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提取信息:刑事案件首次阅卷的“八要”和“八不要”
刑事案件往往案卷众多,囊括各种证据种类,尤其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十分复杂,材料更是卷帙浩繁,想要从中抽丝剥茧提取出有价值的核心信息绝非易事。提取核心信息往往需要多次反复阅卷才能掌握案件全部情况。
如何从大量的材料中快速提取中心思想,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是每个阅卷人必须具备的本领。
对于收到案件后的首次阅卷,如果能注重以下“八要”和“八不要”,也许可以让你的阅卷做到事半功倍。
一、要以厘清基本案情为目的,不要受不成熟价值判断的干扰
首次全面阅卷,其目的是为了了解案件基本事实。
对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有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作为案情的浓缩精华版,脑海里会形成基本的轮廓概念;对于辩护人来说,在接受委托时也会收到案件的大致信息。
不论是什么样的主体身份,首次阅卷并不是一片空白地盲目翻阅,而是基于一定材料或者线索基础上的查找和阅读,这也是做好首次阅卷的前提和基础。
案件材料众多,阅卷人若想要尽快弄清案情事实,阅卷就必须围绕案件事实。凡是关于案情经过的材料都应当仔细审阅,对案发的时间地点、主要人员的地位作用和作案过程等内容要形成大致的印象。
对案件上下游的关联事实、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则不必太过仔细,对某份证据的来源、证明力等内容也不必过多纠结,这些都是需要在后续多遍阅卷中解决的问题,首次阅卷时大可以放过它们。
在阅卷过程中,要避免对案件事实过早地进行价值判断,在没有掌握全部素材的情况下作出的价值判断往往是不准确和有偏差的,且会对后续的阅卷带入主观色彩,影响阅卷的客观性。
二、要紧密围绕核心人员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旁枝末节不用过于纠结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胁从犯等分类具体,类型众多。例如在连续犯中,同一行为人在不同具体犯罪行为中的身份、地位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给案件审查审理带来困难。
首次阅卷很可能会陷入人员错乱甚至连人员姓名都无法分清的窘境。因此,首次阅卷必须抓住案件的核心人员,对其他次要人员的材料可以简略甚至省略。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首次阅卷要以主犯或者作用较大的从犯作为重点,即以第一被告或第一犯罪嫌疑人为视角切入;对于辩护人来说,阅卷显然是以代理对象作为绝对重点,但如果代理的只是一名地位和作用都较轻的从犯,那仅仅关注与之相关的材料也许永远都无法涉及到案件核心。
因此在关注代理对象情况的同时,也应关注案件主犯或作用较大从犯的相关材料,这样更有利于熟悉案件事实,也更有利于厘清自己代理对象的犯罪事实。
在首次阅卷中,对证明案件细节或与案情关联不大的事实可以适当简化,例如在洗钱案件中,首次阅卷关注的重点应是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及资金转移链条情况,对于上游犯罪的发起情况和实施过程、洗钱资金的最终用途等内容,则可以放在后续阅卷轮次中予以关注。
三、要从主观言辞证据入手了解案情,不要在客观证据中陷入自我束缚
一起案件证据种类繁多,特别是在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除了被害人陈述相对较少以外,其他证据类型往往都会集中出现。
对于不同的证据类型,在首次阅卷中应当有所取舍和侧重,总体上可以坚持重主观言辞证据,轻客观证据的阅卷思路。
从证据特性上看,言辞证据是一种不稳定的证据类型,其很可能会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或者辩护策略的转变出现更改甚至翻供的情况,那我们为什么还要在首次阅卷中以言辞证据为重点呢?
