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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事件引发的沉默:律师是客户至上还是专业先行?

lycra 熊猫法律星球 2024-07-01
作者:lycra

2022年1月18日,“锦天城律所被执行6.58亿”席卷了法律人的朋友圈。圈外的言论带些嘲讽、幸灾乐祸、落井下石,大有一棒子打死一帮人的趋势。


而我,看到消息的第一时间,把新闻转发给前几日一起奋战在专项债法律意见书前线的同事,看完我俩都沉默了很久……


“锦天城律所被执行”的来龙去脉

我们先来说“锦天城律所被执行6.58亿”的来龙去脉。在这里首先需要强调的是,锦天城虽被涉事企业五洋建设拖下水,但被执行6.58亿的说法有所误导,真相实为锦天城律所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更重要的是,未来有可能成为首例证券公司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判例,在券商来看,该案例的深远影响不可小觑。


2015年8月10日,五洋建设发布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载明截至2015年3月31日,五洋建设净资产为37.12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预计不少于本次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发行公司债的相关法律规定。后,五洋建设又发布公司债券二期的募集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3条的规定,发行债券应该出具法律意见书。因此五洋建设和锦天城律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由锦天城律所作为发行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同年8月、9月,五洋建设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3.6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8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陈志樟作出行政处罚,认为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虚增净利润。实际上,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10352万元),根本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条件。


愤怒的投资者将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评估公司告上法庭。该案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12月31日判决。


庭审中,锦天城律所认为: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属于财务方面的专业判断事项,不属于律师事务所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并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虚假记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则认为:在大公国际《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已提示五洋建设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的情况下,未见锦天城律所对该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关注核查,对不动产权属尽职调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情况对偿债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因此锦天城律所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对债务本息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并非网传6.58个亿。


为什么是《告客户书》?


该判决已生效,除去再审事由外,难以有翻案可能。判决中明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债务本息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推测可能是在法院判决履行期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因为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系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第五十七条规定,可知若本案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可能由负责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这场判决中,我们最需要关注的是:法院认为锦天城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并非认为律所应对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这一财务问题进行专业判断,而是认为律师对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不动产权属并未调查到位。


一句话总结就是,法律意见书没有披露影响偿债的重大风险。重大资产变化事项、不动产权属,这还能说是“不属于律师事务所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吗?


然而,大所就是大所。朋友圈腥风血雨的当天,锦天城发布《告客户书》,表明已主动履行部分款项。



履行生效判决,这是法律人的真诚和责任。我们都相信,锦天城虽然被列入执行人,但是一定不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但是当我看到《告客户书》时,觉得有些奇怪,一般来说不应该是《声明》或者《公告》之类吗?然后就看到“就此事给各位客户带来的困扰……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我突然反应过来:人家可能并不在乎外面的纷纷扰扰,这是写给客户看的。


“客户至上”这四个字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


“客户至上” VS “律师专业性”

尤其记得北京的八月,在那个没有空调的房间里,我一边流汗一边做题,准备司法考试。

终于“头悬梁、锥刺股”地复习通过司法考试,我进入工作之后,明白了法律行业是服务行业,合伙律师、同事都会告诉你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要以客户为中心。


大部分时候“客户至上”与“专业”并不冲突。一个诉讼案件可以有多种诉讼策略,律师经过大量的案例检索、学术研究、法理论证会评估各个策略的利弊,最终协助当事人选择最利方案。即使律师难以保证胜诉,但是这个过程、这份责任已经体现了专业和以客户为中心。


但是有的时候,律师的专业性并不能那么完全发挥,这也是开头我和我同事都沉默的原因。



非诉业务中,特别是IPO业务中流传着一句话:“投行吃肉,会所啃骨头,律所喝汤。”把律所在中介机构中的地位、话语权说得明明白白。


聘请律师,是为了要成功发行债券,不是想要得到一封“完全否定”的法律意见。因此法律意见书的表述是权衡风险、收益、客户等多个因素后敲出来的。


张明楷教授说:“法学是典型的先苦后甜、胜者通吃的长线专业。你们必须经受各种痛苦的经历,无法承受的人趁早出局。


入学第一天你们就应该知道,这个专业要背最厚的书,参加最难的考试,忍受最低的一次就业率,更重要的是,必须在精神上脱胎换骨。


法学是成年人的工作,如果不快点毁掉你们的童年,你们怎么真正成熟?法学是统治者的事业,如果不毁掉你们的平民心态,怎么能进入领导者的行列?法学是研究人性恶的科学,如果不深刻地直面邪恶,你们又怎么能彻底地明白正义?”


如上所言,我想其实每位律师出具每一个法律意见书时,都有自己的理解和认知。或许只是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后,将自己洋洋洒洒完全体现专业的法律意见书,改得面目全非、七零八落。


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网络上有个段子是说:“AI不能代替律师、会计师、独立董事、评估师,因为AI不能坐牢。”这个段子听得律师笑着笑着就哭了。


法律是一门工具,律师提供的服务其实是自己对法律的解读,这个解读或多或少带有主观上的判断,律师与AI的区别就在于这份主观判断。


但是我想,在律师发挥自己的主观判断贩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时,除了客户,还应该有一份社会责任感。


正如,为什么需要律师、为什么要披露法律意见书?因为千千万万非专业的投资人信任律师的专业水平。


结果“看门人”装睡了,辜负了这份信任。


我们可以把 “客户至上”的理念刻在DNA中,但也别忘了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新时代,我们要做让党和人民放心满意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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