所出示其他材料签名的真实性,只认同将《劳动合同》及《录用通知》上的签名作为笔迹鉴定的历史样本。法官面无表情的指挥书记员记录下质证意见,待双方验看核对完毕便敲下闭庭的法槌,匆匆移步离去。


两次笔迹鉴定庭开完,原以为鉴定的事情尘埃落定,剩下静候结果即可。没想到这样的想法显然是“too young too simple”, 我低估了笔迹鉴定的严肃性。


不久接到鉴定机构的电话,那头自我介绍是负责笔迹鉴定的李老师,来电是通知我方需要补充玉树签字的历史样本。我说不是已经提交《劳动合同》和《录用通知》,倾城的笔迹鉴定只要了这两份材料,为什么玉树的还要补充其他?再说了,我跟公司反复确认也没有其他材料提供。


李老师用温和但坚定的语气解释道:“倾城申请的笔迹鉴定是本人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名的真假,所以收集的检验样本是带有‘倾城’二字的签名;你们不一样,是申请玉树在倾城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的签名真伪,必须提交玉树写‘倾城’二字笔迹样本的材料。而之前提交的玉树《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上记录的是玉树写自己名字的笔迹,不足以支持鉴定工作。”


我顺着李老师的话,询问:"难道必须提供玉树写‘倾城’两字的签名,而不是写其他签名的笔迹才能鉴定?""对咯"。电话那头开始夸赞我的理解能力,只是我却高兴不起来。


要知道,公司搜集对方签写自己名字的材料就已经很费劲了,遑论还要签写他人名字的材料,凭我有限的生活常识,常人能有多少机会签写他人名字?


我向鉴定老师提议,难道不能让玉树当庭写‘倾城’二字留作鉴定的样本?那边顿了顿说:”这不行,每个人的笔迹随时间都会产生变化,没有历史样本,当事人完全可以现场换一种书写形式,这样无法取得有效的鉴定结论。“


听完这番道理,我只能答应着回去再搜检相关材料,不过内心已不抱多少希望。



主办的又一个精彩论断


回所向主办报告了鉴定机构的要求,主办吃了一惊,怎么还要写一模一样的字才能鉴定笔迹。我照搬出李老师的理论,主办听了虽有不服,但也无计可施,让我联系下客户找找相关材料。我说客户搜山检海一无所获,还说不可能存在玉树签‘倾城’名字的材料。


要不说律师真是越老越妖,老律师的办案阅历丰富到一定程度,都可以统帅现实,做未卜先知的预言。


这时,主办缓缓抬头,笑着说道:”怎么可能没有呢?亲,他俩是夫妻,入职员工信息登记的时候肯定要交待亲属关系,记录对方名称和联系方式,你让公司再找找玉树的入职信息登记表。“


闻听此语,我豁然开朗。对哦,怎么遗忘了这么关键的材料。虽然主办平时交待任务常有“听君一席话,如听话一席”的感慨,但每到关键时刻,不得不说姜还是老的辣。


果然,我跟客户简单指导后,那边负责人便找到玉树入职时的员工信息登记表,上面赫然有两处写着‘倾城’的名字,一处是妻子姓名一栏,另一处是紧急联系人一栏。


再次鉴定,终于结束


补充的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必须也要等开庭质证完才能移交鉴定机构,于是法院又召开了第三次的笔迹鉴定庭。


这次玉树因要现场书写笔迹样本,于是和律师出庭质证。但见他验看原件良久,和自己律师嘀咕了好一阵,经法庭催促,才颇有些不情愿的承认材料的真实性。


至此,该案笔迹采集工作方才宣告结束。




这是我办案以来遇到的第一起鉴定,最大的感慨是:鉴定是门科学,但有其局限性,比如鉴定机构要求提供大量同字书写的历史样本,还要现场取样书写人的笔迹,然后经过复杂的比对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如果历史样本缺失,或当事人故意改换书写习惯,都会令鉴定精确度大打折扣。


同时应该看到,鉴定不单单是个简单的结论,而是个充满种种不确定性的过程,考验律师对案件整体的驾驭能力。比如怎么质证?怎么搜集笔迹样本?怎么在对方提起鉴定的场合针锋相对,赢回法官的信任?内中除了法律知识,更有对生活常情的体察和事物细节的捕捉。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律师实务能力的养成除了是理论的积淀,更是解决问题能力的现实培养,经验的积累同等重要。


最后交待下结局,经过鉴定,倾城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的签名非倾城笔迹,为玉树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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