这还是与首次阅卷的目的相关,例如在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中,想要在客观证据中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几乎不可能。
想要最快速了解案情,只能从言辞证据中寻找线索,通过供述和证言能最直观也是最体系化地了解基本犯罪事实。而对于密密麻麻的银行交易记录、通话记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物证照片等客观证据在首次阅卷中都可以暂时性忽视。
又如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复杂案卷材料中,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某一行为人可能会制作数十次甚至几十次的讯问笔录,行为人对案件事实也会有先后不同的供述,这种情况十分常见,也十分考验阅卷人的耐心和细心。
首次阅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只需对案件基本事实有一个大致了解即可,对前后供述一致的部分予以固定。即使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地位和作用有着多次辩解,也不会颠覆案件基础事实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且当下监察机关具备强大的调查能力,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笔录具有相当的可信度和稳定性,这也给初次阅卷提供了极大方便。
四、要围绕证据三性进行阅卷,不要以看小说的心态放松审查标准
虽然首次阅卷是为了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但这依然是严肃的法律活动。悠闲的看故事心态会让阅卷人错失案件的关键节点,因此首次阅卷也应当以证据梳理心态进行法律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是刑事案件证据的关键和基本特征,所有的证明活动都以证据三性为基础。首次阅卷时对案件证据情况还不熟悉,阅读每一份证据时不可能都将三性兼顾到位,但依然要围绕三性有侧重有方向的进行阅卷。
这些内容都可以根据附卷文书直接判断,如果属于非法证据或存在无法补正的重大错误,则可以申请证据排非,也就省去了继续深入审查的必要。
▋ 其次是要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对用于证明案件核心事实或者个别行为人事实的证据应当重点审查,对证明其他次要事实或者非重点内容的证据可以简要浏览,以提高阅卷效率。
▋ 最后是证据的真实性,这需要在熟悉案件基本案情并对证据体系有了大致了解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有效判断。在首次阅卷时如果无法判断则不必强求,可以在后续阅卷中再重点关注。
五、要适当隐藏自己的怀疑心理,不要过于缠绕在问题和矛盾之中
怀疑是每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禀赋,也是一项基本职业技能。合理怀疑是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基于自身的知识储备做出的判断。
但在首次阅卷中,由于缺乏对案件事实的充分认识,过多的怀疑往往会让阅卷陷入逻辑不畅、原地打转甚至迷茫放弃的境地。因此,在首次阅卷中,把“相信”放在比“怀疑”优先的位置更有利于我们高效阅卷。
“相信”是首次阅卷中的一种策略。虽然相信的内容不一定是真实的案件事实,但我们可以通过假设“相信”发现更多的真相线索。
比如可以在言辞证据中选择一份内容较全、供述相对完整的笔录作为基础,并假设该份笔录供述的真实性,不论这份笔录是否存在逻辑不通或是事实空白等问题,我们都可以先置于一边,在这份笔录的基础上形成我们对案情的基本轮廓,再带着这样的轮廓去阅读其他案卷材料。
如此一来,我们实际上是在一种“熟识”案情的情况下进行阅卷,不论进度和效果都会大大提升,在阅卷过程中出现与我们“熟识”的案情出现矛盾时,我们也能更快速做出判断,在阅读与判断中不断往复,不断修正我们心中的案情轮廓,推动案件事实逐渐清晰。
六、要学会制作阅卷记录,不要让卷宗材料一尘不染
在司法机关,阅卷记录被称为阅卷笔录和审理阅卷笔录,是法官、检察官为了梳理案件事实证据而制作的一种非正式文书,律师阅卷则没有要求制作阅卷笔录的强制性规定。
阅卷记录是我们阅卷思路在纸面上的固化,能够辅助我们更好记忆和理解案情。阅卷记录不必拘泥于固定格式,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格式。
比如有些阅卷人在首次阅卷中善于进行详细的摘卷,特别是对言辞证据进行摘录,但这种详细的摘卷很可能已经超过了首次阅卷的需要,过于详细的摘录反而不利于事实的梳理。
再比如可以采取制作思维导图的方式进行记录,以梳理时间线的模式记录当事人姓名和行为,这种方式可以最简洁地展现案件基本脉络,但对于案情重点和细节缺乏表达,对一些阅卷能力较强的法律人来说,这种方式可能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七、要学会在文书中发现问题,不要对程序性文书视而不见
对于刑事案件,程序性文书在案卷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是阅卷中避不开的内容。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装卷的规定和习惯,卷宗首册往往是文书卷,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强制措施情况、发破案经过、其他程序性文书等,看似都是程序性的枯燥文书,但只要认真阅读,也能从中有所收获。
特别是对于辩护人来说,程序上的瑕疵更容易被挖掘为案件辩点,也更容易被法院认可。
例如两次讯问间隔时间、羁押时长、监视居住的条件设置、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提讯手续、权利义务告知等等,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则有更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也为寻找程序瑕疵提供了更多可能。
因此在首次阅卷时,我们不应该对这些程序性文书视而不见,如果出现了程序性违法或影响案件事实的重大瑕疵,甚至可以左右案件后续进程。
八、要多查阅关联案件情况,不要在阅卷中形成信息孤岛
在多人作案、持续作案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会分阶段办理,案件也就被人为拆成许多小案件。
对这类案件首次阅卷时,我们要首先了解案件的基本背景,如有没有关联案件、对另案处理的同案人是否有生效裁判文书、处于侦查之中的嫌疑人情况等等,掌握这些情况有助于我们了解案件全景。
例如一起完整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往往会拆分成多个案件,并且办理时间也有可能根据到案时间的不同而跨越数年。对这类案件就要特别注意关联案件情况,如果已存在生效判决,判决的事实、数量、金额就是本案事实的重要基础,也能节约许多本案的阅卷时间。
总之,首次阅卷是开启案件大门的第一步,也是一次与侦查机关和行为人对话的过程。如何最快进入状态,迅速结出果实,每个阅卷人一定都有自己的独门绝技。
同时阅卷终究是一项法律活动,带着问题阅卷,带着审查思路阅卷,更有助于我们提升对案件的理解。
也愿每一名阅卷人都能练就一副火眼金睛,高效地获取需要的信息,构造出阅卷的艺术。
作者简介
桃山喵:在一次次拯救与被拯救中逐渐被卷宗淹没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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